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房产管理
第三章 县城管理
第一节 房产管理
1985年,全国第一次城镇房屋普查工作启动。经普查,县城泰康镇全民单位自管房47.7万
平方米,占总房数的47.8%;集体单位自管房5.4万平方米,占 5.36%;私有房43.6万平方米,
占43.66%。在居住用房中,房产直管600户,2.2万平方米,占5.17%;全民单位自管房2 330户,
10.3万平方米,占24.17%;集体单位自管房23户,1 446平方米,占 0.35%;私有房6 751户,
30万平方米,占70.13%。当年,维修房屋4.3万平方米,收缴房租4.5万元。1987年,在房屋普
查的基础上,进行房屋登记、建档、发照工作。建立私产房屋档案206户,房屋总面积1.8万平
方米;办理房产执照846户,其中私建公助26户。出售房产直管房49户,收缴房租3.5万元、房
屋交易管理费5.3万元。1988年,房屋建档、登记、发证工作结束。1990年11月 15日,县政府
颁布《城镇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城镇房产纠纷
仲裁暂行办法》。1992年 4月22日,为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县政府颁布《出售公有旧住房办法》,
规定凡在城镇(含农村三镇及国营场)内的公有旧住房均可向个人出售。为鼓励职工买房,售房
单位可给予购买者 15%以内的价格优惠,税务部门免收房产税、契税、土地使用税。但是已列
入旧城改造规划、地处临街平房、产权尚有争议、 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不在出售之列。8
月22日,县政府颁布《城镇建设动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动迁管理、安置、补偿及法律责任
等事宜。1994年 5月,县政府颁布《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改变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
单位统包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改变由单位建房、分房和维修、管理住房为社会
化、专业化运作;改变住房福利性实物分配为工资性货币分配。具体措施有:出售旧公房,集
资建房,调整公房租金,新房先卖后租,设立住房基金等。8月2日,县政府颁发《城镇建设动
迁管理实施细则》。1997年,再次对县城房屋进行普查。公产认证率98%,私产认证率97%。县
政府依据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房屋租赁、
交易、动迁、仲裁等事项。1999年 5月,房产物业公司成立,代管建行、工行、交警队、公安
局、综合一、二号楼的水、气、电、照等附属设施维修养护工作。2000年,草原广场建成,纳
入房产物业代管范畴。2003年,县城动迁250户,动迁面积1.78万平方米,支付动迁费1 180万
元。居民住房中,原有私房占13.33%,房改私房占30%,商品房占5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