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赌博
第三节 赌博
清朝末年,太平沟金矿兴起之后,即有人赌博,以后遍及城乡。聚赌方式有押宝、押会、
推牌九等。押宝由放局者(即设赌人,又称“柜上”)、作宝者(即参予赌博之主方,又称宝官)、
押宝者(即参予赌博之客方) 3种人组成。押宝者人数不限,分坐(或站)于作宝者的对面和两侧。
参赌者必须先用货币或实物到柜上换取代替现金的证牌,以证牌作赌注。终局后,参赌者去柜
上兑换证牌,换牌时,放局者按一定比例扣付现金,名之日“抽红”。赌来赌去,钱均流入柜
上,故民间有“十赌九输”之说。其余如押会、推牌九等,仅赌具不同,其方式同于押宝。赌
博时间,几乎全年不辍,尤以年节假日和丰收之后,最为兴盛。参与赌博者,军政警民、士农
工商无所不有。地方政府还将“赌捐”作为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嗜赌成癖者,人称“耍钱鬼”。
一些耍钱鬼输极无赖,行骗、偷窃、抢劫,什么坏事都干,有的至甚倾家荡产。
伪满时期,赌风更盛。一些官员公开设赌局。日伪军警,还将赌博变成一种特殊的倾人手
段,引诱或强迫身带财物的人赌博,如不参赌,将会祸从天降;如真参赌,必输无疑。如1940
年(伪康德 7年)夏天,太平沟居民聂中武存有少量黄金,伪警察多次诱其赌博,聂拒不参加,
后警察诬聂“贩金走私”而将其逮捕入狱。
新中国成立以后,严禁赌博,颇有成效。虽仍有极少数人利用节假日暗中赌博,但赌注不
大。进入80年代之后,赌风有所抬头,尤以打麻将者居多。人民政府已严令禁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