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政收入 一 上级补助
1985年,省对本县定额补助按10%比例递增,定额补助 651.6万元,专项补助588.9万元,
其他补助493.5万元,合计1 733.9万元,占县财政收入的 81.8%。1988年,省取消对本县定补
每年递增10%的规定,年减少定补 78万元。全年省补助合计2 200.3万元。其中定额补助514.1
万元,专项补贴894.8万元,其他补贴791.4万元。1989年,经省财政厅测算,本县定额补助稳
定在 616万元。1994年,实行“分税制”,省对本县实行税收返还补助,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
年为基期年核定。依据本县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中央、省、市、县收入划分情况,核定1993
年中央和省从本县上划的收入数额 (即消费税+75%的增值税+50%营业税-中央和省下划收入)。
将本县1993年净上划的收入全额返还,保证本县既得财力,并以此做为今后省对本县税收返还
基数。1994年以后,税收返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
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全省平均增长率每增长1%,对县的税收返还增长0.3%,
如果1994年以后净上划中央和省的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的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实行分税
制以后,省对县定额补助、专项补助其他结算补助继续按有关政策执行。1995年,省定额补助
616万元,税收返还补助821万元,专项补助1976万元(其中农业综合开发补助 22万元,农业自
然灾害救济补助125万元),其他结算补助 341万元。1997年,省对本县定额补助实行按一定比
例递减,由原年定补616万元减少到496万元。定补额减少19%。1998年,专项支出补贴(矿产资
源补偿)13万元,防洪涝救灾专项补助5 730万元。1999年,随着劳动制度改革增加社会保障补
助 169万元。包括省对社会保险基金补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补贴、城镇就业补助、国有
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其他社会保障补助。2000年,本县定额补助收入已
减少到 196万元。2001年,省取消对本县定额补助,增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享受艰苦边远地
区津贴补助768万元,中央增加工资补助2 062万元、中小学教师工资转移支付补助 263万元。
全年上级补助收入13 687万元。2002年,增加农业税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省核定本县
农业税指导性减免指标确定的减免税额,省财政与县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负担 60%,县财
政负担40%。专项用于农业税减免补助。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712万元,农业税减免补助
299万元。全年上级补助12 746万元。2003年,上级补助计 14 216万元。其中消费税和增值税
税收返还补助2 090万元,所得税基数返还补助464万元,专项补助 4 814万元,农业税费改革
转移支付补助685万元(包括中小学教师工资转移支付补助 263万元),增加工资补助3 780万元
(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助768万元),农业税减免补助953万元,固定结算补助 422万元,其
他结算项目补助1 008万元(包括下岗分流人员补助100万元,困难县财力补助300万元,市县结
算补助4万元,其他补助604万元),占县财政收入的58%。
2003年省专项补助占县财政支出比例情况
金额单位:万元
二 税收入
1985年,本县税收入有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农业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
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工商所得税、契税、其他工商税类及罚款收入,共计收入 1 104.3万
元。1986年,根据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第二步利改税执行以来,由于恢复征收批发营业税,使
企业实现利润达不到核定的留利额,由盈变亏损企业给予减免批发营业税 3年照顾,减免的数
额以达到合理留利为准。小型商业零售企业、商办工业和饮食服务企业不执行此规定。交纳批
发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企业不再执行返还利润抵扣调节税、所得税的规定。在利改税基
础上,把工商所得税改为城乡个体商业户所得税。同时,本县农业税减免指标由 28.6%,调到
24.8%,净减6.1万元。调后农业税预算收入指标为 63.4万元(含倒三七部分,即农业税征收改
为代金后,30%按原统购价,70%按超购价计算)。当年,工商税收 1 153万元,农业税收123.4
万元。工商税收中,国营企业所得税204.8万元,营业税357.2万元,增值税 326.6万元,产品
税188.8万元。毛线厂和乳品厂被称为本县的摇钱树和聚宝盆,两厂合缴税金506万元,占工商
税收的41.3%。1987年,开征房产税,收入22.8万元。1988年5月,由于国家调整粮食收购价格,
农业税收入指标也相应调整。省农业税收购单价主粮(玉米)0.305元/公斤,本县农业税收入核
定指标为79.7万元。12月,调减农业税收入指标。省规定本县农业税减免指标由 28.6%,调到
48%。调后农业税预算收入指标 67.4万元。同年,恢复征收印花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耕
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印花税收入2.6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3 000元,耕地占用税收入
7.7万元,农林特产税收入3.3万元。1989年,开征集体企业奖金税、筵席税、个人收入调节税。
集体企业奖金税收入1 000元,筵席税收入9 000元,个人收入调节税收入 1.9万元。1990年,
开征事业单位奖金税,收入2000元。1994年,开征个人所得税,收入33万元。取消产品税、牲
畜交易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筵席税下放给地方后停收。全年工商税收
