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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经济体制改革

十五 经济体制改革



  1、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1978年春,部份农业生产队实行“五定一奖”生产责任制。五定一奖即定人员、定地块、
定工具、定工分、定产量,根据劳动成果进行奖励。同年冬,敖林西伯公社诺尔大队结合党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制订实施保畜定包奖和繁殖改良定包奖责任制。这两项责任制实际上是
“文化大革命”前定包奖责任制的改进。在全公社得到迅速推广。

  1979年 2月,县委召开全县四级干部会议,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
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题的决定草案》。县委提出“从今年起,农村社员允许每户养一头母牛、
三五只羊。”又提出“各生产队应根据规模大小和发展生产需要,在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
可分作业组。计酬形式可多种多样,现在有些生产队搞“五定一奖”办法很好,可以普遍推广。
在作业组内要搞定额包工,实行合同制,只要不搞包产到户,分田单干,各种不同的管理办法
和计酬形式都可以比较和实验。”会后,有 201个生产队制订实施农业生产责任制,占全县生
产队总数的30%。1980年春,已有451个生产队制订实施农业生产责任制,占全县生产队总数的
82%。生产责任制形式大体分5种:一、包工到户,有99个生产队;二、包工到作业组,联产计
酬,有82个生产队;三、农业机械包奖合同制,有赛罕他拉马场大队和江湾公社 5个机械化大
队;四、畜牧、经济作物、积肥、队办企业实行专业组、专业户联产承包责任制。有 274个生
产队;五、灌区包奖责任制,有45眼机电井被承包。

  1980年 7月,县委召开常委会议,学习中共中央转发的《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和胡耀邦、
万里在西藏考察时的《六点意见》。常委们一致认为《纪要》和《意见》的基本精神完全适用
本县:“对我们进一步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建设好自治县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8 月22日,
县委召开全县农村工作会议贯彻《纪要》和《意见》,提出“放宽政策改善经营管理,为使农
村尽快富起来而努力奋斗。”并且倡导试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制。农业(粮豆薯种植)方面,允
许包工到组,包工到户;畜牧业方面,推广敖林西伯公社定包奖责任制,允许将生产队的老弱
母畜和羔羊承包到户饲养;林业方面,鼓励社员营造“扶贫林”和薪炭林;副业方面,允许社
员家庭自有自养牛羊,不限数量。

  1981年 1月,县委做出《关于落实农村经济政策问题的意见(试行稿)》,允许将生产队的
大牲畜和羊承包到户饲养,允许将油料作物和经济作物包产到户,允许渔业承包到户。同年春,
已有583个生产队制订实施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占全县生产队总数的93.1%。其中:专业承
包联产计酬的106个队;统一经营,联产到劳(组),包括责任田和口粮田挂勾的378个队;小段
包工,定额计酬的71个队;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 228个队。同年秋,全县人民公社粮豆总产
6.8万吨,超出1980年 3.1万吨,一举结束了本县18年吃返销粮的历史。大牲畜自然增长率61%,
超出1980年4.4%。农民人均收入 107元,超出1980年60元。12月,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农业
生产责任制会议,县委书记何经伦亲自主持会议并做《关于全县农业生产责任制问题的报告》。
会议决定: 一、大力提倡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 二、大面积推行统一经营,联产到劳
(组)责任制,包括口粮田和责任田挂勾;三、允许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责任制。会议规定:
生产队的房屋、场地、院落、仓库棚舍和牛、马、羊等固定财产,不准拆毁、变卖、私分;社
员承包土地只有种植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买卖、转让、弃耕、出租和雇工耕种,不准建房、
葬坟和挖坑取土。

  1983年 1月5日—6日,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会议。会
议决定是:一、耕地可以承包到户,一般一定五年不变;二、耕畜可以包养到户,可以作价归
户;三、生产队固定财产和库存物资,可以折价卖给社员。也可以包给社员。12月,县委做出
《关于稳定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若干规定(试行)》,其中规定:一、允许土地调整、转让;
二、林业推行开发性承包,费用自理,造林归已,定额上缴,一定20年—30年不变,并允许继
承;三、农业机械可以包机到人,定额上缴或利润分成;四、荒丘、荒水、荒滩、低产草原承
包可参照林业开发性承包办法执行。同月,县委转发县农工部《关于稳定农业生产责任制若干
规定(修改稿)》,其中对土地分配使用都做出明确规定:一、必须坚持土地公有制,承包户不
准出租、买卖、典当土地,不准在承包土地上建坟、建房、取土和破坏原有水利设施、防护林
带、交通设施,不准毁林开荒、毁草开荒或拣荒地种耕;二、承包土地要相对集中,不宜过于
分散。以利于落实国家下达的种植计划,便于承包者经营;三、要留出占耕地 3—5%的机动田,
以解决人口自然增长、招工升学、婚丧嫁娶等人口变动时调剂土地;四、落实好饲料地;五、
非农业人员原则上不承包土地,其口粮从生产队提留中解决,有辅助劳动力本人要求承包土地
的,可承包人口田;六、要养地肥田,不准掠夺式经营。县委并规定可将土地承包年限延长到
15年或更长时间。年末。实行包干到户的生产队624个,占全县生产队总数的98%。

