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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律师

第三节 律师




  1985年,律师事务所有律师 3人,担任12家企业的法律顾问。1986年,律师事务所开始受
聘担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聘请的单位有乡镇企业局、
果品公司、粮库、草原管理站、农村承包户等。法律援助工作也始于同年,主要是由各级法院
指定为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死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钱聘请律师而指
定辩护人及代理人。各级政府成立法律援助中心,以政府的名义指派律师为生活困难群众及弱
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免收代理费。全年受理法律援助案 13起。1991年,全年受理办案105件,
其中刑事辩护17件,民事、经济案代理53件,行政案代理2件,非诉讼代理33件,收费1.3万元。
为15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担当法律顾问。1993年,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方案》
颁布,国资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并存,并由国资律师事务所向
合伙制、合作制过渡。由于本县属国家级贫困县,又是少数民族自治县,所以保持国家律师事
务所体制,属于差额补助事业单位。1995年,司法部颁布《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对律
师事务所名称进行详细规定。本县律师事务所名称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法通律师事务所,
设主任1人,执业律师2人。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第15条明确规定:“律
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为在立法上解决法律规定和实践不相一致的局面,结合本县实
际,制订出律师事务所的任务及律师的业务。2000年,法律援助以弱势群体、残疾人为重点对
象,面对其咨询难、请律师难、支付服务费更难的实际情况,律师事务所向他们伸出援助之手,
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得到新闻媒体的颂扬和群众的赞成。家
住泰康镇东街的 3级肢体残疾人郭某,在赶着自家的畜力车拉货物时被他人打伤,鼻骨骨折住
院,花去医药费用 2 000余元,加害人置若罔闻,一不拿钱二不认错,还多次寻衅滋事当面辱
骂和威协。郭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抱着半信半疑试试看的心理来到法通律师事务所求助。
事务所主任王玉良面对身患残疾、衣衫褴褛的求助者,一面好言相劝,一面了解案情,弄清事
实真相后当即表示:“律师应仗义执言,免费为你服务,这场官司替你打定了”。提笔为其代
写诉状,为其诉讼代理。经民庭审理裁决,为郭某挽回全部经济损失和医疗费用,其合法权益
得以保护。王主任在办案过程中,得知郭某住院期间为治伤卖掉唯一赖以生存的畜力车,使生
活更加困难。便到泰康镇幸福村村委会协调,为郭某解决1万元贷款,帮其购置1台小四轮拖拉
机,用以耕作和运输,解决他生活来源问题。当县电视台采访时,郭某抚摸着小四轮拖拉机,
激动地说:“感谢党和政府,感谢事务所和王主任为我讨回公道。”泪如泉涌。

  2003年,全县取得律师资格共12人,其中在法通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 4人。全年办理律
师项目及其性质:担任法律顾问,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和人民法院指定 (法律援助
中心、司法局指派)担任辩护人,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参加诉讼的刑事案件12件,代理各类案件的申诉3件,接受当事人委托参加调解、仲裁等8件,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48件,解答法律询问85人次,代写法律文书72
件,参加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12次。律师事务所为 9家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县政府、他拉哈镇
政府、克尔台乡政府、县残联、老龄委及一粮库、五粮库、石人沟粮库、胡吉吐莫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