全口径收入1740万元,其中县本级工商税收入 724万元。农业四税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
地占用税、契税收入1 816万元,其中大庆中引占地缴纳耕地占用税1 100万元。1995年,开征
私营企业所得税,收入2 000元。1996年,开征土地增值税,收入5 000元。1998年,固定资产
投资方向调节税收入2万元。2001年,开征资源税,收入702万元。2002年,农业税费改革,省
规定农业税差别税率最高不超过7%,本县核定为6.8%。农民总体减负水平下降 27%,人均减负
67元。全年农业税征收2 062万元,其中地方附加328.5万元。同时,取消屠宰税。2003年,农
业税收入773万元,耕地占用税收入15万元,契税收入59万元,增值税收入1 668万元,营业税
收入497万元,企业所得税收入3 592万元,个人所得税收入230万元,资源税收入923万元,城
市维护建设税收入 792万元,房产税收入234万元,印花税收入 16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
110万元,车船使用税收入34万元。
三 企业收入
1985年,企业上缴利润65.5万元,亏损补贴746.7万元。
1987年,在国有、集体企业中,大力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对一些小型企业实行租赁制,
企业收入中增加租金一类收入,计入利润中。企业收入 3万元,企业亏补-796.5万元。1989年,
上年“抢购风”之后,商品市场呈现疲软状态,农民购买力下降,工商企业效益大幅度下跌。
仅以商业局所辖企业为例,上年上缴利润53万元,而该年退库313万元。财政企业收入-1194.3
万元,较上年少收或多退库 439万元。此后,国有、集体企业因陈旧的设备、工艺和庞大的人
员开支,债务沉淀以及承包、租赁制的弊端致使企业效益持续下跌,企业收入也持续减少。1994
年,财政对1993年注册的多数国有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办法。1995年,由于产权制度改
革工作的实施,企业上缴利润和亏损补贴双双降低,利润收入5万元,亏损补贴348万元,企业
收入-343万元。1997年,企业产改工作全面铺开,进一步深化,亏损补贴减少到 175万元。同
年,开发大庆废弃油井8眼,日产原油50吨左右,使利润收入增至418万元。年余,该油井被取
缔。1998年,通过招商,引入外来资金办厂,租用造纸厂、机械厂等闲置资产进行生产,从而
企业收入中增加“国有资产经营收益”项目,当年收入10万元。2002年,此项收入划入社会养
老保险统筹。2003年,企业收入-155万元,系企业亏损补贴。
四 罚没款收入
1986年,根据《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和省、市制定的《收费罚没管理目录》,
制定本县《收费罚没管理目录》。各种罚没款、没收追缴的脏款、脏物变价款,全额上缴本级
财政部门。全年罚没收入合计 7.1万元,其中:工商罚没收入1.8万元,政法罚没收入2 000元,
其他罚没收入4万元,追回脏款和脏物变价款收入1.1万元。1988年,罚没款收入总额中,物价
罚没收入 4.6万元。1990年,执行省《关于认真执行罚没管理法规的暂行规定》。县组织公、
检、法3机关组成专人参加的检查组,用40余天时间,对全县有执罚权的 15个单位进行检查,
查获应入库罚没款达45.1万元。年末,罚没款总收入92.1万元,其中工商 6.4万元,政法42.6
万元,物价20万元,其他罚没收入23.1万元。1991年,罚没财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本
县印制下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财物管理工作通知》的规定,1、对罚没款收入、脏款脏物
变价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2、对办案补助费实行预算制度,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按照
办案补助范围进行核准,局长签批;3、对罚没物资扣留(押)物资加强管理。对上述3条执行不
好的,停发办案补助费。年末,罚款总收入164.7万元,其中仅12月罚没收入超100万元。拨付
办案经费49.8万元。占罚没总收入的30%。1994年,全县有执罚管理部门34个,执罚单位151个,
执罚项目116个。按照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收入预算管理的规定》,县抽调有关人
员对执罚管理部门和执罚单位进行检查,从1991年3月 1日省统一使用票据之日起,到1993年9
月末,共上缴罚没款和罚没物资变价款372.9万元。其中1991年 164.7万元,1992年104.7万元,
1993年1~9月末102.9万元。共拨付办案补助费191.6万元,占上缴罚没款总额的 51.6%。其中
1991年拨付49.8万元,1992年拨付52.8万元。1993年1~9月拨付89万元。查出欠缴罚没款 5万
元,其中已清缴1.6万元,剩余 3.4万元分别进行处理。欠缴的罚没款中:1、鲜奶监测站欠缴
1.5万元, 此款当时出据未能收上来,因拖欠奶资造成奶源外流严重,不宜再催收,经与技术
监督局核实,收回开出票据,予以注销。2、粮食稽查大队欠缴2 000元,当时因任务紧急支付
车费3 000元,入不抵出,该大队检查前已撤销,经财政局核准,不再上缴。3、工商局打假办
欠缴9 000元,被省审计为违纪款,此款已上缴省。4、水产局渔政罚款欠缴 6 000元,劳动局
锅炉安检罚款欠缴的2000元,从专项资金中扣缴。同时对罚没物资建立健全收扣(押)返还、处
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已收扣(押)物资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实行统一保管。1996年,经县政府同
意,执罚单位的办案经费进一步提高,大体掌握在上缴罚没款 70%~100%之内返还。1999年,
进一步落实罚没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1、实行缴库制度。各执罚单位的罚没款在结案后的3日
内缴入银行,对零星收入账面余额不足1 000元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可每 15日上缴国库,对
达到 1 000元的立即上缴,否则视为挪用处理。对依法罚没的物品,经与财政部门共同做价销
售后,变价款足额上缴财政。 2、停止财政部门在银行的罚没收入过渡账户,实行执法部门直
接上缴财政的办法。同时还实行罚缴分离,执法人员不允许接受被罚人员的现金,而是由执罚
人开处罚通知单,被处罚人凭处罚通知单到指定银行上缴罚没款,并由银行开代收罚款单据。
2002年,对公安系统罚款50元以下,其他部门20元以下和边远地区罚款罚没物资处理变价款,
实行专用票据到农业银行交款。2003年,全县罚没款总收入278万元,其中交通 12万元,物价
12万元,公安168万元,检察院16万元,法院4万元,卫生1万元,其他罚没收入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