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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基层法律服务

第六节 基层法律服务




  1989年,县司法局坚持“四个服务”,积极为企业、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深入到街道、居
民委、村委会、企业单位、个体户家中广泛宣传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和范围,调查民情、民
风、债权债务情况。泰康镇幸福村高某拒不交纳土地承包费,虽经镇、县两级农村经济合作仲
裁委员会的仲裁,但高某仍拒不执行。村领导准备去高家强行扣押物品,镇法律服务所人员说
服村干部,指出单方面强行扣押是违法的,只有通过法律程序,问题是能够解决的。村干部采
纳法律服务所的意见,法律服务所又主动为幸福村担当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以法律为
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据理力争,终于胜诉。高某不但全部付清承包费,还依法交纳违约赔偿
金。这件事在村民中震动很大。泰康镇砖厂汇给哈尔滨机电厂的购灰款 2 000余元,可哈机电
厂却把这笔钱转借给本县另一砖厂。为此,镇法律服务所几次去函哈机电厂,又几次到另一砖
厂洽谈,多次询问当事人,终于索回这笔欠款。全县各法律服务所共调处经济、生产经营疑难
纠纷案95起,解答法律咨询52人次,代写法律文书 33件,经济诉讼代理2件,经济纠纷非诉讼
代理6件,标的额2万余元。协办公证标的额10万余元。1991年,司法局成立清欠办公室,为清
欠提供法律服务,运用信函、非诉讼调解、公证处回访或者诉讼等法律手段,为城镇企事业单
位清回欠款达529.5万元,其中陈欠119.6万元。各乡镇法律服务所运用还款协议书、协办公证、
非诉调解、代理等手段为农村集体经济、乡镇企事业单位清欠达184.6万元,其中陈欠 25.6万
元。

  2001年,乡镇法律服务所为推进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代理各类案
件2 262件,担任法律顾问116家。调处各类民间纠纷 1 040件,杜绝“民转刑”的发生。2003
年,按省财字6号文件精神,法律服务实行营业性收费。加强“148”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充
分发挥“148”法律服务专线功能。全年解答电话咨询1 216人次,接待来访 132人次,受托办
理法律事务279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5.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