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义务兵制
第二章 兵役制度
第一节 义务兵制
1984年5月 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实施,武装部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介,张
贴标语,举办各级各类座谈会等形式,宣传新《兵役法》。
1986年,军校招生由招生办统一组织报考和录取。被招入军校的学员由军校发函户口所在
地人武部和民政部门备案,军校学员享受现役军人待遇,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
1989年,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征兵工作的指示,征兵时间由秋季改为春季,新兵交
接方法由地方送兵改为部队接兵。1991年,由春季征兵改为冬季征兵。
1996年,加大对应征青年的政治审查工作,明确规定政治审查由公安局负责。实行区域联
审制度,对应征青年文化审查除审查毕业证外,还要审查学籍档案。1998年,按照新《兵役法》
进行征兵,征集年龄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到21周岁,大专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2周
岁。实行封闭式体检,签定责任状,坚持谁签字谁负责。政审工作由公安局派出所负责,并根
据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征集政策规定,加大对“法轮功”人员的政治审查力度,严禁
征集“法轮功”练习者入伍。2000年,调整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凡直系亲属为“法轮功”
骨干或练习者,严禁其子女应征入伍。同年,军校录取学员由县人武部组织政审,参照应征公
民政治审查条件进行。2002年,征兵对象、条件和范围有所调整。征集的农村户口青年应具备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尽量多征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征集非农业户口的青年,应
具备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企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程度以上文
化的青年职工(含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员)、事业单位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人、非学历教
育的民办大学在校生、高等学校接收的无学籍生和各类高考实习班学习的青年也应做为应集的
对象。2003年,对少数民族地区和完成任务确有困难的偏僻农村,征集农业户口青年的文化程
度可放宽到小学毕业,征集非农业户口青年的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