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编制定员

第四节 编制定员




  1986年 3月,县编委会为进一步贯彻精兵简政的方针,合理设置机构,核定二轻局编制21
人,其中党委编4人,企业编17人;工业局定编22人,其中行政编 7人,党委编5人,企业编10
人;物资局定编18人,其中党总支编3人,企业编15人;供销社定编39人,其中党委编4人,企
业编35人;乡企局定编15人,事业编制;水产局定编13人,其中党总支编2人,企业编 11人;
粮食局定编42人,其中党委编 4人,企业编38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县级党政机构改
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和省、市编委有关文件要求,县编委对县直机关和部分企、事业单位领导班
子职数进行核定。县直各单位编制在4人以下的,配备一名领导干部;编制在5人以上、10人以
下的,配备2名领导干部;编制在11人以上,工作量较大,下属单位较多的,配备3名领导干部。
县编委对73个单位局级领导班子职数进行核定,共核定领导职数177人,实有 180人,超编3人。
另外核定县人大设5办,每办1名领导;纪检委设5室,每室1名领导;政协设 1办,1名领导。4
月,根据省《关于全省农村文化站增加编制的通知》要求,各乡镇除胡吉吐莫镇文化站原省下
编2人外,其它各乡镇同时设立文化站,各站定事业编1人。12月,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
工人数经上级编制部门和县编委核定1 177人。实有职工人数1 351人。其中工人 315人,工人
超编174人,占工人实有人数的22.6%。局级领导超职数25人,内设机构领导超职数38人。针对
人员超编情况,县编委制定整改措施,除县五大班子以外,各部、委、办、局、院一律不设打
字员和勤杂员,打字员安排有关干部兼职。现有工人打字员逐步进行调整,清理各单位临时工,
长期借调人员限在1987年一季度末一律退回原单位,逾期不退者责令原单位停发工资。党政群
机关干部、工人到离退休年龄的办理离退休手续。对超职数配备的局级干部,除上学和长期病
休不考虑外,其余局级干部进行调整。股级超职数干部充实到企、事业单位,不称职的股级干
部给予免职。县党政群机关如缺编,原则上在内部合理流动,不准从企、事业单位调入人员。
对超编单位局级领导班子人员进行调整,其他人员只许出不许进。

  1987年7月,根据中发(1987)12号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厅 (1987)50号文件规定,县编委制定
《关于制止机构编制和干部队伍膨涨的意见》,并对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情况进
行检查清理。截至年末,撤销临时机构3个,清理临时工327人。其中机关 56人,事业单位271
人。对机关、事业单位达到离退休年龄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干部和工人共42人办理离退休、
病休手续。1988年 2月,根据国家《关于清理整顿非常设机构的通知》精神,全县共撤销非常
设机构80个,保留非常设机构 19个。3月,按齐齐哈尔市编委(1987)92号文件要求撤销县自行
设置和升格机构。撤销县农委、文联,把现代化办、农源办、农区划办降为股级单位;撤回杜
编字(1986)31号文件给县工会增加的 6名地方事业编数,转县工会职工俱乐部使用;撤回杜编
字(1986)9号文件给县民政局增加的1名地方事业编制数。市编委下达给全县党政群工作部门领
导职数125人,实际配备157人,超职数32人。按照市编委的要求,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结合
县机构改革进行调整、交流和消化。10月,根据省编制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文件通知,县
编委为各乡镇水利站增加编制18人,其中泰康镇、一心乡、克尔台乡、烟筒屯镇、白音诺勒乡
各1人,敖林西伯乡、胡吉吐莫镇、江湾乡、他拉哈镇、巴彦查干乡各2人,腰新乡 3人。1989
年1月,经市编制委员会批准,县毛线厂、乳品厂按副县级企业管理。5月,县编委下发《县直
机关工勤人员定岗定员标准》,规定小汽车和货车按定编车辆数配备驾驶员,县委、县政府、
县人大、县政协、县纪检委办公室配备专职打字员各一人,其它机关打字员由干部兼职;县五
大班子办公室配备专职勤杂各 1人,独立办公的其它机关原则上不配备专职勤杂,但编制在20
人以上,因工作需要可配兼职勤杂 1人;县委、县政府办公室配备专职清扫员各一人;机关和
家属宿舍服务取暖点配备专职锅炉工(司炉和维修工)1~2名;维修工按管理的办公楼使用面积
每3 000平方米配备 1人;独立开办的机关食堂炊事员(含食堂采购员、保管员、服务员、厨师
等)按机关就餐人数与炊事员 30:1的比例配备。同年,县编委办配合县教委核定中小学教育事
业编制3 540人。1990年3月,根据省编委、省财政厅黑编(1990)30号文件精神,县编委给乡镇
农业、畜牧、水产技术服务机构增加编制。全县11个乡镇农业站核定编制共计29人,新增加编
制8人;畜牧站核定编制数32人,新增加编制3人;水产技术人员新增加编制11人。总计增加编
