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集体所有

第二节 集体所有




  1946年冬,泰和、他拉哈农民集资开办大众合作社各1处。1947年6月,“砍挖”斗争结束,
一区(今泰康镇)利用所没收的私人资本组成 4个大众合作社。其中东街为下杂货铺,南街为木
铺,西街为磨坊,北街为杂货铺带磨坊。1948年 5月,4个大众合作社合并为1个合作社。1949
年,各区合作社全部成立。1951年,根据“普遍发展、村村建社”原则,建立村级合作社21个。
1954年,全旗合作社32个,吸收社员股份4万个,股金9.7亿元(旧人民币)。根据全国合作总社
规定,社员分红利额一般不超过盈余额的20%或股份额的50%。并规定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和例
会制度,内设理事会、监事会。合作社主任、副主任由社员选举,职工由社员代表或理事会、
监事会推荐雇用。一切重大问题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实际上,合作社主任一般由上级主
管部门指派,理事会的管理职能、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策作用逐渐丧失。1955
年,手工业从合作社分出,合作社改为供销合作社。1956年,在对私营工商业改造中,70家私
人商店和商贩组成大兴昌副食品商店、渔业商店、跃进饭店等 6个合作商店,从业人员87人,
资金4.1万元;26家小摊贩组成摊床和饮食业合作小组,从业人员33人,资金4 410元。合作店、
组经营活动由主管公司控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合作商店费用开支报请主管公司批准,
合作小组费用开支自行掌握。1957年,全县供销合作企业53个。其中基层供销社23个,分销店
30个,吸收社员股份 4.7万个,股金12万元。1958年,供销合作社向全民过渡,资金收归国有,
分期分批退还社员股金,解散监、理会,领导干部和职工由政府或主管部门委派。1961年,恢
复供销合作社的集体性质。1969年, 供销合作社再次被收归国有。同年, 贯彻落实毛主席的
“五七”指示。公社、街道着手兴办集体商业。1977年,县属集体商业企业3家,职工148人;
公社、街道属集体企业 8家,职工38人。1979年,各行政机构、事企业开办集体商店、旅店、
饭店等以安排待业青年。1981年,全县集体商业企业115家,1 661人。资金 203万元。其中商
店69家,饮食店22家,服务店24家。1982年11月,重新确定农村基层供销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
性质。1983年,全面清理社员股金,本着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原则,重新吸收社员股金4.75万
元。1985年,全县集体商业企业643家,3 911人,资金1 516万元。其中商店 485家,3 095人;
饮食店82家,567人;服务店76家,249人。集体商业中,供销企业120个,975人,自有资金156
万元。