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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机构

第十三篇 民族事务民政信访

第一章  民族事务

第一节 管理机构



  1980年3月 16日,组建县民族事务委员会,县委统战部部长兼任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另
设副主任1人,秘书1人。1984年,成立县蒙古语文工作办公室,隶属县民委。1988年,县民委
编制10人,其中蒙语办编制4人。领导职数2人,工勤1人。1990年2月,为落实《杜尔伯特蒙古
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中有关规定,撤销县蒙古语文工作办公室,成立县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
列县政府序列为局级单位,编制7人,领导职数2人。1991年,在全县11个乡(镇)设立民族助理
一职,具体管理乡(镇)民族事务并兼蒙古语文翻译。

  1996年,全县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保留县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名义,其办事机构并入县民
委。同时,宗教工作由县委统战部管理改为民族事务委员会管理。民委内设机构有文秘政法股、
民族经济股、蒙古语文股等。2001年,在第二次全县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时,县民族事务委员会
更名为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编制9人,领导职务3人,工勤 1人。2003年,县民宗局内设机构有
民族股、宗教股、综合股和蒙古语文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