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三节 用地管理
1958年,县城区基本建设用地由房产管理处负责。1983年,改由城建管理处负责。
城郊及农村基本建设用地由县土地办公室负责。
城区基本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证明文
件和建设用地图,向城建管理部门申请。城建管理部门根据城区规划要求及建设单位需批地号,
按照征地要求办理。私人建房用地则自选地号,由城建部门批准。
城郊和农村基本建设用地,由用地单位持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
证明文件向土地办申请,经县政府同意后进行选择地址。地址选定后,土地办组织用地单位和
被征地单位,商定预计用地面积和补偿、安置方案,签定初步协议。建设项目设计批准后。用
地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和总平面图、建设用地图,向土地办正式申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在土
地办主持下,用地单位与被征用地单位正式签定协议。征用土地后,用地单位要向被征用地单
位支付土地补偿费用、青苗补偿费和被征用土地上房屋、水井、树木等附属物补偿费、安置补
助费等。征用郊区蔬菜地还要向国家交纳新菜地开发基金。被征用地所有权仍属国家,用地单
位只有使用权,已征用二年还不能使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
县政府有权收回。征用的土地不准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1985年,征用土地20.5万亩,其中
城乡居民建房用地12.2万亩,工矿企业用地2 000亩,交通用地 5.8万亩,水利工程用地2.3万
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