  1984年,生产的耕地、水面、草原(割草场)、林地、机井已基本分户承包完毕,落实到农
民家庭经营。实行包干到户的农户有29 803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99.2%。生产队大牲畜的91.8%,
羊的83.6%,拖拉机的77.3%已作价归农户所有。同年,乡(镇) 粮豆总产9.6万吨,超出1981年
2.8万吨;大牲畜自然增长率为14.2%,超出1981年年8.1%;农民人均收入 345元,超出1981年
238元。

  附:

  敖林西伯公社保畜“定包奖”责任制 1978年冬,敖林西伯公社各生产队将牛群承包给放
牧员,放牧员负责牛群放牧、喂饮、安全越冬等。成牛保活率在 95%以上者,按保活头数每头
奖放牧员3—5元(多数队还规定如果1头不死、不丢,奖给1头牛)。保活率低于95%,每死1头牛,
罚款30元,此责任制未实行时,1977年冬至1978年春,全公社的牛因失饮、失喂造成衰弱、干
摆死亡449头。此责任制实施之后,1978年至1979 年春,牛死亡仅97头。诺尔大队第二队1977
年冬至1978年春,因失饮、失喂造成牛死亡82头,占全队牛总数的 46%。1978年冬至1980年春,
放牧员跟群放牧,及时喂饮,精心照料病弱牛,夜间特意为病弱牛添草,连续两年冬春,牛无
死亡、无丢失、无流产,病弱牛也都成了强壮牛。

  白音诺勒大队花生田专业承包 1979年春,白音诺勒公社白音诺勒大队将 140亩花生田交
给专业队经营,将42亩花生田以定产、定工、超产奖、减产罚的方式包给社员陆金祥试种。秋
后,专业队经营的花生田亩产23斤,睦金祥经营的花生田亩产128斤。陆金祥除交给大队2 872
元外,本身收入1 122元。1980年,这个队将3 353亩花生全部分包给93户耕种,秋后,花生总
产38万斤,平均亩产117斤。

  文德沟大队包干到户 白音诺勒公社文德沟大队第一、第二、第六、第七 4个队是有名的
穷队。1979年,人均收入35元。1980年春,他们听说外地有搞包干到户 (即将土地分到家庭经
营)的,就向公社、大队提出申请,公社批准暂在第一、第六、第七3个“落套队”试行,第二
队在没有征得公社同意的情况下也偷偷随着试行。秋后,4个队粮豆平均亩产147斤,一举结束
连续18吃返销粮的历史,“三留”自给有余,人均收入 106元。然而处于“大帮轰”的第三、
第四、第五 3个队,粮豆平均亩产58.7斤,吃返销粮28.4万斤,人均收入6元。1981年春,7个
队全部实行包干到户。年末,全大队粮豆总产122万斤,比1980年增长96.8%;总收入29.8万元,
比1980年增长1.5倍;人均收入109.5元,比1980年增长1.1倍。

  2、县城经济体制改革

  1977年,财政体制改革,改变对预算内工业企业全收全退办法为定额包干办法。微利企业
自负盈亏;亏损企业超亏不补,减亏归企;大型盈利企业计划上缴,超盈归企。1979年,利润
计划上缴的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全部实行利润分成和盈亏包干办法。同年,国营乳品厂、水泥
管厂和集体薄铁厂实行节约奖和超产奖经济责任制。国营商业企业普遍实行定额加奖励经济责
任制。

  1980年,市场、物价、就业门路、商品流通渠道逐步放开。允许发展私营(个体)工商业;
允许工业小商品和三类农副土特产品上市交易,旅客携带以上物品不再限量;牲畜交易价格和
粮油、蔬菜销售价格不再由国家统一规定,只在国家允许的最高价内议销;商店可不通过批发
站直接到外地或厂家进货。

  1981年 8月,县政府成立推进经济责任制领导小组。县长那达任组长,副县长白宝玉、李
苍、秦志华任副组长。11月,县政府批准县推行经济责任制领导小组《关于对县经委、建委、
财贸办和企业主管部门实行经济责任制试行办法》。对实行利润增长分成、超计划利润分成的
工业企业上交利润超过去年的基数部份,企业与财政四六分成,超过今年计划的部分,企业、
主管科、财政五一四分成;对实行利润(亏损)包干及自负盈亏的工业企业,超收或减亏归已。
对商业企业超计划实现的利润,商业科与财政五五分成。对供销合作社实行利润包干、超收归
已。电业局自负盈亏。物资科、农机科亏损包干。奖惩标准按照包干单位或包干责任者的年标
准工资总额计算。奖金最多不超过 3个月的工资,罚金最多不超过年工资的8%。同年,县对预
算内工业企业实行的财政管理办法有 5种:毛线厂实行增长利润分成和超计划利润分成;乳品
厂等4厂实行利润包干,少盈补缴,多盈归企;农机厂等5厂实行亏损包干,超亏不补,减亏留
企;木工厂等2厂实行自负盈亏;制酒厂实行定额补帖。各厂内部经济责任制也有5种形式:毛
线厂、童装厂等7厂实行集体计件;木工厂、皮毛厂等7厂实行定额超产奖;机械厂、薄铁厂等
5厂实行集体承包;车具厂等 2厂实行工资分成:制油厂等3厂实行记分算奖。厂内车间、班组
实行同样的经济责任制。

