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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劳动保护

第六节 劳动保护




  1984年 7月,设立县安全办公室,隶属劳动局,具体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工作。1987年11月,
安全办改隶属经济委员会。1988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和有关安全
生产法规,培训企业领导和安技人员47人,特殊工种4170人。调查尘毒作业点14个,同时联审
安全项目11个,组织大型劳动安全生产检查3次,专业检查6次,发现各种安全隐患 300处,下
发隐患整改指令书11份,整改率达90%。全年发生生产事故的企业有3家,伤亡 3人,其中死亡
1人,重伤1人,轻伤 1人。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治理措施。加强对全县锅炉和液化气钢瓶的
安全使用检验,共检验锅炉177台,其中蒸汽锅炉31台,热水锅炉146台。压力器登记54台,其
中一类容器28台,二类容器22台,三类容器4台,检验后发证47台。检验民用液化气钢瓶830只。
举办一期锅炉水处理操作人员培训班,历时20天,培训专业人员24人。举办两期司炉工培训班,
培训司炉工228人,其中验证101人。1989年,经过培训考核,任命27人为县级劳动安全员,初
步形成安全监察网络体系。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锅炉管理规则,开展先进锅炉房和先进司炉工
评比活动,共评出先进锅炉房16个,占全县锅炉房总数的9.1%。对全县锅炉进行全面检验,共
检出应报废锅炉3台,应减压运行锅炉 1台,履行报废、减压规定予以处理。举办安全培训班5
期,培训天车工3人,电焊工4人,司炉工134人,经理、工长 33人,以及卷扬机司机、电工、
架子工等。培训后发放特种工种作业证,有 95%特种工种工人持证上岗。针对企业滥发劳动保
护用品现象,贯彻执行黑劳护字(80)25号文件,制定不同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全县有
14个企业制定标准并建立相应的发放、使用,回收制度。严禁随意提高劳动保护用品标准和扩
大发放范围,更不得将劳动保护用品折成现金发放。1990年,加强对乡镇企业安全检查,共组
织检查2次,受检单位29家。召开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现场会,表彰 2个乡镇、4个企业。新建民
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站、安全阀校验站和锅炉水质监测服务站。检验钢瓶 4 278只,校验安
全阀53只。对56台锅炉普查水质,化验水样400个。审验出厂锅炉12台,检验锅炉165台。并对
建筑、工业项目进行安全审查,共审查施工栋号14个,验收 7个。审查工业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 3个,全部验收合格。1994年,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展开,为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不受
侵犯,县政府要求,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政策,主动接受劳
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劳动保护待遇不得低于产权制度改革前的标准,更不能低于
国家规定的标准。1996年,县政府组成15个安全检查组,检查20家乡(镇)场、15个主管局、40
多处公共娱乐场所。查出各类事故隐患564处,整改199处,限期整改 14处(加油站、饭店、舞
厅等)。同年,专项整顿液化气接送网点,勒令取消不合格网点 10余处。1997年,县政府制定
《全县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加大专项治理整顿的安全检查的力度,并实行劳动安全一
票否决权制。将易燃易爆场所如石油公司、省扶贫福利化工厂、芦苇公司、各粮库等单位作为
重点检查对象,共检查59个易燃易爆单位,查出隐患125处,其中整改 123处,限期整改2处,
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28份,强行拆扒46个土炼油炉。县粮食系统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投入 7.4万元加强劳动安全保护设施建设。1999年,县安全办和有关部门对全县锅炉、压力容
器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对个别单位所使用的不合格锅炉和擅自安装、修理、改造、改装的锅
炉及压力容器予以清理,取缔 4家单位所使用的国家明令禁止或已报废的锅炉。2003年,县政
府制定并下发《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针对部分单位和个体私营企业由于
安全防护设施差、设备老化、大型机械设备无防护装置等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安全办与有
关部门重点查处施工方无资质、大型起重设备未检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足、特种工种人员
无证上岗、临时用电线路不规范等安全隐患问题,对 2家因未经审批违章施工的单位予以处罚,
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