制22人。5月,经县政府1990年第三次常务会议决定,各乡镇政府设置民政办公室,人口在2万
人以上的乡镇增配一名民政工作人员,所需人员由乡镇超编人员中选用。12月,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和省《关于核定全省乡、镇党政机关人员编
制的通知》精神,县编委会制定《核定乡、镇党政机关人员编制方案》。方案坚持党政合理分
工,政企职责分开和“人员分工不宜过细,不要求与上级部门对口”的原则,乡(镇)党委配备
专职委员,政府配备助理员(助理员可配备股级干部),群团配备专职干部。党委设书记 1人,
专职副书记2人(含农业副书记),党委秘书1人,组织委员 1人,宣传委员1人,纪检委员1人,
计7人。人民武装部设部长1人,干事1人,计2人。群团设共青团专职干部 1人,妇联专职干部
1人,计2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或副主席1人。乡(镇)政府设乡镇长1人,
副乡(镇)长2人,政府秘书1人,民政助理1人,科技助理1人,文教卫生助理 1人,建设环保助
理1人,土地助理1人,计划生育助理1人,统计计划助理1人,乡企助理1人,财政(对外称财政
所)助理1人,人事监察劳动助理1人,草原助理1人,工勤人员 2人,计17人。每个乡(镇)基数
为 29人,在此基础上,每个乡(镇)增加1名民族助理兼蒙古语文翻译。人口在 2万人以上的乡
(镇)增加一名民政干事。城镇各街道办事处核定编制2人,其中街长1人,文书 1人。核定的编
制包括下列人员:乡(镇)党委机关工作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专职工作人员、乡(镇)政府
机关工作人 员(农业税征收人员除外,原核定的计划生育助理和土地助理事业编制撤销,纳入
行政编制,原经费渠道不变)。核定乡 (镇)编制不包括下列人员:编制单列的公安、司法工作
人员,离退休人员,乡(镇)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和经管会人员,县直机关设在乡(镇)的派出机
构人员。编制核定后,人员不足的乡(镇),按下列办法予以补充:从内部调整安排富余人员,
从大中专毕业生或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留出一定数量的空编,分期分批通过考试、考核从社
会录用干部。各乡(镇)党政机关定编360人,其中编制基数319人,增加民族副乡(镇)长和民族
语文助理各11人,增加民族干事5人,城镇街道办事处 14人。县编委根据市编制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清理整顿县级党政机关机构编制的通知》精神,调整部分工作部门机构设置。撤销县饮
食服务局,恢复饮食服务公司,对外挂饮食服务业管理办公室的牌子;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办公室按非常设机构管理,归口宣传部;县建设局改称为建设委员会。农业机械管理总站改称
为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县经济开发区建设办公室并入县计委;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并入县政府办
公室;县农委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可挂县农工部和县农委两块牌子)。同时统一工作部门内
设机构名称。根据省委、省政府黑发(1986)11号文件和市编制委员会(1990)75号文件精神。县
政府党政群工作部门原则上实行一级体制,对少数任务重编制多(12人以上)的工作部门可设内
设机构。县委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称组(股级),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除公安局称科(股级)外,
一律称股。县政府办公室、计委、县联社的内设科和监察局的内设室及教委办公室、二轻局办
公室一律改称股。县委组织部内设的电化教育室改为股级事业单位。按照县党政群机关编制使
用原则,撤销以下5个工作部门县自定编制:体委编制2人,民政社会有奖募捐编制 1人,县人
武部由泰康镇划入编制1人,乡企局事业编制2人,环保局事业编制3人。根据齐编发 (1990)75
号文件要求,除县委机关党委、县政府机关党委、劳动局党总支、林业局党总支外,按照1990
年元月末党员人数,明确系统党委、县直属党总支编制使用标准。党员在50人以下定编 3人,
51~100人定编4人,101~250人定编5人,251人以上定编6人。县直属机关党委设书记2职,系
统党委直属党总支设专职书记1职,共调整18个单位。其中党委12个,直属党总支6个。原编制
人员57人,调整后编制数79人,增加22人。1991年 8月,全县事业单位推行人员结构管理,人
员结构分为专业技术人员、业务人员、党政工作人员、工勤人员。各类人员的编制比例按专业
技术人员或业务人员不低于70%,党政工作人员20%,工勤人员 10%掌握。1992年,县编委对全
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行清理,共清理超编人员63人,并对超编和满编单位实行人员冻结,
