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体制
第二节 管理体制
一 县预算管理
1985年,县预算管理实行国家规定的“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
1986年,由于本县财政收支之间差距大,收入增长幅度不快,自给能力仅占 51%。在支出项目
和新增因素多的情况下,为确保全县预算平衡,参照省、地市预算管理办法,坚持预算计划科
学稳妥,收入计划打满打足,积极开辟财源,发展生产,狠抓扭亏增盈。支出计划尽量压缩,
打紧打实;财政支出量入为出,量钱办事,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坚持无资金来源的支出不安
排,超过预算部分不安排,无有关领导批准的预算支出不安排。1987年,为落实财政预算分级
包干,县政府制定各级领导负责制,并将其作为考核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预算收支平衡。
1988年 5月,国家调整粮食收购价的同时调增农业税。调增收入属于中央分配任务部分,中央
和地方各分成50%。地方分成部分市分成10%,县分成 40%。经调整,本县分成指标为39.6万元,
专项上解指标为31.4万元,新增上解指标 2.7万元。10月,实行财政包干定额上解。县财政收
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差额,上缴上级财政,一定数年不变;财政收入不敷支出时,由上级财
政补足。实行此办法的同时,取消本县定额补助年递增 10%的规定。根据省七届人大常委五次
会议批准的《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条例》关于该县财政计划由省人民政府单列的规定,本县
财政体制从齐齐哈尔市划出,在省财政计划中单列户头,财政体制基数、各项财政指标、资金
及往来的划转工作,由划转双方具体协商一致后,报省财政厅确定。恢复和开增“印花税”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可作为资金来源安排支出。因分配比例尚未确定暂做财政预算收入缴
库。农林特产税计划指标内的,省、县各半分成,指标超收部分全部留给县专款专用。12月,
按照财政部对“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补充规定,对计划单列县,
两税中属于地方固定收入部分 (总额的50%)就地缴入当地财政金库,关于省与单列县的比例划
分,暂实行4:6分成,即两税收入除上缴中央50%外,其余的 50%做为 100%,省分成40%,单列
县分成 60%,年末省与县单独结算,不调整财政体制基数。新开征的耕地占用税在完成计划任
务,分成比例中央50%、省20%、县30%。超收部分,省 40%、县60%,县分成部分作为农发资金
专款专用。1989年,按照省政府规定实施财政预算“保盘子工程”把财政预算管理纳入了系统
化、工程化的轨道,由传统的管理方式转为科学理财,调动了各行各业、方方面面的力量,共
同为完成财政任务出力。同年开征“筵席税”,作为县级财政的固定收入,不可作为资金来源
安排支出。1990年10月,对行政、事业单位(含中省直单位)的一切预算外资金 (包括地方预算
调节基金)全部纳入地方财政专户储存, 经费支出必须按财政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允许单位擅
自坐支。在预算管理上,进一步明确制度: 1、强化预算约束,坚持预算安排不打赤字。预算
批准后,执行中不随便开口子,预算资金实行“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对一次性支出,原则上一律不批。对重大预算调整,履行法定程序,报县人大审核,上级财政
部门批准。坚持“一支笔”批钱,集体审定重大支出。 2、对预算外资金管理扩大计划管理范
围,专户存储,并按国家要求把某些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统筹安排“捆起来用”,正确引导
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率。 3、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和控购纪律大检查,并做到与经
常性监督检查相结合,处理违纪问题与查处违纪人员相结合,严厉措施,制裁各种违反财经纪
律行为。4、对财政“保盘子工程”实行目标管理,指标层层分解,明确责任,严明奖惩。1991
年,在增支政策不断出台的情况下,为保住财政预算盘子,控制支出,在强化预算管理上对专
项拨款实行专项管理跟踪问效,对一次性支出实行事先调查,事后审查,结余抵顶拨款;对行
政事业单位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制定《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办法》。根据“有保有压”的原
则,在支出安排上对农业、科技、教育、社会治安等重点支出,予以资金保证。对非生产性支
出、弹性支出做到尽力压缩。对属生产性支出,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民贸资金、支农资金,
视财力可能优先安排,及时拨付到位,保证生产发展。1993年,调整商业零售、其他饮食业营
业税分成比例。中央分成这两个税目的收入(含城乡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款)总额的 24%,省为
8%,县为68%。耕地占用税收入除分成缴库前省计提 5%征收经费外,其余全部税款凡经土地部
门批准的占地税分成,按中央 30%、省30%、县40%的比例缴库。未经土地部门批准的征收税款
和批非占耕、批少占多改变用途和视同改变用途补征税款以及临时占地的征收税款,按中央30%、
省10%、县60%的比例缴库。按政策规定收缴的滞纳金和征税款,按中央30%、县70%比例缴库。
1994年 1月,国家改革现行财政包干体制,实行分税制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管
理。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新税种统一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省
规定:1、县固定财政收入包括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地方企业上交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不含银行总行、铁道、
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
