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经营管理 一 劳动管理
1952—1955年,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推广“短期包工、常年包工、按活定工分”的
管理办法。按规定18户以上的初级社就可以建立劳动管理组织,全旗 215个初级社均建立不同
形式劳动管理组织。77个社实行短期包工制;43个社实行标准分制。死分活评;9 个社实行常
年包工制(其中2个社实行7级定额制)。1956—1957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一些合作社
对生产队劳动力规定最多不超过35个,过多不利于生产分工。各生产队可以根据需要分为若干
个生产小组,每组10个劳动力,实行定人力、定畜力、定土地、定农具的“四定”管理措施。
1957年,对生产队实行包工、包产、包财务、定奖惩的“三包一奖”管理办法。高级农业生产
合作社管理机构设置:
1958年,公社化时期,取消生产队劳动组织管理办法,实行公社、管理区(生产大队)、生
产队三级管理。社员代表大会是公社最高权利机构,每季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代表由社员投票
选举。各级劳动管理组织的任务权利是:公社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公社的生产计划、分配制度、
物资调剂以及兴办工程事业等;管理区根据公社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统一计划,有权决定
本管理区生产、劳动、生活和兴办中小型事业与管理等;生产队是组织劳动的基本单位,根据
管理区的统一计划,管理本队生产、生活、劳动和兴办经营小型工副业等。
以公社为核算单位,劳动力分等划级分配,考核和管理劳动力开始只记出勤,后来实行死
分死记,劳动效率一直很低。1963年,根据《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实行以生产队
为基本核算单位,强调按劳分配,恢复定额包工,评工记分制度。“文化大革命”时期,农业
劳动组织管理机构瘫痪,劳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被视作“工分挂帅”、“物质刺激”受到批
判。大搞“自报公议”评工记分方法。
1978年春,部分生产队实行“五定一奖惩”的农业生产责任制。1980年有 451个生产队制
定和实施统一经营,联产到劳(组);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等形式农业生
产责任制。1984年,全县生产队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劳动管理工作以推广实行生
产责任制为中心,重点解决好乡(镇)、村、屯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对县内土地、畜牧、苇塘、
水面、草原的专业承包合同,在管理上春抓签订、夏抓复查、秋抓兑现三个环节,实行县、乡
(镇)、村三级管理和县、乡(镇)二级合同仲裁制度。
二 财务管理
互助合作时期财务管理是以互助小组为单位。一种方法是实行记帐制,误工由领工员和组
长记误工日期,加盖个人名章。另一种是实行工票制度,互助组每人持10—20个工牌,分整工、
半工,误工者交出一个工牌,挣工者收进一个工牌,算帐时以工牌为凭。每年在送粪、种地、
铲蹦、夏锄、打场时各算帐一次,工价视经营情况而定。干部的补咕由全村负担,实行记工按
季负担或按地抽粮,每垧地 1斤,上缴村公所后一部分作干部补贴,另一部分作村公所费用。
村上立公帐,按季结算公布。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财务管理以劳动力分红为主,对社员入股基金不付息,出社可
以带走。对社员投入的生产工具(犁、耲耙、车、马等)一律按使用价值付给租金,小型农具社
员自备自用1h管。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后,贯彻“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原则,
在人力、畜力、土地、农具“四固定”基础上,社员按季自报劳动日。1957年,全县生产队突
击建帐,确定财务主任、出纳员、保管员、记工员。同时,把社员入社时投入的农具、役畜等
重新登记,对社员劳动报酬实行预分制,全年按清明、端午节、夏锄、挂锄、麦收、中秋节、
换季等预分现金或实物,并规定全年预分数量不得超过全社分配总计的40%。
1958年,先以公社为核算单位,后改大队为核算单位,破坏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财务管
理制度,加之“一平二调”和“共产风”影响,集体经济损失严重。1962年,进行纠偏工作,
全县生产队普遍建立开支审批、现金管理、物资保管、帐目公开、钱帐权分管等一系列财务管
