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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机构

第四章 司法

第一节 管理机构




  一 司法局

  1985年,司法局有职工8人,其中正、副局长各1人。1988年,有干警43人,其中局司法行
政人员21人,乡镇场司法助理员22人。设局长、副局长各1人。1989年,增设副局长1人。2002
年2月,内设4个股:基层管理股、法制宣传股、刑释解教人员帮教股、综合股。下属机构有律
师事务所、公证处。定编13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3人。2003年,司法系统共有干警39人,
以竞争上岗的形式,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实现“强化职能,整体创优”目标。县司法局被国家
司法部授于“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模范县司法局”荣誉称号,并荣立集体一等功。是东北三省唯
一获此殊荣的县级司法局。同时,被省司法厅授于“省级规范化建设司法局”和“全省司法行
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被评为省司法行政系统第4届“双先”先进集体。

  二 司法所

  2001年6月,全县11个乡镇建立司法所。核定乡镇司法所为股级,专项编制 19人,其中领
导职数11人。司法所配置办公室,购置办公桌椅、档案柜、微机、打印机、复印机、照像机、
摄像机、摩托车和手机等。开通“148”专线电话,建立“148”法律咨询平台。克尔台司法所
被省司法厅授于“人民满意司法所”荣誉称号。2002年 2月,为提高司法队伍素质,从全县范
围内考录、筛选、重新聘用11名司法所长。2003年,乡镇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两所合一”,
在原有2人的基础上,又聘用18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充实到司法所,使每所达到3人以上。
同时组织应聘人员考取《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