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2、省市县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地方分成
25%部分、营业税 (不含银行总行,铁道,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遗产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
和粮食提价增收的农业税。石油、电力、石化、有色金属四部门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 25%部
分做为省级收入;原流转税省市县实行5:5分成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 25%部分仍实行
5:5分成;营业税 (不含银行总行、铁道、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遗产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
和粮食提价增收的农业税省与市(县)各分享50%。3、县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
支出费以及本地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包括县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用于支持所属企业的
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与县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以及
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 4、原体制定额补
助、体制上解和专项上解以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按照中央实行分税制以后,原体制的分配
格局暂时不变,过渡一段时间再逐步规范化。 5、省对县的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
定。按照1993年各地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中央、省、市县收入划分情况,核定1993年中央
和省从各地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即消费税+75%的增值税+50%营业税-中央和省下划收入)。1993
年从各地净上划的收入,全额返还,保证各地即得财力,并以此做为今后省对各地税收返还基
数。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
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全省平均增长率每增长 1%,对县的税收返还增长0.3%,
如果1994年以后净上划中央和省的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的,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耕地占
用税中央不再参与分成,全部留给地方。县财政为落实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在可用财力趋紧
的情况下,谋划新的理财、聚财新路。在预算资金安排上,向有利于资源开发上倾斜,安排66
万支农资金全部用于五大基地建设上,即商品鱼生产、牛羊生产、两杂两豆良种繁育、中草药
生产和旅游基地。发展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国有工商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技术改造,
扩大外围油田开发、五荒拍卖及国有土地有偿转让。在抓税收入上,严格依法治税,财政部门
和税务部门紧密配合,重点解决企业拖欠税款问题,做到既有财政拨补,又有欠税的企业和部
门采取转让方式抵补欠税。并协助企业制定扭亏增盈措施。同时还对全县11个乡(镇)的预算内、
外资金和统筹费实行统管。对全县所有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储,计划管理,
统一调度,参与分成的管理办法。2001年,财政体制改革,在全县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实行国
库集中收付工作,撤并行政事业单位经费账户69个,统一纳入会计核算中心进行管理,巩固和
完善政府采购制。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变原来的“增长收入基数相应递减乡镇补贴”的
做法,按照规范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对乡镇共享收入增量部分实行按 1:0.4的系数进行返
还。同年,所得税收入进行改革,国家与县实行5:5分享。2002年,按照省统一规定,全县农
村税费改革开始。这次农村税费改革简要概括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一项
改革”,具体有以下7个方面:1、取消现行按农民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乡统筹费,即乡
村两级办学经费、计划生育经费、优抚经费、民兵训练经费和修建乡村道路等5项。2、取消农
村教育集资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取消屠宰税,即屠宰环节
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原来地方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律停止 (按国家规定收
取的检疫费等合法收费除外)。4、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5、调整农业税
政策,主要是重新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调整农业税计税常产,合理确定农业税税率。全
省农业税税率定为最高不超过7%,贫困县农业税税率适当从低确定。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以现
行省政府确定的玉米(标准品)收购价格 0.84元/公斤为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改革后,本县确
定综合常产为283.3公斤,农业税税率定为6.8%,农业税负担水平定为 8.16%。6、调整农业特
