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饲养管理
第五节 饲养管理
一 饲养形式
游牧,是杜尔伯特部最早的饲养牲畜形式,大范围的游牧常常造成部落的迁徙。杜尔伯特
建旗后,草原仍很广阔,仍有游牧的余地。清末,尤其是“蒙旗地开放”后,蒙古民族开始定
居。清宣统二年(1910),全旗3 400人,分散在174个村落中,平均每村四、五户,不足20人,
而饲养的牲畜数达百头。这样的小村落极易迁徙,带有浓厚的游牧色彩。村落和村落之间有个
大致范围。在本范围内分区轮牧,每区歇牧十余日。随着土地大量开垦,轮牧的范围越来越小,
间隔的时间也越来越短。游牧及轮牧期间,夏季“昼夜皆听牲畜野外来去自由”,冬夜则将牲
畜拢到背风坡栖息,周围靠猎狗守护以防狼害。民国初年,匪患频多,蒙古族牧民防牲畜丢失
逃散。开挖沟堑,形成露天畜圈,无论冬夏,夜间都将畜拢到畜圈中。汉人则建有简易畜舍为
役畜蔽身。至伪满末年,大牲畜入舍率达11%,其中役马入舍率达36%。民国和伪满时期,拥有
牲畜极少的农户,或者几家合伙轮流放牧,或者全屯雇一个牧工合群放牧;拥有牲畜略多些的
农户,几户合雇一个牧工放牧;拥有牲畜最多的贵族、地主单雇几个牧工放牧。合作化初期,
社员牲畜归社统一饲养使役,放牧费与饲料费由畜主承担,社向畜主支付租金。1958年,人民
公社化后,公社将所有牧畜集中一处或几处饲养,饲养粗糙,乱抓滥用,牲畜损失很大。1961
年 3月,逐步将牲畜下放到大队、小队饲养。此后,公社和大、小队都选择离村较远的良好草
原设牧场以集中饲养牧畜。役畜始终在小队饲养,小队普遍建有牛舍、马舍、羊舍和猪舍。1973
年,全县役畜和猪全部入舍,奶牛和羊大部份入舍,大牲畜入舍率达 14%。未入舍牲畜仍然拢
在露天畜圈中。1979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之后,绝大部份牲畜逐渐分散到农民家庭,有畜户
陆续兴建畜舍。1983年春。本县遭受暴风雪袭击,无舍牲畜死亡较多,当年掀起兴建畜舍的热
潮。年末,大牲畜入舍率达 95%,小牲畜已全部入舍。1985年,大牲畜入舍率达100%。同年,
除少量国营、集体牲畜仍统一饲养外,农户饲养牲畜大致分三种形式:一是自家单独放牧;二
是几户合伙轮流放牧;三是数户或全屯将畜合群雇人放牧。
二 饲养技术
蒙古民族在游牧时期,牲畜不喂料,“啖碱”不“啖盐”,只在患病时“啖盐”。四季牲
畜放牧时,春放洼、夏放岗、秋放平地、冬放阳坡。“蒙旗地开放”后,有了专门役畜。役牛
役马实行喂料,定期“啖盐”。除白天饮足喂足外,夜间还为役马加草料一次。草要铡得细、
料要拌得匀、土筛得净。得出“草肥料力水精神”、“寸草铡三刀,无料也上膘”、“马无夜
草不肥”等经验。在使役中,夏天避开中午日晒,冬天挂掌防滑,驾车下岗慢走防“推”了,
使役完歇歇气再饮水防“串水”等。减轻对孕畜的使役,偏草偏料饲养,不饮冷水,不喂霜草,
防止流产。大群散放的牲畜仍采取较原始的放牧方式。羊的放牧方式有所改变,夏天在长满黄
花菜(萱草)和野韭菜的草场上放羊,秋天在收割后的庄稼地中放羊(溜茬),使羊上膘。春天羊
归圈时,待母羊哺乳小羊后,将母羊、小羊分别圈开,防止母羊压坏小羊。1955年,初级合作
化时期,针对牲畜饲养粗放状态,全县贯彻“五有三勤”和推广“提高料力、喂饱饮足、量力
使役、修盖棚舍、保驹保胎”等。“五有三勤”即牛马有棚、猪羊有圈、鸡鸭有架、家有粪坑、
队有厕所和勤起、勤垫、勤打扫畜圈。1958年,各作业区制定对役畜几饮几喂技术措施,如冬
闲四喂五饮,春耕三喂五饮, 夏锄五喂五饮, 秋收三喂三饮等。1966年,各项养畜责任制被
“砸烂”,技术措施也大部份被放弃,牛因失饮、失喂“干摆”, 羊因棚圈潮湿肮脏长癞(疥
