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行政审判
第五节 行政审判
1988年,行政审判工作在全国刚刚起步,受案范围不清、法律依据不足、适用程序不明。
行政审判庭工作人员不等不靠,边干边学,在实践中摸索和积累经验。全年受理并开庭审理行
政案件4件。1989年,对历年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申诉的 28件案件进行复查,并根据实
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维持原判22件,改判 6件。坚持对口接待和院长接待日制度。全年共
接待人民群众来访1250人次,受理119件;调处简易纠纷64件,动员撤诉 18件。基本做到事事
有结果,件件有着落。1990年10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1991年,
依据《行政诉讼法》,一方面支持行政机关的正确决定,维护其行政权威依法行政;一方面纠
正行政机关的某些错误决定,保护好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缓解双方矛盾。1993年,由于行政诉
讼制度建立不久,仍有些公民和行政机关对行政审判工作认识不足,相当数量的公民、法人仍
然存在着不敢告、不会告、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的现象。1995年,打破徘徊不前的局面。全年
受理行政案件10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50件,审结59件,是开展行政审判以来受案结案最多的
一年。1996年,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认证的“三证”审判方式在行政审判改革中得以完
善和提高,及时、公正、准确、合法审理涉及公安、城建、土地、工商等部门的行政案件。1997
年,侧重加大《土地法》、《草原法》、《水法》、《环保法》等一些行政法规的实施力度,
提高行政审判的影响力。1998年,在受理行政案件时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克尔台乡白地
房子屯60名农民联名状告乡政府,行庭受理并园满审结此案,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2001年,
在受理起诉行政机关作为和不作为的同时,也积极受理行政机关申请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保证
正确的行政行为得以实现。2003年,审理行政诉讼案件8件,非诉执行案件1 09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