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噪声污染治理
第三节 噪声污染治理
城区噪声污染源主要来自机动车辆、建筑工地、繁华集市、私人或集体修理部、居民中心
区工业企业等。固定噪声源共13处。1985年,县城区平均每天通行的各种机动车辆 1 500余台,
府前路县政府至广播电视局路段昼间噪声平均75分贝以上,超过国家标准25分贝;夜间噪声55
分贝以上,超过国家标准15分贝。私人修理部的柴油发电机、汽锤等设备噪声超过国家标准的
3—5倍以上,机关、学校和居民正常生活受到干扰。同年,环保部门处理噪声污染纠纷案 5起,
并协助噪声污染源单位制定整改措施,但限于资金、技术设备等诸因素,噪声污染没有从根本
上得以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