产税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 7、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
法,采取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其比例最高不超过改革后的农业税(正税)的 20%。结
合农村税费改革,对调整粮食价格增加的农业税,由原比例分成改为定额上解。具体办法按黑
财预(2002)41号文件执行。对未纳入农业税费改革统计的非固定收益土地征收的农业税纳入预
算管理,计入农业税收入科目,农业税决算时列其他收入,不搞“体外循环”。2003年,所得
税国家与县实行6:4分享,国家6、县4。
二 乡镇预算管理
1985年,乡镇预算管理实行“基数包干,一年一定,减免浮动,超收分成”的办法。对超
收部分,县分成60%,乡镇分成40%。1986年,在全县普遍建立乡级财政,补充和完善农业税征
收办法。乡镇财政实行“定收定支,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1989年,
为搞活乡镇财政管理,积极创造条件,不断给乡镇放权,扩大乡镇财政收支范围,把农林特产
税、地方税等零散税源放给乡镇管理征收,实行超收分成。在支出方面,继上年扩大到农业三
站的基础上,又扩大文化、教育、卫生、公安、水产、水利、计划生育等支出范围,凡属乡镇
机构经费全部下放给乡镇管理,实行“支出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控制各
项经费支出,增强乡镇财政的“造血机能”。1994年,为改变多年来乡镇财政资金分散、管理
混乱的弊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经县政府批准,把乡镇政府预算内、外资
金和统筹资金(简称“三项资金”)划归由乡级财政所统管。对乡镇政府所属的站、办、所等行
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均纳入财政所统一管理 (不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各站办所的经济
实体)。经济实体上交的管理费或分成款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接受乡级财政所的监督检查。“三
项资金”统管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自求平衡、专款专用”,并建立统管会计核算制度。
同年,对农业税征收完成任务的乡镇,仍实行征收总额6%返给乡镇的分成办法;对计划外新增
农业税征收,实行完成任务奖励 15%的办法。乡镇分成部分,仍按原规定使用。在特产税征收
上对乡镇实行基数包干。三税统算(工商税、地方税、特产税)一定 3年,每年按基数递增4%,
超收部分实行县乡6:4分成。契税征收也实行县乡6:4分成。1995年,根据《黑龙江省关于分税
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精神,乡级财政进行改革,实行分税制乡级财政管理体制。根据县
和乡镇事权的划分,确定乡镇的收支范围。原则上凡是发生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预算收入及
预算支出,均由乡镇财政所负责组织管理,对大山种羊场、绿色草原牧场、石人沟粮库、胡吉
吐莫粮库、烟筒屯粮库、大龙虎泡渔场、石人沟水产养殖场、连环湖水产养殖场、齐家泡水产
养殖场、新店林场、四家子林场、一心苗圃、野生饲养场的共享税种和农业特产税、农业税收
入等做为县级收入。各乡镇农业税由乡镇负责组织征收,做为县级财政收入。对按期完成任务
的乡镇给予奖励;未完成任务的,相应扣减乡镇定额补助或税收返还收入。乡镇财政收入包括
财政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统筹收入。预算收入由中央固定收入、共享收入、固定收入、税
收返还收入和定额补助收入五部分组成。其中中央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
税。这部分收入基数核定给乡镇,收入直接上解县金库,由县金库报解。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
和营业税。增值税分享比例为中央75%,乡镇25%,营业税的分享比例为省50%,乡镇50%。乡镇
固定收入包括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屠宰税、
地方税滞纳金、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非本乡镇占地除外)、契税和其他收入。税收返还收
入包括乡镇级征收的中央固定收入。共享收入中的增值税上解中央75%部分和营业税上解省50%
部分,由县财政全部返还乡镇。定额补助收入包括对预算收入基数小于预算支出的乡镇,其差
额县财政将做为乡镇的定额补助基数补给乡镇。乡镇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行政性收费、规费收
入和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已直接作出支出的下拨款项。统筹资金是指由村民负担经乡镇人大批准
征收的统筹款。乡镇财政支出包括预算支出、预算外支出、统筹资金支出。其中预算支出包括
农业事业费、畜牧事业费、水产事业费、文化事业费、卫生事业费(农村卫生院差补)、公费医
疗经费、计划生育事业费、行政支出、公安司法支出、其他支出。预算外资金支出用于安排乡
村道路与桥涵补助、农村广播经费、中小学校舍维修等。统筹资金支出用于办学经费、义务兵
及军烈属优扶优待金、民办教师工资、敬老院经费、农民教育经费、文化站经费、民兵训练费、
畜禽防疫费、建勤费等。同时根据国家分税制和本县实际,制定乡镇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
支、定额补助或定额上缴超收分成,结余留用,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由于各乡镇收支
基数不同,对于乡镇固定收入和返还收入之和小于支出基数的乡镇,实行定额补助、超收分成;
对乡镇固定收入和返还收入之和大于支出基数的乡镇,实行定额上解,超收分成。财政收入基
数确定后每年按一定比例增长做为下年基数。分成办法:对超额完成中央固定收入、共享收入
基数的,其超收部分县、乡两级7:3分成,即县留70%,乡镇分 30%,上解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
对完不成中央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基数的,按未完成额扣减乡(镇)定补和税收返还。对乡镇固
