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教育经费
第二节 教育经费
民国年间,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商税,学田税,基金生息及其他税捐的附加部分,由县财
政科征齐按预算发给教育单位。
伪满时期的教育经费,由伪县署财政部门直接拨款。
解放后,全县各公办学校办学经费,包括人员工资,行政费用和基本建设费用等,均系国
家拨款和地方财政开支。民办学校的费用,公助大部分,其余部分由当地社队自筹资金解决。
县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协调配合,切实加强教育经费的计划
管理,搞好综合平衡。对上级历年核定下达的教育经费,都根据有关政策、事业发展、招生计
划、人员编制等情况,本着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和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开支,作到专款专用。
国家对全县经费的总投资逐年增加。1977年到1985年平均每年递增0.6%。1985年被评为全
省改善办学条件的先进县。县委书记、县长双双被评为全省改善办学条件的先进个人。
1975~1985年教育经费情况表
表19—7 单位:万元
0000391(缺失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