对长期病休不能坚持上班人员暂列编外管理。

  1996年2月28日,根据黑发(1995)9号和大庆市编发(1995)35号文件精神,县党政机构改革
全面启动。改革精简重点是党政对口设置的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间层次机构、职能单一交
叉相近和任务较少业务量不大的机构。实行“三定”:定管理职能、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
改革前,党政机构57个,其中县委工作部门8个,县政府工作部门 49个。改革后,党政机构设
置35个,减少22个。其中县委机构由原来的8个减少到7个,政府机构由原来的49个减少到28个,
群团机关由原来的5个减少到4个。县委机构称部、委、办、局,县政府机构称委、办、局,全
定格为科局级。合署办公机构计算为一个机构,此类机构原则上建立一个党组织,党委、纪检
监察工作统一管理,业务股、组单独设置。县委、县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12人以上(含12人)的
部门设置内设机构除公、检、法的内设机构按规定称科、室、庭外,其它部门的内设机构一律
称股或组。各乡镇党政综合性办事机构具体设置 6个,即党群办公室、政府办公室、经济办公
室(与乡镇企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社会事务办公室、法制与乡村建设办公室、财政所。
泰康镇设置7个街道办事处。县群团机构设置4个,即县总工会、妇联、共青团和工商业联合会。
县级党政领导职数核定县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3人,县政府设县长1人、副县长5人。各乡(镇)
设党委书记1人、副书记3人,政府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3人。县党政群工作部门领导职
数最高限额为4职,一般工作部门设1正2副,工作量小的部门设1正 1副,部、办、局管理机构
设科级、副科级领导职数1至2人。党政机关设置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总职数不超过部门领
导职数的50%,主任科员的职数不超过部门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总数的30%。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给本县编制数631人,其中行政编制537人,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64人,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
编制30人。改革后,县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由原来1014人精简到610人,精减率为39.8%。共分
流人员452人(含公、检、法48人)。其中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7人,按县机构改革分流人员政策
规定退休299人,专业技术人员归队1人,人事档案移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 2人,分流到企业
单位13人,事业单位54人。整体转移到企业76人。同年,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制度平稳过渡。
全县公务员制度实施单位有 39个,其中县直28个,乡(镇)11个。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有882人,
其中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600人其中县直 337人,乡(镇)政府263人,参加
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234人其中县直 107人,乡(镇)127人,行使行政
职能的事业单位过渡为国家公务员48人。1997年 6月,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乡镇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增加编制的通知》精神,省编制委员会给全县11个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增
加事业编制 16人。其中一心乡、胡吉吐莫镇、巴彦查干乡、他拉哈镇、腰新乡各 2人,其他6
个乡(镇)各1人。9月,省编委给各乡(镇)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增加事业编制计 22人,每个乡(镇)
各2人。给农业合作经营管理站增编22人,除泰康镇、江湾乡各1人与他拉哈镇、腰新乡各 3人
外,其它7个乡镇各2人。给水产技术推广站增编20人,除泰康镇、一心乡各1人外,其它9个乡
(镇)各2人。同时将县编委核定的各乡(镇)水产技术推广站 11个地方事业编制撤销。12月,根
