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民族团结工作
第五节 民族团结工作
1988年,本县境内生活着蒙古、汉、回、满等13个民族,党的民族政策奠定坚实的民族团
结基础。6月,县委、县政府制定 《关于在全县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的决定》。10月,县
政府及其他5个单位被评为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从事民族教育工作多年的刘兰君等5人被
评为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1989年,县委、县政府要求各基层党委、县直各部门认真贯彻
学习中共中央[1987]13号文件,批转县委统战部、县民委《关于贯彻中发[1987]13号文件意见
的报告》,将每年的 9月份定为县“民族团结教育月”。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委
宣传部、县民委《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广泛深入地进行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宣传教育的意见》,
将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列为全县干部培训和中小学德育教育工作的一项内容。1990年,县委、
县政府举行全县首届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知识竞赛。县事企业汉族职工共同筹资为少数民族聚
居的贫困村购买农机具9台(套)、良种7 500斤、抗旱桶120只、化肥32吨,提供周转金8.7万元,
使少数民族聚居村贫困面下降到 30.6%。县委、县政府荣获国家、省、市三级民族团结进步先
进集体称号。1991年,省召开“第三届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副县长范景文、民委主任吴
金壮、胡吉吐莫镇蒙古族中心小学校长刘兰君被评为全县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人物。范景文代表
县委、县政府在会上作《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经验介
绍,刘兰君作《扎根草原,一生献给少数民族基础教育事业》的典型发言。1992年,省政府在
《关于加快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决定》中规定省财政在石油资源
税返还、农业税减免、耕地占用税留成比例等方面,继续对本县实行倾斜照顾政策。1999年,
县民委会同县教委联合在县蒙古族中学、腰新乡蒙古族中学和胡吉吐莫镇蒙古族中心小学开设
《民族常识》和《民族政策常识》课,在中小学进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试点工作。2003年11月,
县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局、团县委等部门共同举办全县少数民族知识竞赛。12月,县委、县政
府在县民族宗教工作暨第四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通报表彰胡吉吐莫镇等10个民族团结
进步先进集体和包玉龙等90名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