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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优抚

第四节 优抚




  1985年,全县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家属1537户,发放优待金23.5万元;伤残革命军人
166人,复员退伍军人472人,发放抚恤金7.6万元,定期补助费5.69万元;一等伤残革命军人2
人,每人每月享受生活护理费40元。当年,受省、市表彰的拥军优属先进单位39个,省、市军
属代表7人。

  1986年,全县341户义务兵家属享受优待金12.2万元,33户退伍军人家属享受优待金2 145
元,452户复员军人家属领取优待金3.7万元,残疾军人28户享受优待金5.5万元,烈属 56户享
受优待金20.4万元。1987年为庆祝建军60周年,县成立拥军优属指导委员会,街道、村屯、企
事业单位成立拥军优属工作小组或包户小组。全县建立拥军优属服务网点1065个,走访慰问驻
军部队28次,赠送慰问品255件,寄送慰问信420封,为驻军部队解决困难12件。走访慰问烈、
军属825次,做好事 710余件。1989年,县、乡(镇)、村三级走访慰问“三属”825人次,解决
住房7000平方米,解决子女上学和就业困难309人。智力优属221户,设优先窗口29个。农村抚
恤金纳入乡镇统筹。全县优待总人数1295人,享受定补的革命残废军人和革命烈士、因公牺牲
和病故军人家属共296人。1991~1993年,在乡复员军人定补面分别达到72%和 90%,为老复员
军人修复危房170间,解决医疗费1.2万元。评选出市级“双拥”单位2个、先进个人3人。1994
年,军警民共建共育点56个。对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和军烈属进行一次全面普查,确认享受
定补的668人。为优抚对象提高定补标准10元,城镇达到45元,农村达到 25元。全县抚恤、定
补费共计13.5万元。自1月1日起,革命伤残人员,“三属”、“三红”和城镇抚恤、定补执行
新标准(见附件一、二、三、四)。

  1995~1996年,投入近40万元为老复员军人解决住房、医疗费和困难补助。县委、县政府
决定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纳入乡(镇)统筹,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每户每年 20元征集(含
个体工商户)。1997年,县制定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收缴、管理、发放办法》,征集城镇义务
兵家属优待金25万元。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每人1 500~2 000元标准,由乡(镇)统一收缴
发放。为85户复员军人解决住房170间,为三等在乡伤残军人解决医疗费1.2万元。全县优抚对
象享受定补的共有712人,享受“三属”抚恤的58人,全年发放定补和抚恤共 36万元。另外,
补助困难老复员军人1.2万元、医疗费2.2万元、住房维修费 4.1万元,各乡(镇)协调农业银行
为优抚对象贷款15万元。泰康镇党委和县实验小学被评为市“双拥”先进单位。2000年,全县
有1954年前入伍的在乡伤残军人 132人。为了给这些老功臣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县财政拿出35
万元提高伤残军人的补助标准。2001年,解决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补贴和医药费近 2万元,补
助特困志愿军老战士18万元,组织4名军队离退休干部到林甸县温泉疗养院疗养 14天。2002年,
向驻军和优抚对象赠送慰问品1万件,慰问金1.3万元,为驻县武警中队安装电视卫星信号接受
器1台,为驻军食堂安装空调1部。核销复员军人医疗费 8万余元。2003年,补助优抚对象建房
资金21.4万元,解决82户住房困难户。为293户优抚对象解决春耕化肥 660袋,种子3 270公斤,
资金 8万元。对重点优抚对象的群众优待制度实行以转移支付形式为每个优抚对象拨付年优待
资金505元。在乡三等伤残军人年抚恤标准提高500元。县委、县政府投资 180万元为驻军重建
武器库、演练场等。

  附件一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标准表
   (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续表


  备注:1、本表标准适用于革命伤残军人、 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参战伤残民兵
民工。
   2、本表所列款数是全年应领数。
   3、在职病残军人按本表规定的标准领取伤残保健金。

  附件二

   “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附件三

  “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附件四

   1994年城镇抚恤、定补标准
   单位: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