定收入的超收部分全部留给乡镇,县不参与分成。对各乡镇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全
额上解县金库,由县金库统一分级报解。县财政根据实际收入库情况按乡镇结算返还。按照一
级财政设立一级金库要求,各乡镇金库在所在地农行营业所设立,由乡镇农行营业所代办金库
业务,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1996年,各乡镇的财政预算收入基数在上年核定基数的
基础上增长 20%,支出基数仍维持上年水平,属于财政上解的乡镇,实行定额上解,超收全留;
属于定额补贴的乡镇,对其超收部分继续实行分成,比例不变。2000年,全面开展乡镇财政预
算外资金零户统管,撤销所有执行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统一设立财政专户,所有预算外
资金直接纳入乡镇财政管理。对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和单位往来资金也进入财政专户,由财政专
户执行上解或拨款业务。2001年,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变过去“增长收入基数相应递减
乡镇补贴”的做法,按照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对乡镇共享收入增量部分按 1:0.4的系数进行返
还。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合理界定乡镇财政收支范围,
取消乡统筹费、屠宰税、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因调整农业税、农业特产
税政策新增加的收入,原则上全部作为乡镇固定收入(教育事业费纳入县级管理部分除外),对
原由乡统筹开支的乡村义务教育、民兵训练费两项支出纳入县级预算支出范围;对原由乡统筹
费开支的计划生育、优扶以及乡镇道路修建等 3项支出纳入乡镇预算支出范围。合理核定乡镇
财政收支基数,对收入大于支出的乡镇,核定其上解基数;收入小于支出的乡镇,核定其补助
基数。收支基数确定后,属于乡镇范围内的增收,由乡镇财政支配;乡镇财政范围内的减收,
由乡镇财政自己负担。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乡镇清退超编人员,压缩编制内人员。
取消乡镇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综合财政预算。
各单位财务收支由乡镇财政所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建立工资专户,优先保证工资发放。对农
村税费改革后自有财力满足不了基本支出需要的乡镇,通过规范的转移制度给予必要的财力补
助。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清理乡镇债务,采取各种办法进行处理和消化。
三 企业收入管理
1986年,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企业管理实行一些优惠政策。全县第二步利改税的小型
企业放开经营,通过放权、让利、减免税等财政税收政策,促进企业开发新产品,开展横向经
济联合,扭亏增盈。1987年,工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县财政和企业主管局对基层企业分别
签订责任状,对一些小型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对承包、租赁者必须用私人财产做抵押,合理确
定承包基数和租金。对盈亏大户企业实行“亏损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全留”的办法。1989年,
对盈利企业实行“上缴利润包干,超收分成”的办法,55%上缴财政,45%留给企业。微利企业
也按比例分成。对亏损企业实行“亏损包干、减亏留用、超亏自补”的办法,扭亏为盈部分55%
上缴财政,45%留给企业。同时为使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还与承包者的经济利益相挂钩,
实行奖惩,从而解决包盈不包亏、包肥不包瘦问题,防止企业短期行为。1991年,在企业资金
紧张、无效益的情况下,县政府实行“放水养鱼”的政策,向企业注入资金,推动企业发展生
产。全年投入技术改造资金、民贸资金、周转金等63.2万元。
1995年,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除承包、租赁外,还实行股份制改造、拍卖、关停等。1998
年,县委、县政府一方面大力招商引资来县开办企业,一方面以产权出售为经济改革的主要形
式,加快非国有化进程,县财政对企业收入管理的权限大幅度缩小。2003年,企业收入管理仅
限于农、林、牧、渔场及筑路公司等10余家公司、粮库等。
四 预算外资金管理
1986年,省政府规定,预算外资金是指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地方财政
部门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按国家规定集中的各项资金;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掌握使用的不
纳入预算的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用基金,利润留成及主管部门提取的管
理费;地方及其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未纳预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收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预算
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的对外有经营活动的全民所有制服务公司收入;乡(镇)预算外资金
收入。按照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本县对事业单位没有纳入预算的各种收入和收费、企业化
管理的事业单位结余、全民所有制预算外企业的税后利润和乡镇的预算外资金等,由县财政部
门专户存储,集中管理。收入储入资金专户,支出按财政审批的计划执行,由银行监督拨款。
对国营预算内企业掌握的各种专用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政策引导,由各单位编制预算外资金年
度收支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并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用于主管部门本身的,逐项报
