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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工资津贴奖金

第四节 工资津贴奖金




  一 行政事业工资

  1985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由于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平均主义和一
些不合理的因素,国家开始对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 6月,制定下发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工资改革方案,按照方案精神,县人事局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和测
算。1986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资改革后,均执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
构工资制,将改革前的标准工资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 5元,与改革增加
的工资合并在一起,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组
成部分。基础工资以大体维持工作人员的基本生活费计算,从领导干部到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
月发给40元。职务(含技术职务)工资按工作人员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每一个职务设几个等级
的工资标准,上下职务之间的工资适当交叉,职务变动工资也随着变动。工龄津贴按照工作人
员的工作年限逐年增长,每工作一年每人每月发给 5角。计发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从参加革命
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时开始计算,到本人离、退休时为止,但领取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最
多不超过40年。奖励工资根据参加工作时间、现任职务和贡献大小而定,不平均发放。机关、
事业单位的工人实行以岗位(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工资构成分为基础工资、岗位(技
术)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4个部分。其中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标准与干部相同。新参加工
作的工人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间工资初中毕业生执行40元,见习期满定52元;高中、中专
毕业生执行46元,见习期满定58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2元,见习期满定64元;大学本科毕
业执行58元,见习期满定70元。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执
行64元,见习期满定76元。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制度。技术工人学徒期
满考核合格定10级52元。普通工人熟练期满后第一年定8级46元、第二年定7级52元。同年,按
照省工改办文件精神,全县机关、事业单位 220人由于工资偏低工资调到新标准。对1960年底
以前高中毕业并参加工作,工资在80元以下和1966年底以前高中毕业并参加工作,工资在74元
以下的人员计54人,晋升一档工资。为46名正副局级干部的工资由6档晋升到5档工资。为91名
中小学行政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程师以上人员兑现职务工资。1987年初,按照劳人薪(1986)
99号文件规定,调整工资区类别,由5类工资区改为6类工资区,并增加工资。全县机关、事业
单位每人工资增额幅度1.5~3.5元,平均增资1.80元。这次调资对象重点考虑专业技术骨干、
工龄长和工资偏低的人员。全县共有3074人升级,升级人员占职工总数的 38%。1988年,按照
黑工改办(1987)18号文件精神,重点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存在的工资不合理问题,对1971年~
1975年底参加工作、工资执行64元的356人,办理晋升工资。依据龙职改办(1987)2号、齐职改
办联字(1988)1号文件,首次为全县2760人兑现专业技术职称工资。对其中209人在兑现专业技
术职称工资后仍符合升级条件的人员晋升工资。根据《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细
则》,为2150名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标准提高10%。1989年,根据齐职办联字(1988)1号文件和黑
工改办(1987)4号文件规定,为429人兑现职称工资。其中助工324人,技术员105人。1991年,
贯彻落实黑政发(1990)43号文件,县政府制定《关于农业科技人员提高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
按照规定,为全县35名农业科技人员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为62名农业科技人员向上浮动两级工
资。30名农业科技人员原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后再浮动一级工资,83名农业科技人员原两级
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后再浮动一级工资。

  1994年,根据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精神,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单一的
结构工资制,建立不同特点的新工资制度。实行机关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相互脱钩,在工资分
配方面体现政事分开的原则,实行职级工资制,并将物价、福利性补贴合计64元纳入新工资标
准。机关工作人员的职级工资由 4部份组成: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基
础工资由原来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90元。职务工资按工作人员现任职务工资就近就高套入职务
工资新标准,套入后符合规定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再套入相应的职务工资档次。对首次增设
的级别工资,按工作人员确定的级别套入相应级别工资标准。主要体现同一职务层次人员在工
作年限、资历和能力等方面的差别。工作人员即使不提职务也能按照参加工作年限增长而提高
级别工资。执行级别工资后,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励工资即行废止。工龄工资按工作年限每
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1元,一直到离退休为止。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又规定今后正常增加工资的办法。工作人员在现职务的任期内连续
两年考核为优秀或称职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提高一个工资档次并从下一考核年度的第一个
月起兑现工资。工作人员职务晋升时,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
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工
作人员年度考核连续5年为称职或连续3年为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工资。工作
人员晋升职务后,原级别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
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未达到规定升级考核年限的,级别不变。工作人员首次确定级别后,
自1993年10月1日~1997年9月30日,凡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并达到上一级别工作年限的,晋升
级别工资,最高不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工资。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工作人员执行试用
工资。中专毕业生定为180元,试用期满后,职务工资定为办事员二档60元,级别工资定为办
事员15级5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195元,试用期满后职务工资定为科员1档63元,级别工资
按科员14级定6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定为205元,试用期满后职务工资定为科员2档75元,级别
工资按科员 3级定77元;获得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的未获得硕士学位的
研究生定为220元,试用期满职务工资定为科员4档99元,级别工资按科员13级定77元。

