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医疗制度 公费医疗
1957年 5月,由卫生科、财政科、人事科、县人委办公室组成公费医疗预算管理委员会,
根据萝北县实际情况制定公费医疗暂行管理办法,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
职工,按照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在国家卫生事业费内列支。国营工厂企业
职工按照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除本人享受公费医疗外,其家属可享受 50%的公费医疗,经
费从企业工资总额中按比例提取的医药费支付。职工退休后仍享受公费医疗。
“文化大革命”中,公费医疗管理混乱,故于1974年 7月,成立县公费医疗办公室,重新
制定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包干使用,现金结算。1981年 1月,
公费医疗实行“三七”包干,即 70%的经费包给各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每年每人21元),结余留
用,超支不补, 30%的经费由公费医疗办公室统一掌握,用于住院或转外地治疗。对营养滋补
等部分药品实行自费,对体检、镶牙、配镜、整容、矫形及打架斗殴、交通肇事致伤的医疗费
用均实行自费。
1965~1985年(其中缺少 6个年份的数字)的15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支出
公费医疗费用达136.4万元,平均每年9.0933万元。
1965~1985年公费医疗费支出表
表21—13 单位:元人
续表21—13
二、合作医疗
1963年,有几个生产大队办了卫生所。1968年,农村合作医疗和赤脚医生队伍迅速发展壮
大起来。
1971年经历了兴办、发展、巩固、调整过程。全县共有31个生产大队办起了合作医疗站,
1979年全县有81个生产大队实行了合作医疗,其中巩固的和比较巩固的有54个,占合作医疗站
的55.5%。不巩固的27个,占合作医疗站的44.5%。合作医疗站的资金全由生产大队公益金负担,
社员医疗费全报销的有9个大队,占合作医疗站总数的11%。资金由大队的公益金和社员各负担
一半的有36个大队,占合作医疗站总数的 44.5%。医疗费由社员自己负担的有36个大队,占合
作医疗站总数的 44.5%。是年末,全县合作医疗站有26个改为大队卫生所,有55个生产大队坚
持办合作医疗。1981年3月,只有13个生产大队坚持合作医疗。1982年5月起,合作医疗站全部
改为大队卫生所,彻底废除公费医疗,看病一律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