  1982年 6月,县政府做出《关于商业、县以上供销企业实行经营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百
货批发站、一百商店等10家企业实行利润全额留成和增长分成;副食商店、药材公司等 5家企
业实行减亏分成,服务公司实行自负盈亏;县供销社实行利润分成。企业的奖金按月发给,最
高不超过月标准工资的10%,年末可适当再奖励一些,在劳动部门核定的标准内发放。

  1983年 4月,实行财贸、工业、交通、基本建设“一条龙”岗位经济责任制。“一条龙”
岗位经济责任制和领导干部、领导机关的岗位责任紧密的结合,形成一个全面包、全面保、包
保结合、上下结合、纵横连锁的岗位经济责任制体系。主管县长、顾问为“龙头”,经委、财
贸办和各主管科局、企业为“龙体”,有关科、局、委、办、行为“龙爪”。首先确定各项经
济指标,分解后层层落实到包保单位和人员,从主管县长一直落实到每个职工。根据完成指标
情况,对主管县长、顾问和经委、财贸办、主管科局的干部予以奖惩。对协作(保)单位只奖不
惩。奖励最高不超过本人3个月工资,惩罚最高不超过本人1个月工资。企业内部可实行计划工
资、定额超产奖、利润或成本承包。小型商业和服务性企业可实行经营承包,即承包给几个人
或 1个人经营。对利润或成本承包工资可上下浮动。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并且允许职工离厂
自谋。8 月,县财政体制改革,实行“利改税”,即将企业上缴利润变为上缴所得税。执行八
级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55%。参加第一步“利改税”的有毛线厂、乳品厂、水泥管厂等6家工
厂和百货批发站、糖酒批发站、五金批发站、一百商店等14家商业企业。同年,根据国家“计
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精神,生产资料做为商品进入市场,物资生产企业和物资经营
企业有权经销三类物资和计划外物资。

  1984年 3月,县委、县政府做出《关于小型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放开经营的暂行规定》,批
转县劳动局《关于给企业“松绑”改革现行有关工资制度的意见》。大体进行了十个方面的改
革。

  一、改革利润分配制度。已“利改税”的企业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
负盈亏,盈利不缴,亏损不补。”未实行“利改税”的企业,盈利部份财政与企业按比例分成。
计划内亏损企业,实行“亏损包干,定额补贴,超亏不补,减亏归企。”

  二、改革工资奖金制度。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岗位可实行不同的奖金形式,如计分算奖、
部分或全额工资浮动、计件工资、承包经营、岗位经营、岗位工资、职务津贴等。

  三、改革干部管理制度。 在一些企业民主选举厂长 (经理),废除干部职务终身制。厂长
(经理)可自行组阁,上级任命正职领导,对副职领导则征求正职领导意见进行调整。车间、班
组领导由厂长(经理)直接任命或层层任命。

  四、改革用工制度。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编制定员,有权录取合同工和招聘人才,有权
柜绝接收除国家统分以外的人员,有权处理违纪工人,直至开除。

  五、改革经营方式,工业企业有权自销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后的产品,商业、供销企业可自
行开辟进货渠道和扩大经营范围。

  六、改革经营体制。企业可划小核算单位,砍掉中间环节,允许商业、手工业、社队企业
将一些小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

  七、改革物价管理体制。企业经营的小商品可实行浮动价格高来高走,也可实行议价,由
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取消议价最高限额。

  八、改革劳动保险制度。企业对职工病事假工资和医疗费用支出,可根据企业情况制定具
体办法,不必按劳动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执行。

  九、改革企业所有制。职工可向企业投资,实行入股分红。

  十、放开建筑市场。在基建用工方面打破对外地工程队的封锁。实行建筑工程投标、招标,
基建单位和施工队双向选择。

  6月,县政府与预算内企业签订 “军令状”,县核定一系列经济技术指标,通过签订“军
令状”的方式将其落实到企业。附加若干奖励条件。如果实现所核定指标或者达到某项奖励条
件,可给予企业正、副职领导(包括党务领导)和总工程师1—3个月的工资奖励,成效显著者给
予浮动或晋升一级工资的奖励。凡未实现核定的指标,扣罚1—2个月的工资,直至下浮一级工
资。10月,县政府做出《关于计划体制实行改革的决定》,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扩大指导性
计划和市场调节范围。指令性计划包括人口发展计划、主要物资(钢材、水泥、木材、煤炭)分
配计划、主要粮食(小麦、,稻谷、玉米)收购计划、国家和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其余全部
列入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1985年,整党过程中,县将放给企业的机构设置权、用工权、干
部管理权、劳动保险权、经营体制权上收,并且不再进行晋升工资的奖励。同年,实行第二步
“利改税”,即对第一步“利改税”的企业进行复查,调整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