  机关技术工人执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工资构成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
资和奖金 3部分组成。岗位工资、奖金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技术职务设置,不同
档次执行不同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普通工人执行岗位工资制,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
分组成。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在规定工作年限内设常用 1~10档工资标准。技术工人奖金按岗
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乘3/7核定,普通工人奖金按岗位工资乘3/7核定。适当拉开
差距,不平均发放。对原按国家和省规定发给的奖励工资予以取消。技术工人岗位工资,即将
技术工人原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津贴之和,加上物价、福利性补贴和县自行建立的津贴
合计64元,就近就高套入本人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档次。套入后符合规定工作年限
的,再适当拉开岗位工资档次。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即按《工人技术等级条例》规定的对应
关系,1、2、3级为初级工,4、5、6级为中级工,7、8、级为高级工,就近就高套入本技术等
级(职务)的岗位工资并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未确定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按
初级工套改岗位工资并执行初级工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除就
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岗位工资档次,其它办法和技术工人工资套改相同。对连续两年考核为合格
的工人,晋升一档岗位工资并从下一考核年度的第一个月起兑现工资。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
(职务)后,按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原岗位工资未达到晋升后岗位工
资最低档的,进入最低档;原岗位工资高于新岗位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套入新岗位工
资标准。技术工人因晋升技术等级(职务)提高岗位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岗位工资标准半个
档差的,考核年限从技术等级(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
考核年限与技术等级(职务)变动前的考核年限累计计算。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的,根
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对1993年10月 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技
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职等工资和津贴组成。职等工资是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新
工资构成的固定部分,按照专业技术或职务,将本人改革前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
合并,加上物价福利性补贴及县自行建立的津贴64元,就近就高套入本职务新工资标准,并确
定相应的工资档次。津贴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全额拨款单位工作人员的
津贴是按照本人职等工资乘上 3/7来核定,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的工作人员的津贴是按照
本人职等工资乘上 4/6核定。津贴拉开档次,不搞平均分配。执行津贴制后,原国家规定发给
的奖励工资予以取消。事业单位人员凡连续 2年考核为合格以上人员,每人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职务晋升后,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
资已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工
资标准与机关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工资相同。专业技术人员试用期满后,确定相应的职务工
资。中专、高中毕业生按技术员工资标准1档定150元,全额拨款单位人员津贴定64元,差额和
自筹自支单位人员津贴定10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按技术员工资标准 2档定162元,全额拨款单
位人员津贴定 69元,差额和自筹自支单位人员津贴定108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按助教工资标准
2档定179元,全额拨款单位人员津贴定77元,差额和自筹自支单位人员津贴定 119元;获得双
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助教工资3档定193
元,全额拨款单位人员津贴定 83元,差额和自筹自支单位人员津贴定129元。新参加工作管理
人员见习期满,初中毕业生、中专和高中毕业生按6级职员工资标准 1档定145元,全额拨款单
位职员津贴定62元,差额和自筹自支单位职员津贴定97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按 6级职员工资标
准2档定157元,全额拨款单位职员津贴定67元,差额和自筹自支单位职员津贴定 105元;大学
本科毕业生按职员工资标准5级2档定174元,全额拨款单位职员津贴定 75元,差额和自筹自支
单位职员津贴定 116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职员
工资标准5级3档定188元,全额拨款单位职员津贴定81元,差额和自筹自支单位职员津贴定125
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工人)执行新的工资制度后,对套入新工资标准增资额未达到35元
的增加到35元。

  事业单位工人工资分技术工人工资和普通工人工资。技术工人工资由技等(职务)工资和津
贴构成。普通工人工资由等级工资和津贴构成。套改方法与工作人员同。

  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9 601人参加新的工资套改,套改后月工资额344.7万
元,月净增资额64.3万元。每人月平均工资为358元,每人月平均净增资67元。

