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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事审判

第四节 民事审判




  1986年,民事审判干警在认真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同时,为加快结案速度,确保
完成民事审判任务,实行分片包干、定标责任制度。依靠各级党委和基层组织,重点采取就地
办案、巡回审理办法,使各类案件及时审结。对矛盾趋于激化的案件,做到早发现早工作,共
防止凶杀、报复、自杀等危险案件 4件。全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 346件(含旧存44件),审结
331件。所审结的案件中,调解处理235件,巡回就地办案107件。

  1987年,《民法通则》公布实施。从一年来实施《民法通则》的审判实践看,本县民事案
件明显上升而且案件涉及的范围扩大,内容更加复杂,出现大量过去没有或少有的相邻权、不
当得利、 无因管理、合伙纠纷、精神损害赔偿和宣告死亡等案件。 在审理案件中,始终贯彻
“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方针,做到把关严、定性准、事实清、证据充
分、责任分明、程序合法、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政策得当”。1988年,民事案件不但数量大
幅度增加,而且范围越来越广,审理难度越来越大。出现当事人难找、法律文书难送达、证据
难取、事实难查、判决裁定难执行的 “5难”问题。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注意提高执法水平、
执法观念,改变过去单纯凭经验办案习惯作法,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研究案件中民事法律关
系,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定民事责任,克服不分是非、不分责任,一味“和稀泥”的做
法。在审结的338件民事案件中,赔偿64件,债务23件,买卖纠纷25件,离婚137件,抚养 6件,
房屋12件,赡养14件,财物9件,劳动报酬争议8件,其它45件。1989年,在审结的案件中,婚
姻家庭案件256件,债务案件85件,赔偿案件64件。这3类案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 85%。在审理
这 3类案件中,加强指导,提高办案质量。对房屋、宅基地以及名誉权等新型案件注意调查研
究,积累经验,并大力推广举证制度。1991年,执行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坚持自愿合法
的调解原则,法院及基层法庭加强对基层调委会的指导,发挥告诉申诉庭的窗口作用,搞好庭
前延伸,降低受案率。1995年,民事审判改进审判方式,把法院调查为主改为当事人举证为主,
把庭前调查为主改为庭审调查为主,把询问式庭审改为诉辩式庭审,把主审人办案为主改为合
议庭办案为主,把庭前调解为主改为庭审调解为主。全年受案 711件,全部审结。1998年,克
服“只管审判庭里,不管审判庭外;只管案件审结,不管社会效果”的单一作法。在审理婚姻
案件中发现由第三者插足或一方逃婚造成的离婚案件占一定比例,并由此导致遗弃老人、子女
而产生的赡养、扶养案件大量增加,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对此,开展社会调查,建立起相
应的解决措施,使这类案件一冒头就得到控制。被告人杨某遗弃年迈的父亲一案,民庭两位女
同志查访 3个自然屯,在洪水来临之前找到杨某,妥善处理此案。1999年,以公开辩论、公开
论理、公开裁决为核心内容,杜绝“暗箱操作”,有计划地实行公开按期开观摩庭,限期结案,
一步到庭,当庭判决。2003年,审理城市建设改造拆迁、土地承包、草原承包、招商引资中引
发的案件,落实市中院制定的30项为民具体措施,从立案到审判、从审判到执行的各个环节体
现便民、利民、护民、爱民。建立立案大厅,为当事人准备必要的饮水设施、写字桌椅、报刊
杂志、悬挂诉讼指南、案件流程图,告知诉讼风险,提供司法救助。对一些无钱打官司的当事
人减免、缓收诉讼费,免费为当事人代写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