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募兵制和征兵制

第三章 兵役制度

第一节 募兵制和征兵制




  从清朝末年起,经民国20余年,到伪满康德7年(1940年)3月,基本实行募兵制,凡建制部
队的兵员均由招募而来。地方武装如自卫团的兵员,则由当地官绅强迫健壮的男子( 主要是农
民)充当,除武器外,衣食费用全部由服役者自理或由当地群众均摊。

  1940年4月起,改募兵制为征兵制,按伪《国兵法》规定,凡年满19岁至23 岁的青年都在
服役之列,经检查合格者服现役3年,不合格者服“勤劳奉仕”若干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