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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人口控制

第四节 人口控制




  一 机构

  1956年,妇幼保健站负责全县计划生育工作。

  1963年4月,县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11人(由县直
各单位领导兼任)。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有主任、专职干部各1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
开始。计划生育机构被造反派夺权,领导被揪斗,计划生育工作停止。

  1971年3月,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委员会恢复工作,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委员10人(由县
直各单位领导兼任)。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有副主任、专职干部各1人。1979年,计划生育办
公室设副主任1人,专职干部3人。城乡11个公社各设计划生育助理1人。1983年8月,计划生育
工作领导委员会改称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 1人,副组长2人,委员13人(由县直各单
位领导兼任)。计划生育办公室改称计划生育委员会,提格为局级单位,编制 6人。8月13日,
设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编制 4人,负责全县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人口理论、优生、优
育等宣传教育工作。同时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编制5人。其中站长1人,专职干部 4人,负
责指导全县的节育、绝育、使用药物等。两站均为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下属单位。全县城乡计划
生育专职干部26人。1985年,计划生育委员会编制增至 9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专职干
部6人。各乡镇的计划生育助理29人。

  二 节育措施

  1956年,县人委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向各区发出《关于宣传节制生育》的通
知,提出一对夫妇两个孩,中间相隔三、四年的生育标准,提倡多子女的育龄夫妇,要实行药
物、工具避孕和作绝育手术。接受计划生育的很少,只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 3人做了绝育手
术。人口处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阶段。1963年,农村各公社卫生院(所),分别成立
避孕技术指导分站,并培养一批节育技术人员和计划生育积极分子,又以广播、电影、幻灯、
图片、避孕知识座谈会等形式,在全县城乡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年末,全县有生育能力的夫妇
接受人工流产、输卵管结扎、上避孕环以及利用药物、工具避孕的达 620例。1965年,继续开
展大规模的宣传教育和座谈、走访工作。同时县举办计划生育干部训练班,备公社(场)也举办
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训练班,共培训出能上避孕环和做人工流产的技术人员33人。年末,全县有
生育能力的夫妇接受人工流产、输卵管结扎、上避孕环以及利用药物、工具者达783例。

  1966~1975年,“文化大革命”期间,计划生育工作遭到破坏,全县普遍出现早婚、早育
等现象,人口始终保持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势态。1978年,县革委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
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的汇报》精神,大力宣传贯彻“晚、稀、少”的原则,即农村晚婚年龄女
23周岁,男25周岁,县城略高于农村。提倡一对夫妇一个孩,最多两个,生育间隔 3年以上。
同时在全县范围内,展开声势浩大的晚婚、计划生育大会战。晚婚、晚育、少生的原则,被多
数人接受。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持续下降。1979年,县革委在全县推行“奖一罚三”的政
策,提出一对夫妇一个孩的生育标准。对终生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县城除由所在单位每年补
助30元至50元(发到14周岁止)奖金外,还给予两免费(入托、入学)、五优先 (住房、招工、升
学、医疗、参军)、一照顾(医疗费照顾);农村社员,每年要补助 300至400工分,一直补到14
周岁为止。并发给独生子女光荣证。对生第三胎的,在政治和经济上给予处罚。1980年10月,
县委转发党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号召有生
育能力的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带头实行晚婚、晚育,带动广大男女青年群众积极实行晚婚、
晚育和节制生育措施。至年末,全县实现晚婚的1 749对,占应结婚的89.8%。只有一个孩子的
夫妇4 005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3 018对。多胎生育(三胎以上)230人,占出生婴儿的9.3%。
全县共有生育能力妇女29 807人,落实输卵管结扎、人工流产、上环、药物、工具等节育措施
的26 738人,占有生育能力妇女的89.7%。1983年,提倡“一对夫妇-一个孩,严格控制二胎。
坚决控制三胎的生育标准。年末,全县实现晚婚的 1 390对,占应结婚的60.96%。只有一个孩
子的夫妇7 084对,其中领独生子女证的夫妇4 392对,占有独生子女的 62%。多胎(三胎以上)
的 154人,占出生婴儿的5.3%。全县共有生育能力的妇女33 180人,落实输卵管结扎、人工流
产、上环、药物、工具等节育措施的30 953人,占有生育能力妇女的92.1%。1984年7月23日,
县政府制定《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关于贯彻执行(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计20条。严格规定汉族干部、职工、农牧民实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计划外超生的按规定罚
款。凡居住本县的鄂温克、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白、黎、壮7个少数民族(包括与汉族通
婚的),属于县城的干部、职工、居民,提倡一对夫妇生一个孩, 允许生两个孩;属于农村的
社员,最多不超过3个孩。凡居住本县的蒙古、朝鲜、回3个民族(不包括与汉族结婚的),一对
夫妇最好生一个孩,最多生两个孩,间隔必须 3年以上。晚婚年龄按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男女
双方各推迟 3年以上(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凡实行晚婚的夫妇,给予
表扬和奖励。凡违反生育计划,无论干部、职工、居民、社员,一律实行一次性罚款。计划外
生2胎者,罚款最低1 200元。计划外生3胎者,罚款最低1 800元。计划外 4胎以上者,罚款最
低2 400元。在补充规定公布的同时,全县又开展全民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年末, 全县
实现晚婚的1 329对,占应结婚的 58.1%。只有一个孩子的夫妇7 086对,其中领取独生子女证
的4 825对,占有独生子女的68.1%。多胎生育(三胎以上)的11人,占初生婴儿2%。全县有生育
能力的妇女32 910人,落实输卵管结扎、人工流产、上环、药物、工具等节育措施的32 174人,
占有生育能力妇女的95.3%。1985年,全县实现晚婚的 860对,占应结婚的43.6%。只有一个孩
子的夫妇7 564对,其中领取独生子女证的4 841人,占有独生子女的64%,多胎生育(三胎以上)
的64人,占出生婴儿的3.4%。全县共有生育能力的妇女35 122人,落实输卵管结扎、人工流产、
上环、药物、工具等节育措施的达33 222人,占有生育能力妇女的94.5%。

   历年全县人口自然增长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