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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形式

第二节 经济形式




  一 国有林

  1986年,国营林场造林1.1万亩,年末,国有林面积17.26万亩。1991年,国家对林业生产
投资减少。1992年,国营造林 1 545亩。1995年,国家停拨造林事业费。国营林场造林实行股
份造林。2003年,国有林保存面积33.3万亩。

  二 合作林

  1982年,国营四家子林场与敖林西伯公社、他拉哈公社、巴彦查干公社 6个生产大队合作
造林,共造林1 795亩。1984年,新店林场与敖林西伯乡、一心乡、白音诺勒乡合作造林13 314
亩。同年,江湾乡与齐齐哈尔市造纸厂签订合作造林合同。合同规定合作造林 3万亩,生产期
15年,3年完成造林任务。成林后 “二八”分成,造林户得八成。1985年,江湾乡完成合作造
林1万亩。新店林场、四家子林场与农民合作造林 5 049亩。1987年,江湾乡完成合作造林2.3
万亩。2000年末,江湾乡采伐合作营造的林木5 000亩。2003年末,全县保存合作造林面积3.6
万亩。

  三 股份林

  1995年,国营林场改革造林方式,变国家造林为股份造林。即实行“地权国有,合作开发,
林权共有,股份经营,风险共担,效益分成”。场为资源股、管理股,职工为资金股、劳务股。
林木成材“三七”分成,职工得大头。15年生产周期。当年新店林场与 11名职工股份造林300
亩。1999年,两国营林场共与职工股分造林1万亩。2003年,全县保存股份林面积 4.5万亩。

  四 私有林

  1987年,农民前期承包集体林木到期,在烟筒屯镇新合村、土城子村进行兑现合同试点。
采取两种方式,即有陈欠的顶陈欠,无陈欠的改变权属关系。允许继承,施行依法采伐,互惠
互利,“一九”分成,大头归个人。之后在全县推广。林业局退休干部刘永祥率子女到江湾乡
水利队办家庭林场。孙德龙承包江湾荒山植树900亩,营造果园15亩,育松苗40亩、沙棘苗1 000
株。全县有家庭林场和承包造林户 2 025个。1989年,推行林粮混种,调动农民承包荒山积极
性,1 084户农民承包荒山造林 12万亩。1998年,胡吉吐莫镇新华村(王什哈)农民承包沙化牧
场造林1 000亩。1999年,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将集体所有林木9.4万亩,出售给个人。林地按
林龄,分树种,论材质定价,可一次性付款,也可分期付款。农防林、草防林、护村林、护路
林不在产改范围之列。同年,招商引资300万元,造林2万亩。2000年,引资营造沙棘林 4万亩。
2001年,克尔台乡、白音诺勒乡、敖林西伯乡农民参与堵西北风口工程,承包荒地造防沙林4 530
亩。2003年,全县私有林地保存34.5万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