  1997年 7月,根据国家人事部和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
准等问题的通知》,全县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 90元提高到110元。机关工人
岗位工资每人每月增加14元,奖金也相应提高。国家机关新录用工作人员试用期工资标准和机
关新参加工作工人工资标准,在1993年基础上增加20元,事业单位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和职员职
务的管理人员的职等工资每人每月增加14元,津贴也相应提高。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共有11 197
人的工资调整到新标准。

  1999年 7月,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全县机关
行政人员的基础工资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 180元,级别工资标准(办事员15级~处长7级),
每人每月由55元~228元提高到85~350元。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每人每月增加50元。技术等
级(职务)工资,初级工由15元提高到30元,中级工由25元提高到45元,高级工由35元提高到65
元,技师由45元提高到85元。普通工人岗位工资也相应调整。对机关新录用的工作人员提高试
用工资待遇,中专和高中毕业生每月295元,专科毕业生每月 315元,本科毕业生每月330元,
获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含学制6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未获得
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350元。事业单位6级职员每月增加71元,5级职员每月增加80元,4级职
员每月增加93元,3级职员每月增加112元。技术员每月增加72元,助教每月增加81元,讲师每
月增加93元,副教授每月增加112元。中专和高中毕业生试用期295元,试用期满定技术员 1档
职等工资236元,其中全额拨款单位技术员津贴执行101元,差额和自筹自支单位技术员津贴执
行157元;专科毕业生试用期315元,试用期满定技术员2档职等工资248元,其中全额拨款单位
技术员津贴执行106元,差额和自筹自支单位技术员执行津贴165元;本科毕业生试用期 330元,
试用期满定助教2档职等工资274元,其中全额拨款单位助教津贴 117元,差额和自筹自支单位
助教津贴183元;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双学士学位(含6年制)本科毕业
生试用期350元,试用期满定助教3档职等工资288元,其中全额拨款单位助教津贴123元,差额
和自筹自支单位助教津贴 192元。新参加工作管理人员(职员)试用期工资和专业技术人员相同。
试用期满后,工资、津贴略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共有10 701人工资调整到新
标准。

  2001年 1月,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
方案,全县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 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办事员
15级~正处7级)由每人每月 85~350元提高到 115~490元。机关工人初级工由 194元~294元
提高到 250~361元,中级工由 199~313元提高到 259~384元,高级工由 209~337元提高到
278~424元,技师由224~350元提高到305~455元,普通工人由213~309元提高到303~411元。
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工资经过两次调整,中专毕业生由295元提高到418元,专科毕业
由315元提高到443元,本科毕业生由330元提高到465元。新参加工作工人工资标准也两次进行
调整,其中技术工人第一年由270元提高到395元,第二年由280元提高到405元,第三年定初级
工一档工资 250元。普通工人第一年由 270元提高到395元,第二年定初级工一档268元。技工
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第一年由 280元提高到 405元,第二年定初级工一档 250元。苦脏累工
种第一年由 280元提高到4 05元,第二年定普工 2档工资 315元。事业单位技术员职等工资由
236元~296元提高到324~398元,助教职等工资由260~328元提高到363~451元,讲师职等工
资由312~422元提高到438~583元,副教授职等工资由401~561元提高到 576~803元。6级职
员(办事员)职等工资由230~292元提高到322~401元。5级职员(科员)职等工资由 254~310元
提高到 351~427元,4级职员(正副科级)职等工资由287~407元提高到 392~507元,3级职员
(副处)职等工资由361~466元提高到496~673元。技术工人等级和普工等级工资也两次进行调
整。工资调整的同时,津贴也相应提高。事业单位中专和高中毕业生试用工资由 295元提高到
418元,专科毕业生试用期工资由315元提高到443元,本科毕业生试用期工资由330元提高到465
元,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获得双学士学位(含6年制)本科毕业生工资由350元
提高到493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共有10 442人晋升工资。

