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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殡葬管理

第九节 殡葬管理




  1985年3月,殡葬管理所与火葬场合并,改为殡仪馆,设馆长1人,职工4人,临时工2人。
县城尸体火化率达到80%。

  1987年,殡仪馆被评为市级卫生先进单位。新建祭悼室1处,面积64平方米,火化尸体473
具。全县平坟包822个,5个乡(镇)成为无坟包乡(镇)。1989年,殡仪馆购置火化车 1辆。1991
年,殡仪馆自筹资金5万元,维修房屋8间,修围墙320延长米,栽松树20株,杨树150株。1994
年,修建骨灰寄存室 200平方米。2003年,经县政府同意,拟重建殡仪馆、公墓等,并进入立
项审批、工程设计阶段。并对县城内10家寿衣店进行清查,重新认定资格。

  1986~2003年,年均火化尸体500~550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