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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能源购销

第四节 能源购销



  一 燃 油

  1985年,汽油、柴油等燃油由县石油公司统一供应,分计划内燃油和议价燃油两类。销出
汽油129吨、煤油 44吨、柴油3 928吨、润滑油200吨。1986年,各乡镇炼油厂点开始销售柴油。
1992年,计划内农用柴油由石油公司划拨给农机部门统一分配。并允许国营、集体企业经营计
划外议价燃油。也有私人趁机以承包等名义挂靠集体、国营企业经营燃油。1994年 3月,县政
府办发布《关于整顿石油成品油市场秩序的通知》,严禁个体户经营成品油,解决“打着国营、
集体的幌子实行个体经营的问题”。并整顿小炼油厂,严禁劣质燃油流入市场。1995年,允许
个体私营业户经营燃油,油源由石油公司统一调配。1998年 4月,针对无照经营燃油和有些加
油站擅自从炼油厂、其他燃油经营单位购油现象,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清理石油市场,将县域
内各炼油厂的燃油销售纳入县政府统一管理,对来县的运油车辆实施检查。虽然如此,各乡镇
农机站在石油公司年购进柴油仍不足 50吨,与农村实际年消耗的约5 000吨柴油相差甚远。原
因是受利益驱使,小炼油厂和土法炼油点屡禁不绝,多时达 100余处,所产的劣质油以低价向
市场倾销。并有从喇嘛甸、龙凤等炼油厂私自进油倒卖的现象。1999年11月,县政府根据国家
《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规范燃油市场,小炼油厂
和土法炼油点全部被取缔。2001年,在全县安全大检查中,注销10户存在安全隐患的加油站,
其中包括石油公司 1户加油站。2002年春,石油公司成品油稽查队在的关部门配合下,检查全
县燃油市场,发现偷拉私运燃油的现象仍很普遍,土炼油点也有死灰复燃情况。特别是中国石
油化工公司,以每吨成品油低于国家指令性调拨价 200元的价格强占市场,违规经营。稽查队
对以上非法经销、生产燃油的人和单位予以处罚。2003年,全县有加油站37处,其中县城 9处,
农村28处。石油公司分拨、销售燃油7 460吨,个体加油站从其他途经购进并投放市场
及土炼油点销售燃油2 000吨,合计9 460吨。

  二 煤 炭

  1985年,煤炭实行计划分配,定量供应。调入渠道及供应量都由省计划部门统一按排。煤
炭购自省内双鸭山、鸡西等 5个煤矿,生活用煤凭证到燃料公司所属门市部购取。煤炭年销量
8.8万吨。

  1988年,商业经济开发公司自辟渠道,从鸡西某煤矿购进原煤分平价、议价两类销售。1992
年,煤炭市场开放,煤炭经营形成多种经济形式、多向购货渠道的格局。煤炭市场竞争剧烈,
原煤价格不断攀升。燃料公司所属各门市部在国家取消煤炭补贴(每吨补30.5元)后经营陷入困
境,逐渐退出煤炭市场。1998年,全县经营煤炭的个体户已达 20余家,经营量2万吨,占全县
煤销量的20%。其余80%为供热部门和工业企业自购自用。2003年,全县煤销量10万吨,其中生
活用煤2万吨,工业用煤3万吨,联片供热用煤 5万吨。煤炭购自省内双鸭山、鸡西、鹤岗、七
台河、古莲及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等煤矿。

  三 液化汽

  1983年10月,石油液化汽公司成立,隶属县劳动服务公司,开始向泰康镇居民供应液化汽。
销售价格由县政府核定。公司职工16人,占地面积1.1万平方米,储汽罐 2个,汽罐车1台,固
定资产 5万元。1991年12月,公司划归县劳动局直辖。1992年,对供应泰康镇居民的液化汽实
行财政补贴,年补贴 5万元。1995年,取消财政补贴,液化汽销售实行高来高走,低来低走的
浮动价格。1999年6月,公司实行股份制改造,分国有股和职工股。2001年6月,国有股被职工
认购。11月,液化汽公司划归建设局管辖。购入储汽罐2个,其中一个备用。投入使用的3个储
汽罐共可储汽90吨。2003年,公司职工29人,其中经理1人,副经理3人。占地面积 2.9万平方
米,固定资产净值47万元,流动资金10万元,年销售液化汽500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