  2003年,根据黑政办发 [2003]59号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
[2003]93号文件的通知》,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资档次不变情况下调整职务职
等工资标准。机关单位的办事员在现行职务工资的基础上增加30元,科员在现行职务工资的基
础上增加40元,副科级干部在现行职务工资基础上增加52元,科级干部在现行职务工资基础上
增加65元,副处级干部在现行职务工资基础上增加85元,处级干部在现行职务工资基础上增加
105元。机关技术初级工增加21元,中级工增加28元,高级工增加33元,技师增加 45元,普通
工人增加21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等工资增加22元,助教职等工资增加29元,讲师职等
工资增加 43元,副教授职等工资增加67元。6级职员(办事员)的职等工资增加 21元,5级职员
(科员)的职等工资增加29元,4级职员(正副科级)职等工资增加43元,3级职员(副处)职等工资
增加68元。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共有7987人的工资调整工资新标准。

  二 企业工资

  1986年,全县企业工资均执行省统一制定的《黑龙江省国营企业干部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及《黑龙江省国营大中小型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1987年,根据劳人薪(1986)96、97号文件
规定,企业职工按人均 1.8元增加工资。企业职工担任领导职务和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进入工
资最低等级线标准。“工效”挂钩的企业,职工原浮动升级工资转为固定工资。随着企业工资
制度的改革,原职工的固定工资逐步变为档案工资,效益工资广泛实行。1988年,经省、市批
准,本县被定为全市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总体挂钩试点县。由劳动局牵头与有关部门对84
个试行挂钩企业工资总额、实现利税、承包利润、亏损指标等基数及浮动比例系数进行测定,
确定3种挂钩办法:一是对经济效益比较好的 27家企业,实行利税同工资总额挂钩;二是对经
济效益较低及微利保本的45家企业,实行承包利润同工资总额挂钩;三是对亏损及财政补贴的
12家企业,实行亏损指标同工资总额挂钩。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实行联销联利计酬、百元销
售工资含量、费用包干、定额、承包、计额计件、利润包干、联责联利百分计奖、分成亏损包
干、计时工资加奖励等。实行(1)种工资分配形式的有62家企业;实行(2)种工资分配形式的有
10家企业;实行3种以上分配形式的有 12家企业。1989年,按照国家劳动工资分级管理、分级
调控和把工资分配权放给企业的原则,县制定《县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
试行办法》,把芦苇公司等 14家企业列为第二批实施工效挂钩企业。实行2种挂钩办法:一部
份企业实行总挂总提,即将核定的奖金总额进入成本同经济效益挂钩,新提效益工资全部进入
成本;一部份企业实行总挂分提,即核定的奖金总额不进入成本,将奖金总额核入工资总额同
经济效益挂钩。实行总挂总提的企业,奖金进入成本幅度由企业根据效益和负担能力自行确定。
奖金进入成本后,不再从留利中提取奖励基金,过去结余的奖励基金,转入企业工资基金,多
项存储,做为企业职工浮动升级或发放奖金的资金来源;实行总挂分提的企业,奖金来源在企
业留利中提取。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百分之三奖励晋级的资金来源,从新增工资中支付,不再另
加工资指标。挂钩企业在不突破核定的工资总额和按浮动比例提取的新增工资前提下,企业有
权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等实际情况,决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当年实行
“工效”挂钩的14家企业中,实行计件工资的有793人,实行利润包干工资的有1 871人,实行
联产计酬工资的有759人,实行亏损包干工资的有182人,实行岗位工资的有 562人,实行联利
联酬工资的有55人,实行联责联利百分计奖工资的有86人,实行分成工资的有83人,实行产量
工资的有87人。1990年,根据黑政发(1990)21号文件和省市企业工资工作会议精神,给企业职
工增加工资,即在固定工资(档案工资)的基础上进行晋升工资。全县有 225家企业给职工晋升
工资,占企业总数的90.7%。升级人数13171人,占职工总数的 99%,月增工资总额13.6万元,
人均增资10.47元。11月,根据齐劳薪(1990)106号文件精神,给企业职工升半级标准工资,全
县升级人数12991人,月增工资总额8.2万元,人均增资6.31元。并兑现职称工资,兑现中级职
称以上工资的有89人,月人均增资12.55元;兑现初级职称工资的有652人,月人均增资8.04元。
还对企业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复员退伍军人依据军龄加工龄定级,军龄加
工龄3~17年(不满),定4~7级,月工资61~90元;满17年及其以上,定7级正,月工资97元;
荣立2等功以上者高定一级。学徒工第一年为44元,第二年、第三年每年各增加4元,第四年定
为4级正61元。熟练工熟练期一般工种为48元,熟练期满定3级正52元。繁重体力工种熟练期为
52元,熟练期满执行 4级正61元。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工资不实行试用期,
达到4级标准的定为4级正61元,达不到的低定为 4级副56元。对1990年技校毕业生不实行合同
制的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工资由40元提高到52元,一年后执行4级正 61元。职业高中毕业
生参照技校毕业生工资待遇执行。1992年,县政府为加强企业工资的宏观管理,解决分配过份
向个人倾斜问题,根据省《关于搞好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全县“挂
钩”企业效益工资升级作出规定。企业使用效益工资为职工晋升固定工资或将职工浮动工资转
为固定工资,要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劳动局核定指标后审批。干部和工人的升级
比例不得串用,生产一线工人和高技术岗位职工的升级面不得被他人占用。实行考试考核制度,
对表现突出的生产一线工人优先晋级,执行先浮动升级后固定的办法,职工工资浮动2~3年转
为固定工资。对未挂钩企业职工考核升级制定暂行办法,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每增长1%,
按职工总数的3%确定晋级面,先浮动后转为固定工资。职工各种单项奖励晋级,在一年内不得
重复享受(含3%奖励晋级)。厂长、经理(含副职)原则上3年内不得重复使用 3%奖励晋级指标。
同时调整企业领导干部职务工资最低标准。小型企业厂长、副厂长执行103~117元;中型企业
厂长、副厂长执行117~131元。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起点等级标准。企业具有中级专业
技术职称人员的起点工资执行9级副124元,具有助级技术职称人员的起点工资执行12级正90元,
具有技术员一级技术职称人员的起点工资执行13级副72元。调整复员、退伍军人、学徒工人,
繁重体力劳动工人、技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各类人员在1990年定级标准上,各增加 6元。
调整企业经营者工资最高标准,经营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在完成承包合同、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
收入都有增长的前提下,最多不得高于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1994年6月,因改变地区类别,
对企业职工的工资进行调整,有1 250人的工资调到新标准,月增工资总额1.6万元。11月,根
据省《关于增加企业工资总量和调整企业离退人员离退休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按1993年12
月31日企业在册职工人均月增资50元的标准核定增资总量。对能够完成县政府及主管部门下达
的利润指标的企业,给予调资并兑现;对完不成利润指标的企业,增加档案工资,暂缓兑现;
关停和亏损企业职工增加档案工资,不准兑现。这次企业职工增加档案工资,原则在现标准工
资基础上每人增加 3级,余额由企业调剂使用,重点用于企业生产技术骨干和从事苦脏累险毒
岗位职工及工资偏低人员。对升级后档案工资超过现行工资最高标准的可升倒级差。共有10 405
人晋升档案工资。

