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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渔政

第四节 渔政




  1997年,坚持以法治鱼,以法兴鱼。采取广播、传单等形式宣传《渔业法》和《黑龙江省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坚持渔业许可证和渔业船舶证核发制度。禁渔期对禁渔区域和全县
渔业生产和销售环节进行依法检查,取缔非法捕鱼、售鱼行为 8起。1998年,洪水过后,自然
水面增多,出现私捕乱捞现象,从保护资源入手,查封一批非法捕鱼网具。2000年,核发渔业
许可证100份,船舶证150份,处理违法生产者 45人,协调解决渔业纠纷4起。2003年,重点打
击使用“密眼箔”、“土梁子”捕鱼现象,清理 “三无”船舶(无船籍港、无登记证书、无船
舶检验证书)。全年共清理“密眼箔”80趟,“土梁子”25处,“三无”船舶30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