县财政部门审批。对各种预算外资金的收费项目、标准、提取、留成比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执行。预算外资金采取先收后用,量入为出,自求平衡,专款专用,不准挪用。1989年,
按照国家要求, 县财政把某些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统筹安排“捆起来用”。1990年 10月,
县政府对预算外资金管理作补充规定,预算外资金包括地方性集资、各单位房租收入、学校学
杂费收入、勤工俭学收入、校办工厂净收入、预算外企业的税后留利、专用基金、事业单位的
全部收入。主管部门从企业单位提取的管理费及其它收入、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各级
各类部门的收费、中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在管理上仍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为集中
地方财力,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性质和单位的实际情况,每年按一定比例对预算外资金进行收缴,
作为地方预算调节基金 。对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按预算外收入(不含房租收入)的总额20%~
30%收缴;对自收自支的行政、事业单位按预算外收入总额 15%~20%收缴;对差额和定额补助
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含医疗机构)按预算外收入总额的 5%~10%收缴。对缴纳所得税的预算外
企业的税后留利、学校学杂费收入(不含社会办学)、勤工俭学收入、校办工厂净收入免交地方
预算调节基金。财政部门将每年的预算外资金的收缴比例下达后,对不按期上缴的,财政部门
直接从银行账户中扣缴或从专户储存账户中抵扣。对预算内国营企业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仍然实
行计划管理,政策引导的办法。对预算外资金使用,严格执行预算审批制度,严格控制购置设
备、建房、买房、修缮等一次性和弹性开支。对新开办和转制为国营预算外的企事业单位,凡
未经财政部门审核的,计委不批机构,编委不批编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执照,银行不予
开户。对用预算外资金开支增加的编制,未经财政部门审核的,编委不予审批。对用预算外资
金坐收坐支、隐瞒收入、挤占挪用、外借乱拉资金的,按省《关于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处
罚暂行办法》从严处罚。1993年,县财政规定:乡镇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计划生育超生费、结
婚登记费、司法调节费、土地管理登记费、畜牧发展基金、草原建设基金、电费附加、文化经
营费、农机油料管理费、农机供应利润费、水资源费、企业办提取的管理费和集中的利润留成
或分成、建房批复费和其他收入。1994年4月,经检查,由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混
乱,资金失控额达30%,还有64.6%的单位未实行专储。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征收
和管理,按照《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颁发本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对乡镇预算外资金划归由乡级财政所统一管理,实行应专储的全部专储。坚持先收后支,量入
为出,自求平衡,专款专用,并建立统管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即
单位在银行开设两个账户,一个收入户,一个支出户。收入账户只收不支,按期转存;支出账
户按财政审批拨付。全县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单位有 87个,收费项目127项(不包括医疗部门),
全部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统一调度,参与分成”。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支出用于
公用经费、固定服务费、车燃费支出等项目。1995年,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支出包括安排乡村
道路桥涵修建、农村广播经费、中小学校舍维修等项目。1996年 1月,随着事业的发展,情况
的不断变化,预算外资金分成比例存在苦乐不均等问题,为使预算外资金分配尽于合理,调整
预算外资金分成比例。按照单位的性质,专户储存资金的范围,分成基数及有关细节,分成比
例调为 10%~30%。5月,根据省政府黑政办发[1996]23号文件和全省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电话
会议精神,本县进一步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县政府办公室印发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
方案的通知,要求此项工作分两年实施,重点检查预算外资金收缴、使用及管理中问题比较突
出的部门、单位。清理检查主要采取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统一部署,分级负责,摸清底数,
严惩违纪行为,遏制“两滥”(滥设基金收费,滥支乱花)势头,对国家和省规定的79项行政性
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1997年,进一步加强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把应属于乡镇预算外资金
管理范围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乡镇财政,并对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会计进行专业培训,还出台
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细则,实行两条线管理。1998年,按照全省文行工作会议要求,对有
行政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按上年收入比例核定基数,扣除工资、工本费和必要的业务费外,
