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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管理体制

第二节 管理体制



  1984年10月,县政府颁布《关于计划体制实行改革的决定》,逐步建立实施“国家调节市
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运行机制。1986年,计划管理由过去的指令性计划为主向指导性计
划为主转变,由过去的直接管理为主向间接管理为主转变。把市场宏观控制与微观搞活有机地
结合起来。1988年,减少县计委管理的计划项目。除省、市下达的粮食定购、主要生产资料和
县下达的工业利润、劳动工资等一部分指令性计划外,其余全部按指导性计划管理。交通运输、
主要商品的调出调入、中小学招生计划下放给主管部门管理。计划的编制以各乡镇或主管部门
为主,计划委员会只负责平衡,代表政府批准下达。 重新核定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投资5
万元以下 (不含5万元)的项目,不再列入县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由各单位和主管部门自主安排,
只报县计划委员会备案。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含县自筹资金)5万元至20万元(不含
20万元)的项目, 经县财政局审查资金后,报县计划委员会审批。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
的自筹基本建设项目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由企业自主安排,只报县计划委员会备案;10万
元以上的,报县计划委员会审批。个体和私营企业的基本建设,除省政府控制的经营项目外,
投资规模不加限制。进一步开放对物资、能源计划的管理,在物资分配“双轨制”取消之前,
县计划委员会只管理省下达的计划内物资 (钢材、木材、水泥、煤炭、汽车、石油、化肥、农
膜等), 分配计划由县计划委员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和平衡,按照合理的分配方向直接下达
给用户。电力由县电业局依据省供电计划平衡分配。其它计划外物资允许开放经营。放宽物资
流通的限制权,除国家分配给本县的计划内物资外,企业组织的计划外物资可以自由交易、自
行调剂串换。自产的燃料、木材、钢材和自收的废旧金属,在完成本县和上级的调拨任务后可
由企业自主出售。放宽建立工商企业的批准权限,除全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行业外,对其它
一般行业的发展不加限制。建立个体或私营工商企业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审批、办理经营
执照,建立全民和集体性质的工商企业经县计划委员会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经营执照,
建立投资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乡村企业由所在地工商部门审批并办理经营执照,建立投
资10万元以上的较大型乡村企业报县计划委员会审批。放宽劳动、工资计划管理。县计划委员
会对劳动、工资计划的管理,重点控制全县的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两项计划由下达
到基层企事业变为下达到主管局。只要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不突破计划委员会下达的计划,可
由主管局自行调剂使用,突破后需报计划委员会核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增减由县编制委员会
掌握,报县计划委员会备案。全民企业招工,县政府批准全年计划后,由县计划委员会分别下
达招工计划,再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安置就业。集体企业招工,由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
部门直接办理就业,报县计划委员会备案。县计划委员会不再下达招工计划,只掌握工资总额。
放宽外汇使用的控制权,县计划委员会只负责管理县政府留成外汇,重点用于购买主要原材料
和紧缺物资,对创汇企业的留成外汇,一律由企业自主安排。加强劳动、工资管理,对劳动指
标仍然实行指令性计划,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确定劳动工资总额,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1991
年,计划管理已由过去的以指令性为主转为“规划、平衡、协调、服务、监督”为主。1992年,
取消主要物资钢材、木材、煤炭分配指令性计划,生产资料市场全在放开。1998年,对与国计
民生紧密相关的重要物资如农业生产资料、石油、成品油等和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协调管理。加
强投资总量和结构的调控。对粮食、化肥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居民基本生活品价格、其
他重要生产资料价格重点监管,严格控制。1999年,按照县委、县政府提出的“一年受灾一年
恢复,二年脱贫”的总体要求,侧重抓好灾后重建项目申报审批。同年,化肥供销渠道放开,
实行市场化运作。2002年,政府指令性管理范畴包括成品油市场、生猪屠宰、物价和财审。其
余商品流通领域实行指导性管理,通过指导性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2003年,在县委确定的“黑、白、绿”三色经济发展思路的指导下,稳定第一产业、发展
第二产业、加强第三产业,合理进行产业结构调整,重点推进伊利、草原兴发两大集团在本县
的投资项目,参与生产结构设计,分析生产运营动态,对产品质量、产量、销量时时监控、监
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