理制度。1974年12月。推广学习新屯公社兴隆大队财务公开、民主理财经验,全面开展农村财
务大检查,共查出贪污盗窃款3 000元,不合理开支5 000元,不合理分配 2万元。1981年,全
县有613个生产队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占生产队总数的92.2%,基本克服财务管理无核算、无制
度、无帐目的混乱局面。同年,对9个公社,40个生产大队,225个生产队进行财务整顿,共清
理粮食亏库9 630公斤,折款1.1万元;物资亏库1.6万元;83个生产队固定资产无帐,金额10.2
万元;不合理开支1万元;损失浪费2 600元;冒打收入2 400元;分掉公共积累1 500元;生产
费甩下年 9 000元。在财务整顿基础上,开始试行推广农村联队专业会计制度。联队专业会计
平均每4个生产队设1人,全县农村财务人员由1 394人降至452人,减轻了农民经济负担。1982
年,全县618个生产队的财务整顿工作全面展开,查出少款1.6万元,粮食亏库 6万公斤,物资
亏库5.6万元,冒打收入2.5万元,分掉公共积累8 000元,生产费甩下年8 100元。查处贪污案
件21起,涉及27人,金额8 000元,退回脏款 6 000元;盗窃案一起,金额2 000元;损失浪费
粮食、物资 128.7万元。同年,总结推广烟筒屯公社土城子大队实现“七增一降”财务管理经
验。1983年,共有 518个生产队实行联队专业会计制度,减少补贴费42.6万元。1984年,全面
开始清理集体债权债务和财务整顿工作。清理整顿183个集体财金不清队,处理解决250个生产
队呆帐款52.2万元,查处贪污、差款等经济问题55起,查出损失浪费金额 7.8万元,基本摸清
集体实际财金总额。同时,针对财务管理出现的新形式,采取抽样调查和扶持示范户办法,按
全县总农户14%落实家庭经济核算 4 100户,建立家庭经济核算联系户制度。1985年,结合农
村整顿,开展农村财务清查和“三欠”(即职工、社员和外单位欠生产队款)回收工作。农业局
合作经济管理站汇编成城镇职工干部欠款花名册,由各乡(镇)经济管理站实施“三欠”回收,
对生产队遗留下的债权债务按国务院要求进行“三清一转”。全县集体经济债权人(人欠)总额
2 088.4万元,其中社员欠款1 328.4万元。外单位欠款727万元。职工欠款333万元。集体债务
(欠他人)总额 1 058万元,其中欠国家贷款662.2万元,欠他单位款312.9万元,欠社员82.9万
元。为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的资金管理,制止不合理指令摊派,减轻农民负担,县委、县政府
专门组织工作组,深入农村对“两金一费”的指标进行核定,对集体提留的积累不准贪占挪用,
并实行经营制度。
全县农村共有专业会计287人。其中 1—2级会计246人,3级会计41人。有71个村建立会计
资料档案室。
三 收益分配
1952年。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生产资料(车马、农具)入股参加分配。即:
在总收入中扣除农业税,留足下年生产费用,提取5%公积金、公益金,其余按股和劳动力分配。
按股分配占30—40%,按劳动力分配占60—70%。1956年,全县普遍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土地归集体,生产资料作价入股不再参加分红,各户入社车马、农具作价金额多退少补,年终
分配按社员所得工分计算。当年各社进行第一次秋收分配,社员分配占60— 70%。公积金提取
占6%,公益金提取占 1—2%,生产管理费提取不超过社员总收入0.5%。合作社管理干部同样参
加分配。300 户以上的合作社党支部书记、主任按上等劳动力计算工分;非脱产的副主任和会
计按上中等劳动力计算工分。200—300户的合作社支部书记、主任按中等劳动力计算工分,副
主任、会计稍低一些。规定合作社干部误工补工最多不能超过全社劳动日总和的2%。
1958年,收益分配实行“以产计酬”和“三包一奖”制度,即在农、工、副、牧、林、渔
等六大业中,实行包工、包产、包耕畜,以产计酬,产值双包,以产计奖惩。生产队根据全队
耕地面积、措施和单位产量确定总产量和总产值,并以全年用工总数相除,求出每个劳动日的
产量和产值,秋后承包单位按上缴产量产值,取得劳动报酬。对超产单位,超产部分的 30%收
归公社、管理区(生产大队一级单位)作为积累,70%归生产队支配。生产队从中提取10%作为积
累,10% 奖励优秀队干部和五好社员,剩余部分按社员劳动日值全部投入分配。对于人为减产
的生产单位,要以减产部分的 20%作为惩罚。如因自然灾害或其他非人为情况减产,经群众评
议后,报请公社、管理区批准,减少其指标或不予惩罚。公社社员计酬形式为“按劳分配、多
劳多得”。分配原则是兼顾国家、 集体、社员三者利益, 对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社员,执行
“劳动定额,集体包工、评工记分,按工付酬”方法;对管理区书记、主任和会计实行“定工
生产,定额补助,年终评奖”的办法,其他领导人员一律实行因公误工补工办法进行计工;生
产队的记帐员根据队型大小和业务繁简,实行每月固定补工4—5个。补工部分 (包括党支部书
