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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劳动力调配

第五节 劳动力调配




  1988年,劳动力调配坚持以搞活企业为目的,实行合理人才流动。缺员企业有权自主招聘。
国家统分人员,从实际出发,统筹安置。对夫妻两地生活和有特殊情况需要调动的职工,坚持
条件,尽量照顾,合理安排。对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进城,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全年
国有企业固定职工相互交流108人次,其中技术工人交流27人次,调整专业技术人员9人次,余
缺调剂46人次,其它调动26人次。1990年 4月,加强对社会劳动力的宏观调控,本着稳住农村、
严控外埠、安置城镇就业的原则,调控城乡社会劳动力,较好地改善城镇就业环境。实行务工
许可制度,把住劳动力进城关。凡外埠和农村劳动力进入县城务工,必经县劳动部门批准,发
给《务工许可证》,公安局凭《务工许可证》办理《暂住证》,然后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
照》。同时还清理劳动力市场,清退外埠和农村劳动力70人,补充待业人员70人。1991年,为
加强人才合理流动,解决职工实际困难,促进生产发展。制定《全县企业工人调转暂行办法》。
工人调动坚持从全民企业调往全民企业、集体企业调往集体企业的原则,“四场”工人调入城
镇一律调入集体单位。固定工人在城镇和乡、镇、场之间调出调入,经调动双方 (企业及主管
局)协商同意, 到劳动局办理调转手续。从本县农村和外地调入城镇的职工,由局长办公会审
查,县政府研究批准。合同制工人在镇内转移,经主管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办理转移手续。
职工调往外地,对方同意接收,随时办理有关手续。同时还制定优先照顾调入人员;夫妻两地
生活3年以上的单身工人要求调回家庭居住地,独生子女 (单身)需调回父母居住地,父母年老
多病、身边无子女需调到身边一名子女照顾,部队师以上政治部批准的随军家属,工程师、主
治医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和相当于上述职称的中级专业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干和经批准
调入企业的技术人员的配偶,老红军、归侨、侨眷、援外人员的配偶及子女。按照工人调转暂
行规定,全年除系统内职工调剂外,还办理跨系统职工调出调入 198人。其中全民单位98人,
集体企业100人。外地和“四场”职工调入城镇110人(调入全民单位32人,调入集体企业78人),
调到外地外县工作93人(全民单位65人,集体单位28人)。全民职工调到集体单位保留全民所有
制身份的5人,从集体单位调到全民单位 4人,合同制工人转移12人,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160
人,(四场)除名职工39人。1994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有利于开发利用和
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劳动力调配形成国家宏观调控、城乡协调发展、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
自主择业、市场调节供求、劳动部门提供服务的格局,因工作需要、两地生活等原因,经县政
府批准,工人由外地调入本县、由农村调入城镇平均每年在50人左右。同时规定对企业使用外
埠工必须经劳动部门办理《务工许可证》,加强县内外人才交流,为52人办理县内外调动转移
手续。1996年,为缓解城镇下岗、待业人员就业压力,积极寻找就业门路。全年输出劳动力就
业 500人。1997年上半年,进一步加强对外来、外出劳务人员的管理,在县公安局,文化市场
配合下,对娱乐场所 100名外来人员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为去大庆、广州、深圳等地务
工人员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1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