癣),大批死亡的现象年年发生。同期,牲畜的受胎、产仔、 成活率大大降低。1979—1984年,
牲畜陆续“承包”、“转贷”后,农民开始重视古老的养畜经验和新的养畜技术,并且实行春、
夏、秋三季放牧,冬季奶牛、役马等实行舍养。尤其注重奶牛的饲养管理, 推广三定(定时喂
饲、定时喂给、定时挤奶)、三足(草、料、水)、三细(喂、养、管理)、三好(运动、刷拭、护
理)、三净 (饲料、工具、环境)等养牛经验。牲畜“三率”上升,自然死亡减少。羊的自然增
长率1978年为5.4%,1985年达到20.8%;牛的自然增长率1978年为3.8%,1985年达到20.6%。
三 饲养责任制
初级合作社时期,牲畜的饲养管理没有明确的责任制,无章可循,管理混乱。1956年,红
星合作社实行包工包产责任制,规定承包基础工时额及牲畜受胎保活率标准,超标准有奖,达
不到标准有罚。1958年,东风公社二作业区实行七定三包责任制。七定:定单位畜工分、定单
位畜饲草、定单位畜饲料、定日喂饮次数、定使役量、定饲养杂支、定积肥数;三包:包膘头、
包繁殖、包成活头数。超标准有奖,低于标准有罚。1962年,牲畜管理权下放到小队后,上述
责任制得到推广与发展。具体有耕畜定包奖和牧畜定包奖。耕畜定包奖:定人员、定工具、定
草料和包使役、包繁殖、包膘头、包粪肥。有奖有惩,落实到使役员、饲养员、放牧员,并以
使役员为主,奖惩都是其他两员的二倍。牧畜定包奖:定人员、定畜群、定草原、定棚圈和包
成活头数、包繁殖、包粪肥,有奖有惩,落实到放牧员。同年,124 个小队落实定包奖责任制
并兑现奖惩,占小队总数的30%。兑现奖金2 800元,工分1.2万分,受奖280人。1964年,兑现
定包奖的小队达308个,占小队总数的74%,奖励现金4万余元,工分 7万余分,受奖706人,受
罚 9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在批判“三自一包”、“四大自由”的同时,定包奖
责任制受到批判并被取缔,牲畜饲养管理重新陷入混乱状态。1979年,定包奖责任制在敖林西
伯公社诺尔大队恢复。1980年,发展成“九定三奖”承包制。九定:定人员、定头数、定劳动
量、定报酬、定母畜三率、定膘头、定产奶量、定草料、定放牧地;三奖:成畜保活有奖、仔
畜超繁有奖、牛奶多产有奖。奖励物品全改为现金,承包直接到农民家庭。1981年,改为“放
母还犊”责任制。具体内容:一是将牲畜放到农民家庭,保本保值,以生顶死,如成畜死亡均
以当年所繁殖的幼畜顶补,无幼畜者以承包者私有畜顶补,无畜者按价赔款。二是仔畜分成,
对以生顶死后其余的仔畜作价,牛羊对半分,马四六分成,集体为六,分钱不分畜。三是母羊
必保八成羔,超繁归承包者。四是畜产品归承包者,一切费用也由承包者自负。五是出售牲畜,
集体与承包者协商。这种责任制进一步发展,将牲畜作价给个人,所有制发生变化,责任制也
就不起作用。
县内国营农牧场实行的牲畜饲养责任制有“定额超产”和“租赁承包”两种。
四 饲养专业化
“蒙旗地开放前”, 蒙古民族单纯从事牧业生产, 畜产品很少用于交换,主要是自用—
“吃奶、吃肉、穿皮”。“蒙旗地开放”后至民国期间。汉人以农(种植业)为主,蒙古人以牧
为主。伪满期间。各民族均转向以农为主,兼营牧业。1958—1978年,国营与集体普遍建有牧
场,集中饲养牲畜,目的是为农业提供动力和资金,即牧业仍附属于农业。1979年后,畜产品
开始全面商品化。1980年,专门从事牧业生产的家庭经济逐渐形成,出现众多的牧业专业户。
牧业专业户可以不从事商品粮生产,即不种责任田,并且由生产队划给一定数量的饲料地。1985
年,养牛专业户975户,养牛5 000余头;养羊专业户164户,养羊1.5万余只。另外还有养猪、
养禽专业户174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