记、主任、会计)不超过管理区总用工20%。这一时期分配比例:国家税收8%,公共积累提取25%,
生产费包括行政管理费27%,社员分配占总收入的40%。同年人均收入62.00元。
在公社化过程中,公社无偿调用各生产队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其它物资,机械设备、人员、
资金、生产资料,甚至生产队役畜、土地、房屋、家禽等无所不调。1958—1959年,全县经历
4次大规模平调,共平调劳动力和各类生产、生活物资折款322万元。其中省、市平调40.1万元,
县级平调50.5万元,公社级平调 176.6万元,大队级平调39.7万元,小队级平调15.1万元。受
“共产风”影响,实行粮食供给制(或伙食供给制,或基本生活需要供给制),全县开办各类型
食堂 702处,供应11.2万人就餐,农民家庭用的桌椅板凳、锅碗瓢盆无偿收归集体食堂。1961
年,大反“五风”,即反共产风、浮夸风、强迫命令风、瞎指挥风、特殊化风,解散公共食堂,
退赔所平调的各生产队财物。1962年,农村公社集体经济开始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收益
的价值形式在生产队内部一般不采用总产值指标而采用总收入指标。所谓总收入是指生产队在
一定时期(通常是一年)经营所得可以参加本期分配的实物收入和现金收入的总和,包括农、林、
牧、副、渔等各业生产收入、劳务收入,以及利息、租金等收入,不包括贷款收入、预购定金,
也不包括牲畜增重、林木生长、社员参加平整土地、兴修水利所创造价值。总收入的分配,实
际上包括两方面的经济活力,首先是生产队从总收入中扣除生产中已经消耗的生产资料 (如种
子、饲料、肥料、燃料、农具和其它固定资产的折旧) 以及管理费,然后,对余下的净收入在
国家、集体和社员个人之间进行分配,其分配关系为:
生产队每年终进行一次决算分配,具体程序和做法是:第一步把生产队一年的总收入实事
求是地计算清楚;第二步扣除生产费、管理费;第三步根据国家规定上缴税金;第四步根据各
队具体情况合理提留公积金、生产费基金、公益金;第五步在生产队总收入作上述扣除和提留
之后,剩下来部分,作为社员个人消费基金,分给社员。除保证完成国家税收外,生产队内部
的积累和消费的分配,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上缴国家部分,主要是农业税和工副业税。集体提留部分,主要是公积金、公益金、生产
费基金、储备粮基金。分给社员部分,在生产队总收入中占的比重最大,一般占54—55%。
社员劳动报酬仍采用工分制。生产大队党支部书记、大队长、会计补贴标准140—160个劳
动日,最多不超地 180个;生产队长、会计补贴标准为50—60个劳动日;生产大队副大队长、
团支部书记、妇女主任、民兵连长等因公误工补工平均最多不超过30个劳动日,其中团支书、
妇女主任不超过10—15个劳动日,民兵连长不超过15个劳动日。在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社
员三者关系前提下,社员人均收入60—80元的生产队,公共积累必须达到总收入的 3—5%;人
均收入80—100元的生产队,公共积累提取必须达到5—7%;人均收入100—120元的生产队,公
共积累提取必须达到15%;人均收入 150元以上的生产队,公共积累提取不低于18%;人均收入
不足60元的生产队,可以少提,公益金提取不低于当年总收入 2—3%。1963年,县委、县人委
根据本县特点对实物分配作出三项补充规定:一是按人口或劳动力下达社员向集体投肥任务,
其报酬可以兑现钱、物,也可以记工分或同口粮挂勾。二是基本劳动日自报,凡是具备劳动能
力的社员进行劳动日自报及民主评定,实行劳动日与基本口粮挂勾。三是基本口粮与工分粮采
取“一九”或“二八”开办法(口粮与工分粮百分比,如口粮80%,工分粮20%),不分计划内外,
一开到底。
“文化大革命”期间,收益分配出现高估产、高征购、高积累,使许多队陷入集体空、社
员穷的境地。由于分配不公,生产工具落后,造成生产力水平严重下降。1972年,全县出现负
支生产队(群众俗称“倒找队”)30个,1979年增加到55个。
1981年,为适应农村经济政策变革需要,县委、县政府对秋收分配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一
是建立分配组织,采取“三包”(公社党委委员包片、干部包大队、大队干部包生产队)、“四
统一”(秋收分配与生产统一布署、统一检查、统一汇报、统一评比)办法,建帐建制,落实生
产计划和生产责任制,清仓查库和清理不合理开支。二是各级政府成立秋收分配办公室,并以
他拉红大队和扎郎格大队作为全县秋收分配试点,探讨农村实行新经济政策时期收益分配工作
的方法。三是检查落实家庭联产承包后合同兑现情况,合理调整承包合同指标。并成立由生产
队长、会计、经验丰富的农民、承包户代表和公社、生产大队干部参加的评产小组,力求使评
产接近实产。1984年,人均分配口粮388公斤。1985年,人均收入383.20元。
农业收益分配情况
单位:万元、元、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