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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劳动仲裁

第七节 劳动仲裁




  1988年,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为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解决好企业和劳动
者在劳动争议中的纠纷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精神,县国营企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立。主任由劳动局长兼任,委员由县经委主任、县总工会副主席等组成,
下设劳动仲裁办公室,人员在劳动局内部调剂解决。同时还在企业组建基层调解组织82个。受
理人民群众来信34件,接待群众来访45人次,结案27件。1989年,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机构
扩大覆盖面。全县国营企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87个,其中1级调委会75个,2级调委会12
个;新组建集体企业劳动争议调委会49个。重点解决和落实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各项待遇,纠正
个别企业不及时给职工定级和定级起点工资较低、压低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他待遇问题。共计
受理群众信访324件(次),其中来信24件,来访300人次。除一件劳动争议案因省劳动局未明确
答复待处理外,其他案件全部结案。1996年,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调解,提高工作人员的法
律知识和企业职工的法制观念,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劳动法》作为经常性工作来抓。除工作
人员平时自学外,全年还组织两次《劳动法》宣传周活动,使《劳动法》不断深入人心,劳动
争议调解工作越做越好。截止年末统计,接待来信来访44件(次),结案43件(次)。1998年,根
据群众反映的有关劳动争议方面的问题,劳动局派 3个工作组深入有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
劳动用工和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进行监察,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罚,并帮助三合饲
料有限公司核定最低工资等级线。全年接待来信来访35件(次),已全部结案。1999年,不断加
强劳动争议监察调解力度。上半年检查 7家国有企业用工情况,并提出指导性意见。下半年企
业劳动关系基本理顺,全县正常生产经营的国有企业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化管理,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依据《劳动法》,全部签定劳动合同。随着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企业下岗职工、失业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不断增多,矛盾也逐渐突出。为做好企业劳动争议来信来访,工作人员对上
访者认真接待,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对提出的问题耐心解释和认真处理。截至10月末,
接待处理比较典型或集中上访问题18件,受理仲裁案一件。2000年,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
全力以赴抓退休人员买断问题的纠正。2001年,按照县委(2000)11号文件和县政府(2001)16号
文件精神,对符合纠正条件的买断退休人员纠正 706人,占应纠正人数的 86.3%,年发退休金
150多万元。但这部分人仍在上访,要求按政策足额兑现退休费。 2002年,劳动局根据县政府
第五次常务会议精神,对企业一次性买断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标准进行理顺,使买断退休人员
与正常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标准一致,上调买断职工的工资。共计有 797人晋升工资。2003
年上半年,针对原乳品厂职工要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集体上访事件,劳动仲裁办公室进行调
查核实,为符合条件的失业职工落实发放失业保险金23万元。全年接待来信来访96人(件)次,
全部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