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生活待遇
第三节 生活待遇
在解放战争时期,全县教师享受供给制待遇,由地方政府发给每人每月的食用粮油等物资,
其粮油在当地政府征收的公粮中支付,一般以高粱米为主,其标准每人每月按45市斤折算。
1952年以后,由粮薪制改为工资分制。其工资金额,小学每人每月为20元至30元,中学每
人每月30元至 45元。其工资分值每月按规定日期以伊春市工资分折实牌价(即大米,煤炭、白
五幅布,食盐四项主要生活必须品的当日牌价) 计算。
1956年进行工资改革,全县中小学教职员工,按照当时的职务,工作经历,文化业务水平
等方面,分别评定工资级别。改后的工资,有显著的提高,1963年在全县中小学教职员工部分
人员中调整工资,平均每人增长工资2~3元。1972年有一部分中小学教职员工转正、定级、调
资,每人平均增长工资5%以上。1977 至1979年,连续3年调整工资,全县中小学教职员工的工
资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工资额,小学教师平均可达50元以上,中学教师平均可达60元以上。
1981 年全县中小学教职员工又普调一级工资(7~12元)。1985年以国务院制定的工资改革标准,
中小学教职员工的工资,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小学教职员工平均工资额可达 120元,中学教
师可达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