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机构
第二章 土地
第一节 管理机构
1986年11月,县土地管理办公室改为县土地管理局,列县政府序列。1987年 6月,将城建
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的地政业务划归县土地管理局。 7月,设立城镇宅基地管理站,隶属土
地管理局,股级,核定编制 3人,负责城镇集体和个人建造住宅地号的审批,宅基地的使用、
清查、收费、调处纠纷等工作。1988年5月,设立征地服务站,股级,定编4人,资金纳入地方
预算外管理。10月,设立矿产资源办公室,列入县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11月,将各乡镇土地
助理改为乡镇土地环保助理。1991年,增加宅基地管理站定编2人,增加征地服务站定编1人。
1992年7月,建立各乡镇土地管理所,股级。核定编制镇3人,乡2人。1994年4月,成立县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3人,委员23人,办公地点设在土地局。10月,成
立地产管理所,定编3人。1996年,撤销地矿办公室,成立地质矿产局,设局长 1人,副局长1
人。1998年,设立矿产资源综合管理股,正副股长各1人。
2002年,机构改革。土地管理局、地质矿产局、环境保护局合并,组建为国土资源环境保
护局。内设机构有综合股(挂环保股牌子)、政策法规监察股、计划用地耕保股、地籍管理股、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股。下辖单位有:执法监察大队、勘测大队、地籍管理所、统一征地服务站、
矿产资源收费所、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共有职工74人,其中局长 1人,副局长
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