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济形式
第二节 经济形式
一 私人所有
清顺治五年(1648),杜尔伯特建旗设治。清廷规定杜尔伯特境内土地全部归札萨克所有,
其实是以札萨克为代表的氏族团体所组成的统治阶级共有(或称总有地、封地)。札萨克对封地
只有分配权,不准买卖、典当和招民私垦。
清光绪三十年(1904)“蒙旗地开放”后,杜尔伯特旗原有封地被分割成开放地和非开放地。
开放地在承领人一次性付清荒价银后,获得永租权,即所有权,蒙旗只剩收益权。非开放地即
生计地虽然仍属于札萨克封地。但是清廷规定其私用地最多不超过600 垧。旗内贵族对生计地
内耕地和牧地、河川等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本旗人和获得入籍权的外旗人、汉人等,也享有
与原旗民同样的权利。
在非开放地域内,最初汉人和少数蒙古人受雇为土地所有者(蒙古贵族)耪青,后又同蒙古
贵族签订土地租借契约,成为佃户。由于蒙古贵族贪图享乐、挥霍浪费,入不抵出,不得不向
佃户借贷或要佃户提前支付地租。贷款和提前支付的地租都附带高额利息,蒙古贵族因欠息过
多,租不低息,只好延长土地租借期限,经过几年或10几年时间,仍还不上本金和利息,佃户
便不再向其交纳地租,从而获得土地永租权,成为事实上的土地占有者。
伪满康德2年(1935),杜尔伯特旗土地私有制状况及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阶级关系如下:
地主 地主阶级由蒙古贵族组成,持有地照,统一由札萨克记入土地台帐,禁止买卖与典
当。地主户均拥有土地 150—160垧,最多1 000垧。清、民国期间地主不负担土地税,伪满康
德元年开始对地主征收土地税。
雇工 雇工与地主之间是雇佣关系。雇工分为年工、月工、日工三种。年工(即长工)雇用
期一年。劳动报酬150元(伪国币),由地主分两期支付,雇佣开始时支付50%,解雇时再支付50%。
雇佣期间粮食由地主供给,衣物有时也由地主供给。月工月劳动报酬20—50元。4月中旬至5月
下旬播种季节20—30元,6月下旬至7月下旬除草季节和 9月初至10月初割地季节40—50元,11
月中旬至12月下旬打场季节20—35元。劳动报酬支付以月为限。月末兑现。雇佣期间粮食由地
主供给。日工劳动报酬1.5—3元。1 月初至3月下旬1.5—2元,4月初至6月下旬2—3元,7月初
至9月下旬2.5—3 元,10月初至12月下旬1.5—2元。劳动报酬解雇时支付,雇佣期间粮食由地
主供给。
佃户 自备农具、车马等生产资料和少量资金。向地主借入土地并签定租期为 5—15年的
土地租借契约。房屋和水井由地主提供,交纳的地租以犁杖为单位。每台犁杖 (耕地面积30—
40垧)上等地交10石,中等地交7—8石,下等地交4—5石。一律缴纳官税 2石4斗,每犁杖交查
户钱6元。
耪青户 没有生产工具和资金。只出卖劳动力,由雇佣者提供生产、生活用品,并共同负
担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农作物收获后与雇主对半分,劳动期间粮由地主供给,秋收时从分得
一半中归还。
奴隶 奴隶没有人身自由,劳动是无偿的,蒙古贵族不付给任何报酬。另有部分被解放的
奴隶,蒙古贵族年付给劳动报酬50元。
伪满康德 3年(1936),泰康县土地私有制状况与阶级关系大体与杜尔伯特旗相同,分为地
主、自耕户、租户、兼耕户等。所不同的是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交租以垧为单位,租粮最多每
垧1石,少者5、6斗不等。
1946年,旗工委、旗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组织开展减租减息运动。1947年春、夏,组织开展
“砍挖”斗争。秋,在丰北区五面井进行土地改革试点,然后全旗有计划、有组织地全面开展
土地制度改革。按《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和富农多余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
的贫苦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变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地土所有制。1948年 2月,土地制度
改革结束,全旗11 654户,55 971人共分得土地33.7万亩,平均每户28.9亩;牲畜29 402头,
平均每户2.5头;大小车辆3 089台,平均每3户 1台。3月,召开区委书记、区长联席会议。会
议决定在全旗开展换工插犋大生产运动,以“自愿两利、等价交换、团结互助、发扬民主”的
原则组织互助组,帮助农民解决缺少牲畜、农具、种籽等困难。全旗互助组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换工插犋,另一种是合伙种地。换工插犋互助组大组6—10人,小组 3—5人。全旗共组
织互助组1 665个,到夏解散836个,仅剩829个。秋,又实行联组形式,共建联组1 019个。1949
年7月,全旗互助组发展到2 505个。由于“两利”政策贯彻执行不好,影响了互助组巩固发展,
真正巩固下来的 1 038个。1951年,结合爱国丰产运动。对农民进行互助合作和社会主义前途
教育,使广大农民认识到单干不如互助,互助不如合作的道理。12月,全旗第一个初级农业生
产合作社在六区马场成立。到1955年,已建成初级社232个,有68%的农户入社 (详见《大事记
略,“一化三改”》。初级社是在私有制基础上,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牲畜、农具及其
它生产资料入社,或者付给租金,或者仍归个人所有,由社统一管理使用。1956年,高级合作
化运动中,土地私有制被取消。
二 集体所有
1955年,根据中共七届六中全会提出《试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旗委在九区黎
明一社试办高级社,并命名为“和光社”。1956年,全旗出现大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潮。
年末,共创办高级社76个,入社农户占全旗总农户的 98.5%(详见《大事记略“一化三改”》)。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取消土地私有。社员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作价入社,归集体所有,实
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
1958年 9月10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全县通过合并
社场和吸收单干户,以行政区为单位办起 9个人民公社,原76个高级社变为管理区或生产大队,
下设生产队和作业组。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农、林、牧、
副、渔统一经营。1962年 9月,颁发《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规定人民
公社以生产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三十年不变。生产队实行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分配。生产队在经营管理、农作物种植计划和收益分配等
方面均有自主权。
1978年初,县内部分社队开始实行五定一奖惩 (定人员、定地块、定工具、定产量、定工
分,根据劳动成果进行奖惩)的农业生产责任制。1979年2月,县委、县革委根据中共十一届三
中全会精神和县部分社队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的经验,提出“各生产队在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前
提下,可以分作业组,在作业组内搞定额包工,实行合同制,各种不同的管理办法和计酬形式,
都可以比较和试验。”1981年,大包干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有关规定相继出台,全县124
个穷队普遍实行大包干。1983年,实行包干到户的生产队624个,占全县生产队总数有98%。
1984年末,全县生产队全部解体。耕地、水面、草原(割草场)、林地已基本分户承包完毕,
落实到农民家庭经营。实行大包干的农户共29 803户,占全县农户的99.2%。
三 全民所有
1948年,县农场建立,拥有耕地 700亩。1958年,省、县在县内大办农、林、牧、渔场,
到1960年已达18个,占地 6.3万亩(不包括水面)。1985年,全县有省、县国营农、林、牧、渔
场15个,占地总面积209.7万亩。其中耕地19.9万亩,林地18.6万亩,牧地109.3万亩,水域56
万亩,建设用地2.5万亩,苇地1.3万亩,果园900亩,其它用地2万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