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干部管理
第二节 干部管理
建国后,干部管理工作总的原则是党管干部,并采取分口管理,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办
法,对干部进行管理、调配,调整和晋升。
1959年 5月以前,县委所管的干部,均由县委及县委组织部统一管理。随着机构增大,干
部增多,从1959年 6月24日起,实行干部分级、分部管理的规定,组织部负责管理股级干部、
县委各部门群众团体干事,并协助省、地、县管好副科级以上干部;宣传部负责管理文教卫生
系统股级干部及党、群干部,农工部负责管理农、林、水、畜牧、农机、物资股级干部及党群
干部;财贸部负责管理财政、金融、商业、粮食系统股级干部及党、群干部;工业部负责管理
工业、交通、邮电、基建系统股级干部及党、群干部,统战部负责管理政协、工商联股级干部
及党群干部;县政府人事局协助基层党委、各部委管好干部,还要管好科员、办事员;农业、
林业、工业、商业等局直属之企、事业单位的一般干部,由各该局自管。上述各部门的管理任
务,主要是对干部负责考核、了解和培养教育,以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干部调动时均
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干部档案亦按干部分管范围分别整理和保管。经过长期实践证
明,干部分口管理,弊多利少。从1982年11月开始,除县内副科级以上干部由县委管理不变和
经委口的股级干部由工交部管理外,其余干部管理权限收回。县委机关一般干部和基层党支部
书记,由组织部统一管理,县人民政府及各公社(1984年以后称乡、镇)一般干部由县人事监察
局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