  1996年 6月,根据省《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工资结构和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调
整全县企业职工工资结构,执行参考工资标准。参考工资标准是以省劳动局1993年调整后工资
标准为基础,加上国家、省规定的物价、福利性津贴补贴计 68.50元及市政府批准自行规定物
价和福利性津贴补贴后,再加20元并就近上靠新参考标准工资,没有达到本职务最低档的,直
接兑现到本职务最低档。套入新参考工资标准后,已纳入工资标准的物价和福利性津贴补贴不
再发放。未纳入的其它津贴、补贴继续按原办法支付。参考工资标准级差分为 4个档次:1~5
级的级差为20元,6~19级的级差为 30元,20~38级的级差为40元,39级以上的级差为50元。
并提高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等级标准。学徒工临时生活补贴第一年为 185元,第二年、第三年
各增加10元,第四年定2级正225元;普工熟练期工资一般工种为195元,熟练期满为 1级正205
元;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熟练期工资为1级正205元,熟练期满定2级正225元。技校、职业高中毕
业生的见习期工资,获得中级工证书的执行2级正225元,获得初级证书的执行一级正 205元,
见习期满按所获得相应的技术等级兑现工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初期工资,中专毕业生执
行2级正225元,大专毕业生执行3级副23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3级正245元。一年期满执行
定级工资,并在原初期工资基础上各增加20元。复员、退伍军人执行的工资标准:军龄加工龄
满3年不满5年的定级工资225元,并以此工资额为基础,对满5年不满7年的、满7年不满10年的、
满10年不满13年的、满13年不满17年的、满17年及其以上的增加10~60元。荣立 2等功以上适
当高定。还制定企业考核晋级调控办法。企业按照严格考试、考核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和省确
定的工资指导线、社会物价指数,按照投入产出、效益原则制订和调整企业职工晋级和降级办
法。企业职工晋级幅度一般控制在人均1~2级以内。此次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结构,共有10 076
人调到(档案工资)参考标准。2003年,全县企业确定月工资最低标准为221元。

