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狩猎业
第四节 狩猎业
二十世纪初,旗内野生资源丰富,在泡泽旁、柳丛中、草原上栖息着狍、黄羊、山兔、麝
鼠、狐狸、山鸡、艾虎、沙半鸡、大雁、仙鹤等40余种飞禽走兽。今敖林西伯一带曾是天然狩
猎区,黄羊、狍子、狼等动物少则几十只,多则几百只一群,常常出没于泡泽边和草丛中。蒙、
汉等民族向以农牧业生产为主业,冬季或农闲兼营狩猎业。冬季打狐、貉、黄鼬、艾虎、兔等,
获取皮张自用或作商品出售,换取生产和生活资料。元皮(黄鼬皮)、香鼠皮、艾虎皮生产季节
为霜降至立春,尤其立冬至立春捕捉最适宜,毛皮绒足板洁白,规格标准为 1等。季节外捕捉
则绒毛脱落,其峰毛弯曲皮板红厚,质量不佳。野兔皮生产季节为霜降至雨水(冬皮),或雨水
至清明(春皮),或秋分至霜降(秋皮),立冬至立春捕捉最适宜。狐狸皮生产季节为霜降至立春,
貉皮生产季节为霜降至清明,冬皮质量最佳,过早或过晚皮张质量都不佳,且影响繁殖。飞禽
狩猎季节多在立冬至立春。1946—1950年,由于黄羊危害草原曾被作为有害动物大量捕杀。1953
—1955年。县土产部门收购野生动物毛皮 5 803张(集市贸易和自用除外)。1959年,土地大量
开垦,加之人们掠夺式开发和利用野生资源,猎物日趋减少。1960年,县委下发公告,提出自
11月10日起,三年内停止猎取黄羊。1963年,提出“定量猎取”。1964年,贯彻执行护、养、
猎并举的方针,保护丹顶鹤、黄羊、狍子等珍奇动物,严格执行禁猎期。1965年,强调护、养、
猎并举方针,提出对乱捕滥猎者,一律按破坏资源罪论处。七十年代。各生产队不再把狩猎做
为生产项目纳入计划。1970—1981年,全县共生产毛皮(杂皮) 3.4万张。1985年。县内黄羊已
濒临绝迹,狍子仅存10几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