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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族宗教工作

第四节 民族宗教工作




  1985年,全县尚末还俗且健在的蒙古族喇嘛3人,回族群众中的伊斯兰教徒610人。

  1986年,县委统战部、县民委从安达市聘请 1名阿訇主持县清真寺回族群众的正常宗教活
动。被聘任阿訇当选为县政协委员,代表全县穆斯林参政议政。每当回族群众的伊斯兰教尔代
节来临时,县五大班子领导均前往祝贺,并同广大穆斯林群众一起欢度节日。1994年,县政府
因原清真寺地处闹市、场所狭窄,无发展余地,筹款易地重建清真寺。新寺位于泰康镇南端、
让杜路西,占地1 000多平方米,为原寺的3倍。新寺主殿、教长居室等建筑面积同样为原寺的
3倍。县政府任命金振清阿訇和王志诚等17人组成清真寺管理委员会,并确定3处宗教活动点,
还根据回族群众的正当要求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穆斯林丧葬坟墓用地1处。1995年3月,宗教工作
划归县民委负责。民委安排1名副主任和1名科员具体负责宗教工作,并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
1997年,县境内存在 4种宗教,即喇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和天主教。县政府容许并保护人
们正当合法的宗教活动,坚决打击各种邪教。1999年,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活动点 7处,
收缴非法宗教出版物 710件。10月,省民族宗教局批准重建富裕正洁寺。2003年,由于原净土
寺佛堂仅土平房 4间,格局过于狭小,佛教们开展佛事活动不便,为此,县政府于赛马场西、
姜家围子东无偿提供土地9 900平方米,兴建净土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