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土地改革
七 土地改革
1946年 4月,中共杜尔伯特旗工委和泰康县民主政府号召群众减租减息。5月4日。中共中
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同月,进驻泰和村的旗工委工作组在广泛发动群
众、团结群众的基础上,组建农会,召开清算斗争大会,斗争伪村长张瑜和伪屯长赵邦汉。附
近村、屯的群众也前来参加大会。会后,将张、赵两家的浮财—现款、牲畜等分给特别贫困的
群众。8 月10日,县委组成两个清算工作团、14个清算工作队下到各区,普遍建立农会,开展
清算斗争。通过清算,提高贫苦农民的阶级觉悟。在丰北区(区驻地五面井),工作队向群众宣
传:“民主政府,为民做主。有冤诉冤。有苦诉苦”。当地群众有句歌谣:“日本子特务不可
怕,能杀人的是三大霸。”三大霸指伪警务署长孙揆西、伪村长周学文、恶霸地主李德福。工
作队逮捕、处决孙揆西。发动群众斗争了周学文。群众又自发组织起来斗争了李德福。此举震
动全旗。丰北区共斗争40余人,查没浮财衣被2 100件(床),布匹1 900尺,“黑地” 302垧,
牛83头,车31辆,粮食565石。以上浮财分给882家农户。有的区群众没有发动起来,清算斗争
走了过场,成了“夹生饭”。12月,工作队将所没收的位于新发区的日本开拓团土地分给农户。
1947年 6月,县委在解决“夹生饭”的同时,开展“砍大树、挖坏根”(简称“砍挖”)斗
争,集中力量打击地主、恶霸、土匪、伪满特务和国民党特务等。7 月上旬,县委召开村级以
上党员干部会议,总结与布署“砍挖”斗争。县委书记胡锡光作了《挖匪根、挖坏根、除奸反
特、巩固后方、保卫群众既得利益》 的报告。同时,出版 《挖匪根、除奸反特》通讯以指导
“砍挖”斗争。7月20日,县委做出 6项规定:1、为彻底打垮地主,割封建尾巴,“夹生村”
以“砍大树”为主。 2、对一般的地主可挖财宝,是否赶出大院,根据群众意见决定。对富农
如群众有斗争要求时,可将其一部份土地、车马分给群众,但不可挖财宝或赶出大院 (恶霸、
汉奸、特务除外)。3、中农是兄弟,绝对不可侵犯,如已侵犯要退赔,并尽可能分给一些斗争
果实。4、分果实时,雇农优先,贫农第二位,小佃户、中农第三位,必须按人口平均分(10岁
以下减半)。5、地主对商业投资在“八一五”前者一般不动,在“八一五”后者如系敌特可动。
6、逃匿城市的地主,其浮财可由乡、村农民分取, 如两方配合,城市群众可分一半。泰康区
在“砍挖”斗争中,共查出土匪、特务、汉奸、烟(毒)贩、伪工头、恶霸等81人。召开公审大
会,处决其中罪大恶极的5人。查没浮财有衣服数千件,布匹3 000尺,大牲畜87头(匹),猪、
羊53头(只),大车21台,粮食30石及金银首饰等。工作队和农会将其中一部分分给 1 200户农
民和市民,另一部分留做军属合作社建社资金。所查没的浮财中,也包括较大私人工商业户如
东顺盛火磨、久丰长米厂等财产。新发区在“砍挖”斗争中,共逮捕44人,经群众大会讨论处
决33人。除查没牲畜、粮食、衣物、首饰等浮财外,还查缴步、手枪28支,子弹 1 900余发。
其他各区同样斗争、处决一批“砍挖”对象,查没并平分了浮财。
1947年10月,中共中央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发表《关于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决议》,
宣布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规定乡村中的一切地主土地由乡、
村农会接收,统一平均分配;对富农要征收其多余土地;注意倾听中农意见;保护工商财产及
合法营业不受侵犯。11月12日,县委就如何贯彻落实《土地法大纲》一事做了专题研究,组成
4个工作团下到各区,领导土地改革。具体工作有整编、 划定阶级成份、平分土地和组建雇贫
农团等。整编就是审查干部,纯洁队伍,改组或重建部分区政府和各级农会。雇贫农团由群众
选举产生,掌握平分土地。平分土地按照土地距居民点远近、土质好坏、统一丈量和编号。然
后采取比成份、比家底、比人品划等分地。军烈属和贫雇农优先分好地、近地,中农次之。对
地主、富农适当分给土地,让他们自食其力。除平分土地外,还平分了地主和富农的牲畜、大
车、房屋、衣物等。在此过程中,村屯之间自发地组成“帮翻团”,帮助对方斗争地主、富农
和查找地主、富农隐藏的财产。有些区、村发生过激、过火举动,农会往往不经请示上级机关
批准,仅根据群众意见就逮捕、惩罚、处决斗争对象,因此错捕、错罚、错杀一些人。划分阶
级成份也往往就高不就低,错划成份、错分财产的现象较普遍存在。
1948年2月1日和13日,中共中央和嫩江省委先后发出指示,防止乱打人、乱杀人,不能侵
犯中农利益,保护城镇工商业,农民不得进城斗争等,制止了过激、过火举动。4 月19日,嫩
江省委下发《关于划分阶级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对划分的标准和时间、如何区分地主和富农、
富裕中农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同月,全旗开始“纠偏”,纠正错划的成份,退赔错分的财产。
具体原则有 5点:1、对纯工商业户(即不是地主,也不是配给商)做到全部退赔。2、对有污点
的工商业户,根据态度或性质,全部或部分退赔。 3、对敌伪残余。一律不退。如家庭困难,
可发给适当粮食、衣物。4、对中地主工商业,酌情补偿。小地主工商业,一律退赔。5、对斗
错的中农、贫雇农、工人,先划回成份,然后退赔。
从清算、“砍挖”到平分土地结束,全旗共查没地主阶级财产有碎金 132两,金条12根,
金首饰91只(副),碎银2 000两,银元 740块,银元宝62个,粮食32.8万斤,布匹8 119尺,衣
被 8 996件(床),以及其他一些物品和现款。除留下部份财产(主要是金银)做为建立合作社和
学校资金外,其余财产全部分给群众。全旗共分配土地33.7万亩,牲畜2.94万头(匹),大车3 089
台。平均每户分地28.9亩,牲畜2.5头(匹),大车三分之一台。
1948年9月,开始评地发照。11月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