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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形式

第二节 经济形式




  清代,杜尔伯特旗境内水域属王公贵族所有,规定渔民捕到鱼后,必须择佳品无代价奉送,
或将水面出租给渔民,收取鱼租。鱼价低时收取银两,鱼价高时收取上等鱼抵租。“蒙旗地开
放”后,汉族地主开始拥有水面垄断权。

  伪满康德元年(1934),全旗江河湖泡及嫩江渔业权收归旗公署,旗公署直接派人向渔民征
收渔税。

  1947年土地改革之后,江河湖泡所有权收归国有。渔业生产仍以私人为主。1949年,渔业
户250个,从业人员400余人。1952年,成立渔业互助组3个。1956年,成立渔业合作社2个。1957
年,省直属国营石人沟水产养殖场建成。1958年,除省营渔场外,各渔业生产组织一律归公社
管辖,18个渔业队同其他兼营的渔业队渔业收入,列入公社农业收入中的一项副业收入。1959
年,省水产局又在“野泡群”建立全省规模最大的连环湖水产养殖场。1961—1962年,渔业经
营权下放到大、小队。1974年,县属齐家泡国营渔场成立。全县已有国营渔场 3处,专业渔业
队14个,兼业渔业队40个,从业人员 817人。1982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部分水面经营权下
放,渔业生产出现国营、集体以及集体所有私人经营三者并存局面。1985年,全县国营水产养
殖场3处,乡(镇)、村养鱼经济联合体37个,养鱼专业户298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