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经济形式

第二节 经济形式




  一 私人所有

  清光绪三十年(1904),“蒙旗地开放”以前,草原、水域全归札萨克、贝子、公、台吉所
有,他们并拥有大量牲畜。“蒙旗地开放”后,汉族地主也拥有众多的牲畜。民国期间,后新
贝子乌尔苏那苏图有 1处马营子、1处牛营子、3处羊营子,总计牛马1 000余匹(头),羊2 000
余只。镇国公和辅国公们每户拥有大牲畜也在数百头至上千头之间。阿勒巴图(平民)一般有二、
三头(匹)牛马,只用于挤奶自食和狩猎。包勒(奴隶)本身就是王公贵族们“会说话的牲畜”,
一无所有。

  1947年,土地改革,将地主、富农的牲畜分配给贫农和雇农,户均 2.6头(匹),其中大牲
畜户均 2头(匹)。同时,也给地主富农保留了等量牲畜,但是多是差的或弱的。1953年,初级
合作社期间,小部份牲畜以作价入股形式归社所有,大部份牲畜仍归私人所有,由社统一调度
使用。1954年,私人户均大牲畜3.2头(匹),户均羊0.8只。个别农户拥有牛30余头,羊70余只。
拥有大牲畜10头以上的户也很多,同时出现许多无畜的农户。1956年,绝大部份私人牲畜 (不
包括猪) 作价入社,只为蒙古族社员保留少量牛、马,以照顾蒙古族吃奶和打猎。1958年,彻
底取缔私人所有制。1962年春,重新允许蒙古族社员私人养畜。同年 6月,根据东北局《关于
保护和发展大牲畜的十项规定》精神,开始扶持社员私人养畜。当年,全县有 90.8%的生产队
开展私人养畜。1968年,“割资本主义尾巴”,再次取缔私人养畜。1979年冬,有的生产队根
据“改革、开放”的精神将部份牲畜作价给农民家庭,由农民逐年偿还畜价。之后,各社队和
国营农牧场在原来家庭承包养畜的基础上,陆续将畜作价给农民或农工,多数附带利息,逐年
还本付息。这种形式其实是银行贷款随着生产资料转移到农民或农工个人身上,因此,也称为
“转贷”。1984年,转贷已不限于牲畜,包括畜舍、青贮设备、割草设备等。年末,转贷基本
结束,集体大牲畜的91.8%、羊的83.6%转移到私人手中。

  二 集体所有

  1953年,某些初级社在土地入股的同时,牲畜也随之入股。1954年,集体的所有马、牛、
羊分别为私人的7%、4%、18%。进入高级社之后, 集体所有制规模急剧扩大。1958年,除了少
量国有牲畜外,其余全归公社所有。1961年3月,公社将牲畜所有权、管理权下放到大队。1962
年 6月再下放到小队。在下放过程中。有的公社留下部份牲畜,形成社有牧场,大队牧场也如
此形成。1979年,集体牲畜逐渐被社员家庭“承包”经营。最终演化成“转贷”,归社员家庭
所有。1984年,转贷基本完成之后,集体所有马、牛、羊分别为私人的3%,2%,5%。

  三 全民所有

  1946年,革命政权建立,旗、区政府饲养少量马匹用于战争、通讯和运输。1948年,旗农
场建成。集中饲养牲畜。同年,旗鸡场成立,从饲养本地鸡逐渐发展到生产种鸡、种蛋,场名
改为种鸡场。1954年,在喇嘛甸建小型奶牛场1处,饲养奶牛。1955年,在哈木台建奶牛场1处,
后发展成靠山、对山两场。1958年,省营绿色草原牧场、野牲饲养场在本县境内开建。1960年,
县示范农场变为省轻型种马场。1968年,各牧场管理权下放到县。1972年,陆续恢复原来的隶
属关系。1980年,县境内牧场隶属关系如下:

  省营牧场:绿色草原牧场、大山种羊场、野牲饲养场。

  县营牧场:红旗种畜场、靠山种畜场、对山奶牛场、种鸡场。

  1981年,种鸡场撤销。撤销时有职工11人,鸡舍、孵化室、饲料加工间等4 800平方米。

  1985年,县全民(包括农林渔场)所有大牲畜占大牲畜总量的14%,所有羊占羊总量的13.4%。

  在集体牲畜向私人转移的同时,全民所有制的经营方式也发生变化,大部份牧场将牲畜、
牧业设备“转贷”给农工个人,只保留了少量国有牲畜和设备。也有少数牧场未实行“转贷”,
保持完整的国有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