其他资金实行收支统管,收入抵顶经费拨款。2000年,撤销乡镇所有执行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
账户,所有预算外资金直接缴入乡镇财政,统一设立财政专户,对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和单位往
来计划外资金也进入财政专户,由财政统一安排。 2002年,将公安、法院、环保和计划生育4
个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全部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五 国有资产管理
1989年 9月,组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开始对国有资产进行普查登记,首先在国营企业中
进行。全县103户国营企业拥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等国有资产1.27亿元,净值1亿
元。其中固定资产总值1.03亿元,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国家流动基金、企业流动基金 1 701万
元,用于资产保值和重置的专项资金、专用拨款 622万元。其分布情况:国营工业、交通、建
设企业5 975万元,商业经贸企业1 191万元,粮食企业711万元,农牧渔企业2 133万元。据对
工交、商贸企业不完全统计,未使用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就达 419万元,占固定资产期末总值
的4.1%。个别企业未使用和不需用固定资产占全部资产存量的 49%,导致企业资金严重短缺、
闲置资产得不到充分利用。1990年,对国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
进行国有资产普查登记。全县共有固定资产原值1.9亿元,净值1.6亿元,其中工交系统占43.9%,
商贸系统占12.2%,行政事业单位占 32.5%,农牧企业占11.4%。在普查登记中发现,由于国有
资产的保值及保值资金提取、使用受多头管理,存在着政企不分,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产权
关系不清等因素,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其主要表现是: 1、管理混乱,“家底不清”,产权关
系模糊、账实不符、账账不符、账外资产过多。特别是多数行政事业单位没有资产账,而少数
建账单位也存在着资产不能全额入账。入账资产仅占总值的27.1%。2、制度不健全,国有资产
毁损流失严重。 3、更新改造基金提取不足、使用不合理,国有资产不能得到合理补偿。在全
县37户国营承包企业中,国有资产平均保值率仅达93.8%,减值 6.2%,有的系统平均保值率仅
90.4%,减值9.6%。4、资产闲置浪费,存量资产又不能得到及时合理流动。 5、不合理流动资
金占用过大。6、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下降。7、重复投资,低效运转。 8、三者利益关系处理不
当,国家收入比重过小,资产收益比重过于向企业倾斜。针对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整改意见:一是加强产权管理,强化约束机制。对损害国有资产权益行为进行调查清理,
尤其是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随意毁损处置国有资产或将国有资产划为部门、单位和个人所
有的行为,严肃认真纠正和处理。二是严格履行申报国有资产的审批制度。三是搞好国有固定
资产的普查登记。四是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五是处理闲置资产,推动
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六是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监督投资单位有效使用资金。
对国家投资报损、报废和核销,凡涉及冲减国家基金的,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局查验批准,任
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七、明确职责,建立管理网络。八、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
理的法规制度,实行依法管理。1991年初,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在参与第二轮国营企业承包发包
工作中,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动作,对二轮承包的37户全民所有制企业,核定国有资产
平均保值指标为98.8%。其中工业企业90.4%,商贸企业98.9%,物资供销企业 97.03%;增值指
标为1.68%,其中工业企业2.19%,物资供销企业 2.76%。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奖惩办
法,与承包者的经济利益挂钩,完成保值、增值指标的,每项分别奖励承包集团年平均基本工
资的10%。每项超1-10%则分别加奖平均基本工资的 2%,超11%部分则分别加奖年基本工资的5%;
完不成保值,增值指标的,按上述比例扣减,财政不返还基数利润分成;少完成的从保值、增
值指标数额全部抵补。抵补的资金来源,包括承包集团风险抵押金、承包集团奖金、企业超收
分成、当年提取的福利基金。抵补资金不足,以下年度补足。抵补基金 50%上缴国有资产管理
局,50%留给企业做为保值、增值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挤占挪用增值基金的,必须用
以后年度的福利基金补足,同时视挤占挪用额的大小,加罚承包集团当年奖金的5~10%。1993
年9月,经清产核资,县属32家工业企业拥有固定资产原值7 432.6万元,净值 5 489万元;流
动资产占用总额6 579.3万元。债权1 714.2万元,债务1.45亿元。资不抵债企业19家。
1995年,实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到2001年,基本结束。通过产权改革,彻底解决个别企
业国有资产被偷、拿、送、损、私自变卖等流失问题。出租的国有资产收益入财政账户,出售
的国有资产收入用于偿还内、外债务和安排职工养老、遗属补助等。
2003年,开展国有资产存量调查,对全县所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
记和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