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济形式
第二节 经济形式
清、民国、伪满初期,林木为私人所有。伪满康德 9年(1942),采取私造官助的造林形式。
官方和地主订立契约,林木成材后,或者三七分成,或者五五分成,系官方和地主共有林。
1947年,地主或官方林地在土地改革中被分给劳动者。1952年,初级合作社开始造林,形
成集体林地。同时,营造东北防护林,形成国有林。1958年,除房前屋后及坟茔地林木外,其
余林木,一律作价收归公社。同年。新店林场开始营造国有林。1962年,实行林木“国造国有、
社造社有、队造队有、社员个人在生产队指定的地方栽植的树木归社员所有”。冬,全县进行
林权普查,落实林业政策,发给造林者林木执照。原东北防护林权下放,划归各大队所有。林
权出现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同时并存状态。1968年,“割资本主义尾巴”,林权恢
复到1958—1961年状态。1979年,实行造林扶贫,农户所造林三五年后划归集体,顶替农户欠
款。1981年,划给每个农户三五亩薪炭林地,谁造谁有。同年,四家子林场与敖林西伯公社好
利保村、包尔浩特村签订合作造林合同,林场出资金、机械动力、技术,村出宜林土地,营造
后,共同管护,收益分成。问伐五五分成,主伐四六分成,林场得四。1983年,根据党中央一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允许农民家庭承包社队集体林木和荒地造林以及自办林场。
当年,全县2 059户农民承包集体林木,自办家庭林场8处。家庭林场由社队划拨宜林地,费用
自负。成材后收入归己,允许继承。农民所承包的集体林木在以后“转贷”过程中,大部分划
归农户所有。1984年,江湾乡与齐齐哈尔造纸厂联营造林,江湾乡出宜林地,齐齐哈尔造纸厂
出资金(每亩41元),农民家庭负责营造、抚育、管护,收益二八或一九分成,农户得大头。1985
年,国营林场有林面积17.26万亩,活立木蓄积量10.1万立方米,集体有林面积8.7万亩,农户
有林面积23.9万亩,铁路、公路、学校等部门有林8 000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