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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房产管理

第三章 县城管理

第一节 房产管理



  1947年,土地改革中。旗政府将敌伪官有和私有房屋 1 700余间没收。1949年,旗政府向
房屋产权所有者发放房屋执照。1956年 4月,开展对私有房产的社会主义改造,城区私有房产
出租面积达到或超过60平方米的80户房产主的316.5间计6 238平方米房产。纳入国有固定资产
管理。对这些房屋作价后,按照一定比例,每年付给房主利息。1958年,县政府设立房地产管
理处,与县建设科合署办公。设专职干部5人,工人3人,管理日伪遗留和私有房产改造的居民
住宅。一部分由管理处收租维修,一部分由居民自修自住。另外,还管理一部分机关、企事业
房屋。

  1962年,房产处对城区房进行第一次普查,并建立房屋档案。1963年,大庆石油勘测队搬
迁后。遗留房屋 3处224间计4 928平方米,由房产处接收并改建成居民住宅。房产处管理房屋
1 932间,1.94万平方米。1966年,房产维修处于停顿状态, 危房大量增加,加之收租不及时,
出现房租“尾欠户”和新的“自修自住户”。另外,违反政策,没收一部分私人房产。1972年,
房产处对房屋租金进行全面清理,仅一个月时间,收回尾欠房租 5万元,并开始由住户所在单
位直接代收房租。房租收缴率99%。

  1978年,对私有房产进行第二次普查,发放私有房产执照。对日伪遗留房产现自修自住的,
也发放“公产自修自住户”证件。对1959年停发的私房利息,一律补到1965年 9月。1980年,
全部付清,总金额为 1.6万元。1985年,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县房屋普查,对城镇所有
房屋结构、建成日期、用途、设备、质量、价值等逐项登记、测量、立卡、建档,为城镇规划、
建设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年,房产部门管理房屋面积3.2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2.9
万平方米。1958—1985年,累计收缴房屋租金175.4万元,支出房屋维修费13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