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六节 渔政

第六节 渔政




  清、民国时期,旗与泰康设治局只征收网租、鱼税,对捕鱼方法、手段、时间无任何限制。
泰康设治局虽然对渔业生产者进行登记,只不过避免漏税而已。伪满时期,曾经“一再哓喻渔
民,禁止捕食龟卵,在鱼类产卵期不准捕获鱼类”,电仅仅限于口头宣传。

  1949年,旗农业科设专人管理渔政。对渔业生产者一律办理许可证,持许可证进行生产,
取缔无照生产,并且指定其生产地点、时间、使用网具标准及方式等。1950年,旗贯彻执行国
家的《东北渔政暂行管理条例》,其中对网眼、箔隙都有明确规定。1954年,旗制定《渔业管
理办法》,其中规定:1、为保证幼鱼繁殖满足城乡人民食用之需要, 在江河、亮子、沿江一
带进行捕鱼,一律禁止使用不足7公分(2寸1以下的)的小眼网;2、鲫鱼、鲇鱼、狗鱼、黑鱼体
长足12公分(3寸6分,不包括尾)者,鲤鱼、鳊花、草根、胖头、白鱼体长足16公分 (4寸8分,
不包括尾)者,方得捕捉和出售,不足规定标准之幼鱼一律扣留;3、在捕大鱼时期,其中夹杂
的小鱼,不得超过15%,如超过15%,将不够标准部份全部扣留。当时。全旗严格贯彻执行这一
规定,鱼类资源受到很好保护。1956年,县规定每年5月1日—7月1日为禁渔期,以保护鱼类繁
殖。“文化大革命”时期,渔业生产处于半无政府状态,沿江一带和国营渔场石人沟、喇嘛寺
放养场周围,半数以上人家有渔具并无证捕鱼。而且网眼越来越密,箔隙越来越窄,鱼越打越
少、越打越小。1972年,县颁布《关于加强水产资源保护的通告》,其中规定:任何单位未经
批准,擅自置办捕鱼工具的,均不发给渔业许可证;网眼不足二寸五分的网具禁止使用;专捕
小型成鱼的网具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作业;坚决取缔土亮子、须笼、密眼箔、沙口袋、鱼叉、
鱼罩、大钩、快钩;禁止截沟、堵岔、投毒、爆炸、翻冰;严禁私造、销售不合规格的渔具。
由于本县水域辽阔,捕鱼点繁多,渔政管理机动性能差,颐此失彼,狂捞滥捕现象仍大量发生。
七十年代末,由于江水污染和狂捞监捕,鳖、狗鱼、鱤条已濒临绝迹,敖花(鳜鱼)、雅罗、红
尾鮊等也寥寥无几。1981年,配髓渔政检查车(吉普车) 1台。1983年,严肃处理来自浙江、山
东的渔民使用电网、鱼鹰等捕鱼事件。1984年,配置渔政检查机船 1艘。同年,为涵养水产资
源,县决定对大、小龙虎泡临时封湖,禁止一切捕鱼作业。1985年,将禁捕期改为每年 5月25
—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