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
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市《关于大庆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精神,县编制委员会针
对全县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超编严重、 人员混岗、借调人员多、 人员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按照
《全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地调整组织机构,精减人员。坚持
“八定”:即定机构名称、定管理体系、定职责任务、定机构规格、定内设机构、定编制员额、
定人员结构、定经费形成,并实施人员竞争上岗。改革前,全县共有事业单位 328个,改革后
事业单位减少到307个。其中撤销事业单位11个,合并事业单位5个,整体转移为企业单位 5个。
列入改革范畴的事业单位职工共有4588人(不含顶编代课民办教师571人),精减分流人员265人。
其中病退120人,列编外休养31人,整体转移到企业人员114人。同时清退临时工、借调人员125
人。对不超编的事业单位实行“末位淘汰”,根据考试考核总分,从最低分数人员中按一定比
例留作试岗。全县试岗人员145人,落岗178人。在投岗竞争中,有69人跨单位投岗。

  2001年11月,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县、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文件精神,针对全县行政
机关机构设置数额多、职能交叉重复、政企不分、政社不分的问题,县政府制定《县党政机构
改革实施方案》、《乡镇机构改革方案》和《全县乡镇党政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及人员分流安排
实施意见》。本着精兵简政、优化结构、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调整组织机构,控制机
构数额,综合设置各部门。各乡镇的内设机构和人员数额坚持不搞上下对口设置,对职能相近
或交叉的,一律设置结合性股办,不设单人股,压缩机关人员编制。改革前,全县共有党政群
机构46个,其中县委工作部门7个,县政府工作部门25个,部委办局管理机构 4个,群团机构4
个,其它机构6个。2002年 2月,改革后按照省、市核定县党政机构设置数额,县委工作部门7
个,政府工作部门 20个。(不含不占机构限额的三个部门),人员编制由改革前的503人,精减
到387人(不含公、检、法),减少116人,精减率为23%。实有人员由474人减少到 330人,减少
为144人。其中县委机关人员编制由原来定编84人减为74人,实有人员由 71人减为53人;政府
机关人员编制由378人减为272人,实有人员由365人减为245人;人大、政协机关人员编制20人,
实有人员由21人减为20人;群团机关人员编制由原来20人减为16人,实有人员由17人减为12人。
剩余名额留作机动数。司法、公安专项编制(机关)由50人减到45人,精减率为 10%。其中司法
机关人员由14人减到13人,公安局机关由36人减为32人。另外核定县党群、人大、政协机关工
勤事业编制46人,比改革前63人减少17人。核定县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4人,比改革
前30人增加4人。核定乡(镇)党政机构设置综合性办事机构3个:党群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挂计
划生育办公室的牌子、财税办公室。全县乡(镇)综合性办公室由 66个减少到 34个,精减率为
48.5%。核定全县乡(镇)机关人员编制334人,其中留作机动编10人,比改革前417人减少 83人。
核定乡(镇)机关工勤事业编制40人(含8名机动编),比改革前50人减少 10人。核定乡(镇)事业
单位66个,定编358人。其中全额拨款单位12个,人员编制34人;差额拨款单位 43个,人员编
制285人;自收自支单位11个,人员编制39人。全县党政群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共分流人员392
人(含公、检、法)。其中按《机构改革方案》规定,提前退休109人,离岗休养 268人,病退4
人,到事业单位6人,整体转移到企业5人。分流人员中,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196人,一般干
部171人,工人25人。清退机关借调人员21人。2003年 11月,根据省《关于市县人大政协机关
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和《法检两院机构改革的通知》,县人大、政协机关、法检两院机构
改革结束。通过定机构、定职能、定人员编制,共减少人员编制7人,分流人员 33人。共计定
编117人,其中县人大17人,政协11人,法院55人,检察院3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