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土地利用

第三节 土地利用




  1987年7月 1日,城乡地政实行统一管理。成立宅基地管理站,制定 《审批地号制度》、
《处理宅基地纠纷制度》。在审批宅基地上坚持“五不批”:有房的不批、出租房屋的不批、
工作单位不在本镇的不批、没有结婚手续的分户不批;有争议的地块不批。依照城镇规划,全
年共审批地号482户,并处理用地纠纷40起。1989年4月 5日,县政府制定颁发《土地管理暂行
办法》。其中第五条规定: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由用地单位一次性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和土地管理费。征用耕地还应缴纳耕地占用税及土地使用税。第六条规定:城镇居民宅基地
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城镇郊区农户和农村乡镇政府所在地居民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50平
方米,农村居民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 350平方米。超过部分的土地,应逐步调整。调整前,由
土地管理部门逐年收取超占费,每年每平方米收取0.05元~0.10元。第十六条规定:征用土地
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缴纳土地管理费。占用城镇规划区内土地,每平方米缴纳0.50元;
规划区外及农村建制镇土地,每平方米缴纳0.30元;农村农民宅基地,每平方米缴纳0.15元。
占用耕地者,每平方米缴纳 3.40元~4元。1990年,县政府制定颁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
理的通知》、《城乡宅基地管理细则》。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正式实施。当年,收缴农村宅基地
超占费12万元。此后,其他各项费用如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土地管理费、征地服务费、
土地出让金等也陆续开征。1992年10月15日,县政府颁布《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对土地使用
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划拨等都做出明确规定。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
途不同为40~70年,通过协议、招标和拍卖方式进行。1993年,通过协议方式在泰康镇出让国
有土地4 000平方米,通过拍卖方式在他拉哈出让国有土地360平方米。同年,取消宅基地超占
费。1994年,修筑中引八支干渠,为大庆水源地补水,共征拨土地1.1万亩。9月,“五荒”拍
卖现场会在胡吉吐莫镇举办。1995年8月23日,本县《土地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贯彻《基
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一级基本农田66.6万亩,二级基本农田46.5万亩。在“五荒”拍卖中,
共拍卖“五荒”6 219.7万亩,出租“五荒”19.2万亩。全年出让土地7宗,139.4公顷(合2 100
亩),收取出让金1 121.3万元,其中出让金(土地)入股 819.3万元。对农用地一律实行先征后
让,以保护农民的利益。1997年,建设用地审批坚持“四按”、“三有”、“五把关”。“四
按”按规划、按项目、按计划、按程序审批;“三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偿、有期限、
有条件;“五把关”:产业改革关、定额关、手续关、占用耕地关、审批权限关。宅基地审批
坚持“七不准”:审批手续不全的不准;违背用地规划的不准;非法出租、出卖、转让的不准;
户口不在本县且无正当理由的不准;有纠纷或争议未解决的不准;不合理分户、超前建房的不
准;没有结婚手续的分户建房不准。当年,对自 1991年以来非农业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清查。7
年间非农业建设用地4 199宗,面积1 520公顷(2.28万亩)。其中属于无偿划拨的国家建设用地,
主要是大庆油田占地1264公顷(1.95万亩),占83.11%。而属于有偿出让的土地仅 16宗,3.2公
顷(48亩),占0.2%。尚有 16.7%的土地处于资产流失状态。原因是县域经济不发达,用地单位
经济承受能力脆弱,且县委、县政府以特殊政策扶持骨干企业及行政干预等。1998年,据调查,
泰康镇有经营性用地1247宗,153公顷(2295亩),应收年租金287.5万元,实收 4.2万元,占应
收的1.5%,欠缴或免缴租金的单位有省扶贫福利化工厂及林甸县转运站、糖厂办事处、化工厂
办事处计48.3万元;县粮食饲料公司及二、三、四、五粮库计57.7万元;个体工商业户 6.2万
元;闲置的芦苇储运站及煤炭一、二、三营运公司计65.2万元,列为产改政策免缴地租的药材
公司、货运公司、乳品厂计61万元。为避免土地资产流失,县政府出台《国有土地年租金制暂
行规定》,土地局加大土地年租金收缴力度。1999年,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设立土地开发整
理示范区的通知》,结合本县上年特大洪灾造成巴彦查干、江湾两乡村屯耕地损失情况,土地
局编制完成《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简明报告》、《示范区建设
工作方案》,上报省土地局批准。示范区建设主要有以下 3项:一是恢复灾毁耕地,通过排水、
清淤、恢复耕地3.4万亩。二是平整水毁废弃村屯,利用废弃村屯建“43”温室7栋,种植水稻、
黄豆、红小豆等4 000亩,造林 200亩,建鱼池1 000亩。三是修复水利和渔业设施,共修复堤
坝28.7公里,机电井2 460眼,养鱼池5 000亩。2001年,收回外县、外埠公司占用本县的土地
1 576.53亩。其中哈磁集团1 500亩,林甸县芦苇转运站和巨浪牧场办事处76.53亩。该项土地
做为国有土地储存,为拍卖、出让做准备。2002年,为适应土地管理、开发、利用的需求,县
人大对原《土地管理条例》进行修订。8月 17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与原
《条例》比较,有 3项不同:一是增加“土地收益金”项目;二是提高征用地标准;三是提高
农村宅基地标准。并规定“原有宅基地超出国有标准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超过部分可做为
畜牧用地”。土地局全局总动员开展土地收费会战,做到应收尽收。共收缴诸 费234.6万元,
其中土地管理费22.2万元,土地测绘费3.9万元,权属调查费2.6万元,登记费 5.5万元,工本
费1.4万元,年租金199万元。2003年,土地管理的原则是“以贯彻国土资源部11号令为契机,
以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为抓手,以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为基础,以实施经营性用地招拍挂
出让为重点,以规范土地市场为核心,大力实施城镇土地经营,强化土地交易监管,遏制土地
私下流转,防止国土资产流失。成立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已储备国有土地两块,面积 5.1公顷
(合76亩),价值178万元。挂牌出让土地两宗,收取土地出让金近30万元。县政府制定下发《关
于收缴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年租金工作意见》,共收缴各种规费357.5万元,其中“两金”302.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