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干部来源
第二节 干部来源
1985年,干部录用来自农民、 工人、复员转业军人、大专毕业生等。 1986年,根据省委
(1985)25号文件黑人联字(1986)11号文件精神,省、市选派部分专业技术干部支援县乡镇企业。
自4月以来,全县共接收安置来自省、市14个单位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干部 18人。1987年,县根
据省《关于县以上政府二轻局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集体所有制身份的干部转为国家干部的通知
》精神,对县二轻局机关担任副股级以上职务和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18名集体所有制干
部上报市人事局审核批准,录用为国家干部。根据省人事局(1986)156号文件精神,对3名获地、
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拔尖人才”和 2名1976年底以前的中专毕业生现在集体企业干部岗位
工作人员录用为国家干部。根据省《关于解决民警、法警改干遗留问题的意见》,调查全县公、
检、法、司4个部门的两警改干人员,经呈报市人事局核准,有8名代警人员录用为国家干部。
根据省《关于下达中小学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县人事局和教育局对
各乡镇符合条件的民办教师进行文化考试、业务考核,有 280名民办教师经上报市人事局和教
委核准转为公办教员。1988年,根据省《关于哈尔滨大学等 4所自办短期职业大学非在职大专
毕业生安排使用的通知》精神,从非在职“五大”(电大、函大、业大、夜大、职大)毕业生中
考试录用5名聘用制干部,并落实工作单位。1989年,按照黑人联字 (1989)12号文件精神,全
县在“五大”毕业生和省教委承认的中专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干部,共有 319名符合条件的毕业
生报考。经过考试和考核,录用68名。按照县《自治条例》的要求,少数民族考生被录用的干
部占总指标的12%。1991年,根据黑人联字 (1991)18号文件精神,全县吸收录用干部工作坚持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报名、审核、考试、体检、审批等工作环节上,严把
质量关。全年共录用干部51人,其中从企业优秀工人中录用干部18人,从优秀农民中录用干部
4人,从乡镇合同制干部和以工代干人员中录用干部 29人。1997年,根据《县大中专毕业生分
配原则》,为加强教育和政法部门的队伍建设,在全县接收的 442名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中,
有师范专业198人和政法等专业244人,全部录用为国家干部,被分配到学校和行政机关。1998
年,开展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打破报考人员身份和地域界限,只要符合报考条件均可报名,
并做到“三公开”:即公开程序、公开条件、公开结果。经考试考核,有16人被县乡两级行政
机关录用为国家公务员。2000年,县政府对全日制的本科毕业生安置制定优惠政策。本科毕业
生无论生源何地,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后,经县人事部门批准,可免试录用为聘用制干部,
安置到需要单位。2003年,由于乡镇事业单位急需专业技术人员,县组织有关人员到内蒙古民
族大学、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招聘畜牧、兽医、草原等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
经双向选择,有23名本科毕业生被录用为聘用制干部并分配到11个乡镇畜牧水产中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