  三 津贴奖金

  1986年,根据省人事监察局和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书刊费补
助费发放问题的通知》,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发给书刊补助费每人每年
30元,其中被聘任为工程师及其以上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干部和行政副处级及其以上干部发给
书刊补助费每人每年35元,正式工人发给书刊补助费每人每年20元。对组织批准离职或在职学
习的职工按规定已由单位报销教科书费的其一年的额度超过应领书刊补助费标准的不再发给书
刊补助费,不足者补发差额。1988年,全县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后,县政府规定给职工(含
离退休人员)适当补贴,每人每月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8元。1989年,随着书刊、报纸价格调整,
为不增加职工订购书报、技术资料方面的经济负担,县政府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书报费补助进
行调整。副处、中级职称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8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6元,工人每人每月
4元。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班级学生36~50人,班主任津贴每人每月 12元,51人以上
每人每月14元。1990年,煤、电调价后,给职工每人每月煤电价格补贴 6元。同时根据《杜尔
伯特蒙古自治县自治条例》第37条规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享受民族地区生活补贴,简称
民补,按本人标准工资的10%计发。企业职工不足5元按 5元发给。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每人
每月卫生用品补助费2元。1991年 1月,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洗浴理发费执行每人每月8
元。1992年7月,民用燃料价格调整后,考虑到群众所增加的负担,给城镇每名职工(含离退休
职工)每月燃料价格补贴11元,农村乡镇职工每月补贴 3.5元,冬季取暖费照常发放。1993年3
月,粮食减购放销后,为不使城镇居民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
和离退休职工及定期发给生活费的优扶对象每人每月粮价补贴 6元。中、小学民办教师每人每
月粮价补贴4元。12月,调整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书报费、洗理费和居民生活电价补贴标准:1、
书报费,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和副处级以上干部由原来每人每月补助 8元调整到18元,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干部由原每人每月补助6元调整到16元,正式工人(含合同制工人、以
工代干人员)由原每人每月4元调整到14元。2、洗理费,由每人每月8元调整到 18元。3、镇乡
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每名职工每月补贴 3元。同时提高科技人员津贴标准。科技津贴由每人每
月12元提高到20元。女职工卫生费调到6元。1994年6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将
1984~1992年国家和省规定的每人每月享受的物价、福利性补贴计 48.50元和县自行规定的各
种物价福利性补贴15.50元。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新的工资标准,其它福利补贴暂予保留(卫
生费、洗理费、书刊费、电费合计23元,粮煤补贴5元)。同时享受御寒津贴,党政机关,企事
业单位职工每人每月发给45元。另外,经县组织部、人事局任命的正副股级干部每人每月享受
岗位津贴5元。9月,县政府规定,县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增加特殊补贴。国家级劳动模范
每人每月补贴5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人每月补贴25元,连续三届市劳动模范和县特等劳动
模范(从1986年起计算)每人每月补贴20元,连续5届县劳动模范每人每月补贴 15元。1996年,
实行人民警察警衔津贴,2级警员64元,1级警员68元,3级警司72元,2级警司 76元,1级警司
80元,3级警督85元,2级警督90元,1级警督 95元。1997年,提高女职工卫生用品补助费,党
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女职工卫生用品补助费每人每月10元。1998年,县人民法院、
人民检查院办案人员实行岗位津贴每人每天2.2元。2000年6月,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执行新标准:
2级警员84元,1级警员89元,3级警司94元,2级警司100元,1级警司106元,3级警督112元,2
级警督118元,1级警督 124元。2001年,本县“民补”不再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
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科级以下人员(含助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工以下工人)每人每月80
元,正副科级(含讲师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以上工人)每人每月 95元,正副处级(含副教授级
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120元。同年,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称职以
上的,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标准按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
工资、工龄工资之和)计发。2003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调整为:2级警员 113元,1级警员121
元,3级警司129元,2级警司138元,1级警司147元,3级警督156元,2级警督 165元,1级警督
174元。

  除以上津贴外,还有保健津贴、特级教师补贴、工人技师津贴、护龄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