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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行检察

第四节 民行检察



  1992年,民事行政科建立伊始,共受理民事行政案9件,办结5件,提请市院抗诉1件。1994
年,民行检察工作以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及时纠正审判机关的错误判
决和裁定。全年共受理民行案件9件,其中民事审判申诉案件7件,经济审判申诉案件 2件,提
请省、市检察院抗诉案件3件。1997年,重点查办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案件。受案 7件,立案6
件,其中徇私舞弊案1件,枉法裁判案1件,向市院提请抗诉案2件,息诉处理1件,正在办理中
1件。民行科荣获省、市先进科室称号。 1998年,着重办理公民、法人及基层组织不服发生法
律效力的民事、行政、经济判决、裁定案件。全年受理案件16件,立案10件,其中提请市院抗
诉4件,建议提请抗诉1件,终止审查5件,做息诉处理6件。2001年,建议市院提请抗诉的县电
业局申诉一案,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对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予以采纳,通过此案为电
业局挽回经济损失70万元。建议县法院改判的敖林西伯乡黄耀林申诉县农业银行一案,为黄耀
林挽回经济损失近30万元。2002年,树立执法为民意识,热情耐心接待申诉人,认真审查核实
案件。2003年,全年受理案件17件 17人,立案10件10人,息诉7件。所立的10起案件中,向法
院发检察建议2件,向其它机关发检察建议1件,查办枉法裁判案1件,终止审查7件。完成省院
交办案件11件。在受理巴彦查干乡申诉经济赔偿案件时,民行科通过深入实际调查核实,发现
判决书所依据的价格鉴定单位不具备法律资格,所作价格与事实不符。据此,完全可以依照原
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为由,通过法律程序向上级院提请抗诉,但从公正和效率的角
度出发,认为通过检察建议方式能在最短时间里解决纠纷,且对双方都有利。当事双方对检察
机关这一做法十分满意,使案件园满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