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检察
第三节 经济检察
1987年,贯彻县委两次“经打”部署,具体落实市院龙江“经打”现场会议精神,会同县
“经打办”分别于7月和12月深入到全县9个乡镇和3个国营农牧渔场及 15个县直系统,对“经
打”情况和经济犯罪线索进行调查,发现线索29件。在处理经济案件上,始终贯彻中央“一要
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方针,对摸上来的29件案件线索进行分类排队,做出 3种处理:
受案7件,立案1件,与有关单位联查 6件,其余指导有关单位查处。对重要案件,集中优势兵
力打歼灭战。杨××兄弟贪污案情况复杂,久攻不下。 3名正副检察长亲自参战,调动各科室
15名干警分成 5个办案小组,分头同时行动,连续突审2天,将案件查破。 1988年,贯彻依法
“从重从严”的方针,重点查处贪污贿赂、偷税抗税案件。共受理经济案件8件9人,立案1件1
人,起诉1件1人,其它7件8人转有关部门处理。共挽回经济损失12.1万元。上半年会同税务局
对县部分公司进行纳税调查,发现欠税情况比较严重,清理收回税款 11万元。7月,从经检科
抽调4人由1名主管检察长带队,与税务部门组成打击偷、抗税办公室,查处漏税案件18起,收
回税款26万元。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告》发表后,全力宣传贯彻,举
报线索大量增加。在《通告》规定的两个半月内共收到各类举报34件,犯罪线索90条,比《通
告》发布前7个半月收到的举报还多2件。对此,检察院一面组织干警昼夜值班,对举报人热情
接待;另一方面组织人力对价值较大的线索迅速调查核实。全年共受理经济案件17件27人,立
案5件9人。在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贪污1件5人;受贿3件3人;投机倒把1件1人。共为国家挽回
经济损失18.5万元。先后调查清理一些企业、21个小型炼油厂及42个没有申报登记的小客车、
小货车等,从中发现犯罪线索7条,查处违纪金额2万元。1990年,为使经济检察工作自觉置于
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坚持将调查不予立案的经济案件及时向发案单位、举报人、被举报人反馈。
先后对燃料公司、毛线厂、乡企局等11个单位予以举报调查结果的反馈。1991年,有计划、有
重点深入到金融、电业、毛线、乳品等系统和单位,抓住重要犯罪线索不放,集中优势兵力侦
破。9月,在农行连续侦破两起挪用国家贷款犯罪案件,犯罪金额 3.34万元。1992年,在受理
经济案件中,对控告企业厂长(经理)的案件,控告失实的,大胆为其撑腰,支持其工作;对有
轻微犯罪行为的,不轻易采取强硬措施,注意保护企业生产的连续性,运用事实做好控告人的
思想工作,化解矛盾。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19件次,提供法律援助11次,为 5个单位主要领
导澄清事实,帮助企业收回欠款 2万余元。1993年,注意用党的政策指导办案活动,正确处理
“打击、保护、服务”三者关系,对于“踩线”、“边缘”案件坚持报告请示制度;对犯罪事
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经济犯罪,则坚决依法惩处。1994年,在办案中实现“两个转变”:转变
工作作风,由过去的被动式转为主动式,不是被动等待被告、证人,而是积极寻找被告、证人
查证核实。转变办案方法,由简单调查型方式向多技能侦查型方式转变,由机械询问式转向策
略询问式,与被告斗智斗勇,巧妙周旋。1996年,以查办贪污贿赂经济犯罪“百日会战”为契
机,强化打击力度。全年共受理经济案件23件23人,立案12件12人,其中大案6件6人,实现大
要案“零”的突破,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63.6万元。尤其是侦破公安局长受贿案和
泰康镇建筑公司经理贪污案,曾轰动全县。1997年,经济犯罪作案手段越来越狡猾,越来越隐
蔽,反侦查能力也越来越强,加之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增加律师提前介入和传唤、拘传不得超过
12小时的规定,给反贪工作提出许多新课题。7月 4日,反贪局配备2台办案车及必要的通讯设
备。全年共受理贪污贿赂等经济案件14件15人,立案10件11人。其中贪污案1件 1人,受贿案1
件1人,挪用公款案1件1人,侵占案2件 3人,挪用资金案5件5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
损失45万元。并帮助其它县、区院协查案件2件2人。1998年 4月,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
原则,对经济自侦案件12件13人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查。2002年,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与27个基层单位联系点开展经常性的沟通反馈,加大协调力度。通过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实行全
程监督的方法,加大检察监督力度。2003年,反贪局全年受理贪污贿赂等各类经济案件11件11
人,立案5件5人,其中受贿案1件1人,贪污案3件3人,行贿案1件1人。受理渎职侵权案3件3人,
立案1件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