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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管理

第二节 劳动管理




  一、用工制度

  (一)艺徒契约制。建国前,劳动就业,都是劳动者自己找门路谋生。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
作坊招收徒工,实行艺徒契约制。艺徒年令均为13岁至20岁之间,通过中间人担保,签订契约,
习艺期为三年。艺徒在学习期间工资为第一年80元,第二年100元,第三年120元。他们在企业
中,过着低人一等的生活,三年满师后受聘为原企业职工。

  (二)固定工制。建国后,本县根据国民经济计划招收的新职工,都属于全民固定职工。公
私合营工商业和合作社也都实行固定工制。1980年开始公开招工,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新招
工人要经过六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合格转为正式工人。退伍军人,属城镇户口、粮食关系的分
配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均为固定工人。1983年底前招收的退职、退休、死亡职工子女接班的
新工人,均为全民固定工人。

  (三)劳动合同制。1984年下半年,全县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贯彻“公开招收,分配指标,
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都要与招收单位签订劳动合
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生产(工作)任务,合同期限,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解除
或变更合同条件,违反合同应负的责任以及双方应遵守的其他义务。全民所有制单位合同制工
人在国家计划增加职工指标的范围内招收。

  二、劳动调配

  建国后,为加强劳动力计划管理,统一调配,合理使用,建立劳动调配工作的正常秩序。
1973年11月成立县城镇劳动力调配站,隶属县劳动科。1982年 7月,劳动调配站和知青办合并,
成立“县劳动服务公司”,隶属县劳动局领导。1983年 7月,县劳动服务公司由股级升为科级,
下设安置调配、经营管理、就业培训、综合财务四个组。县有20个科(局)经县劳动部门批准也
先后相应地成立了劳动服务公司,在主管科(局)领导下开展介绍就业;输送临时工;发展经济
事业;组织就业前训练等工作。1984年 7月15日,县劳动局为适应改革的需要,根据简政放权
的精神,对计划调配工作采取多方面的放权改革措施,给企业“松绑”。其具体措施:(一)全
民企业在劳动计划内,有权根据生产需要和行业特点,自行拟定招工简章,在劳动部门指导下,
由企业实行公开招工,经过考试,择优录用。集体企业招工。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主管
部门批准,劳动部门备案,由企业自行组织就地招收。企业特需的技术人才,也可在县内招聘,
原身份不变,不转户口、粮食关系,实行劳动合同制。今后,无论是全民企业或集体企业新招
收的工人,都实行劳动合同制,合同到期可以辞退,也可以根据需要延长合同期,续订合同。
(二)除国家规定的统分人员 (大、中专、技校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及按规定需要安置的家
属、离休干部随迁的子女,随军家属、外侨、归侨子女 )外,对其他不需要人员,企业有权拒
绝接收。(三)企业富余人员(包括安置的待业青年)应允许其自营承包技术改造项目,可以在本
单位也可以到社会上承包工程项目,也可自愿组合兴办集体性质的经济事业,允许富余人员停
薪留职、自愿辞职自谋职业。(四)县属企业工人(不含“四场”工人),在县内企业与企业之间
调动,由调出、调入企业协商直接办理手续。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技术工人,确因生产需
要,也可相互调出、调入,原所有制身份不变。三权在上的中央、省属单位与县属单位之间的
调出、调入和跨县调动,仍由县劳动局审批办理。

  三、就业安置

  建国初期,对旧政权人员均给安置了适当工作。从1950年起,对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
生和属城镇户口、粮食关系的复、转军人实行包下来的政策;对大批待业人员和求职人员由劳
动部门进行登记注册逐步介绍录用。1955年、1956年大批外地青年来萝北垦荒,1958年大批转
业官兵来萝北参加建设,计 2 386人都得到了妥善的安置。1963年至1965年为防止招工失控,
全县劳动力的管理工作实行了计划、招收和调配“三统一”。1979年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政策调
整后,大批下乡青年返城,城镇劳动力猛增,全县城镇待业人员达 1 200人。1980年各级党组
织和政府部门认真贯彻“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
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三结合”就业方针,又安排了1 138 人。截止到1985年,共安置了
13 031人。详见附表。

   历年职工变化情况一览表
  表17—1 (1949~1985年)



  续表17—1



  续表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